锦天城程远龙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2025-04-301762025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集中展示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从 2024 年审结的4213件案件中筛选157件案件,提炼190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锦天城高级合伙人程远龙律师代理的某垦公司诉某大种业等侵害小麦品种“淮麦*4”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成功入选【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742号】,第94条,品种许可使用费的整体确定:“植物新品种的许可使用中,种子包装袋使用的品种名称与品种权许可密切相关,对标注品种名称的包装袋收取费用是品种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方式之一,在确定品种权的许可使用费时,可以视情将之作为整体许可使用费的一部分。”
某垦公司于2019年获得了“淮麦*4”小麦品种在安徽的独占实施权,其随后委托了某大种业代繁代销“淮麦*4”。2020年6月30日,双方终止代繁合作,保留经销合作,即仅限某大种业在当地销售成品包装的种子。翌年,某垦公司发现利辛某大种业用“白皮袋”(无品种标识)销售涉案种子,其股东胡某利用网络等方式联络销售并用个人账户收款。
某垦公司委托锦天城收集、固证证据并依法提起侵权之诉,一审判决虽认定利辛某大种业侵权成立,判其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判决股东胡某承担赔偿责任,也未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遏制、警示侵权现象。锦天城遂代理某垦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二审判决聚焦于,品种许可使用费确定及惩罚性赔偿适用、股东责任的承担等关键问题。最终改判认为:在品种权许可中,可将包装袋费用与品种权使用费折合为整体许可费,并以许可费的二倍确定本案损害赔偿基数,在此基础上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同时明确,长期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并混用个人财产,未举证证明财务独立,构成财产混同和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股东胡某与某大种业承担连带责任。
程远龙律师专注于农业、种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目前代理的案件,已有9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其中,4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2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另有6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入选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