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10月「知识产权优秀案例荟萃」--以专业迎战浪潮,以案例启迪未来
2025-10-02金秋十月,天朗气清。2025年第十期「优秀案例荟萃」在收获的季节里与您相见,恰逢本专栏连续第十期发布,更具里程碑意义。当全球商业形态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变革,知识产权规则已成为企业出海的“通行证”与商业模式创新的“刻度尺”。
「优秀案例荟萃」始终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核心领域,并持续回应商业实践中最迫切的挑战。在虚拟与现实交织、本土与全球互融的新商业生态中,锦天城律师团队以“规则穿透能力”与“全球协同能力”,为客户构建安全与增长并行的护城河。
十月是盘点与展望的时节。从商业方法的技术性辩驳,到跨境平台的全局式合规,再到元宇宙的权利新生,知识产权保护的脉络已深入商业的每一场变革。我们以专业为盾,抵御全球市场的未知风险;以案例为尺,丈量每一个创新步伐的合规距离。
值此专栏发布第十期之际,我们感谢您一路以来的陪伴与关注。十期耕耘,我们持续追踪知识产权前沿,与您共同见证法律智慧与商业实践碰撞出的璀璨火花。诚邀您品鉴本期「优秀案例荟萃」,共同探索知识产权如何从“创新保护伞”演进为“全球商业规则的定义者”。
案例一:A医疗科技公司(原告暨反诉被告)与马某某、B科技公司、C科技公司(均为被告暨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分享人:李章虎 重庆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刘鑫 重庆办公室律师
1、【案情介绍】
C科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从事体外反搏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为A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C公司持有B科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46%的股权;马某某系B公司创始股东马某某之子。
A医疗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新型体外反搏技术研究、发展和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的特定型号气囊式体外反搏系统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本案中,锦天城(重庆)刘鑫、李章虎律师代理C科技公司(被告暨反诉原告)。
2024年12月19日,A公司声称马某某、B公司、C公司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提起诉讼。A公司声称,三被告存在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相互串通虚构交易,通过马某某起诉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恶意制造A公司产品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证据;二是C公司联合关联公司及同行,向行政机关不正当发起举报投诉,恶意打压竞争对手;三是C公司以A公司及其股东、母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恶意刑事报案,并提起高额民事诉讼;四是在著作权纠纷案件尚未有裁决结果、权利基础不稳定的情况下,C公司批量向A公司的用户、经销商发送警告函,捏造、传播虚假误导信息,并发起超过21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批量诉讼,企图侵占A公司市场份额。
案件审理中,马某某、B公司、C公司分别提起反诉,均主张A公司的起诉构成恶意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律师费、差旅费、精神损失费等合理损失。
2、【争议焦点】(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分为本诉争议焦点与反诉争议焦点两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诉争议焦点:三被告是否构成A公司诉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马某某、B公司、C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交易,通过诉讼制造A公司产品不符合上市条件证据的行为;
1.C公司是否组织关联方向行政机关恶意举报,扰乱A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2.C公司向A公司用户、经销商批量发送警告函的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A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行为;
3.C公司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无生效裁判的情况下,向A公司客户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诉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反诉争议焦点:A公司对各被告的起诉是否构成滥用诉讼权利
1.A公司将马某某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参与不正当竞争,是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恶意诉讼;
2.A公司曾以B公司与马某某恶意串通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且败诉,现以相同事实换案由主张B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属于滥用诉权;
3.A公司曾在重庆某法院以相同事实起诉C公司后撤诉,又在本案中大幅提高赔偿金额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构成滥用诉讼权利;
4.若A公司构成滥用诉权,马某某、B公司、C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
3、【法律分析】
本案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别对本诉与反诉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
(一)本诉法律分析:三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关于“恶意串通虚构交易、制造诉讼证据”行为的分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同时满足“主体为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四项要件。本案中:
主体资格不符:马某某系体外反搏设备购买者,主张的是消费者维权权利,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的“经营者”,不具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资格;
事实依据不足:马某某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虽曾认定A公司产品不符合上市条件,但该判决已被A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且马某某、B公司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判决均撤回上诉,A公司产品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无生效裁判认定,未对A公司造成实际损害;
法律适用排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已明确规制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侵害他人权益的,法院可驳回请求并予以处罚),该行为已有专门法律调整,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综上,A公司主张三被告通过虚假诉讼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
2.关于“组织关联方恶意举报”行为的分析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就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该权利是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合法途径,应依法保护。本案中:
证据真实性存疑:A公司主张C公司组织关联方举报,但未能提供举报信原件,且部分举报信隐去举报人信息,无法确认举报主体与C公司的关联关系;
举报行为无恶意:已查明的举报行为(如某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C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举报)均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相关监管部门及法院均作出对举报方不利的结论,且举报内容基于对A公司产品合规性的质疑,无证据证明存在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情形;
关联行为不成立:C公司虽持有某关联公司60%股权,但该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举报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C公司的组织行为。因此,A公司主张C公司组织恶意举报,证据不足。
3.关于“批量发送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的分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诋毁行为需满足“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两项核心要件。本案中:
函件内容客观:C公司向A公司用户、经销商发送的警告函,仅提及“A公司体外反搏产品软件涉嫌侵犯C公司著作权”“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待司法判决生效后将追究责任”,内容系C公司基于自身著作权主张的客观陈述,无虚构事实、造谣中伤的表述;
无损害后果:警告函提及的著作权纠纷已实际存在(如刑事报案、江苏高院民事诉讼),且在无生效裁判认定侵权的情况下,医院等用户作为专业市场主体,能够自行判断法律风险,不会因警告函对A公司商业信誉产生负面评价;
属于合理救济:A公司可通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终结权利不明状态,C公司在寻求公力救济的同时发送警告函,属于合理的自力救济范畴,不构成商业诋毁。
4.关于“批量提起诉讼构成滥用诉权”的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或诉讼权利,但需区分“合理败诉”与“滥用诉权”,避免不当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本案中:
存在初步权利基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使用者在无合法授权或来源的情况下,需承担法律责任。C公司持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公安机关曾对A公司产品软件进行鉴定,认为存在相似性,其提起诉讼具有初步权利基础;
主观无恶意:C公司在刑事报案撤案后提起民事诉讼,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但“败诉”并非认定滥用诉权的唯一标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C公司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恶意打压竞争对手”,其批量诉讼仍在法律允许的维权范围内;
有专门救济途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明确“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若A公司认为C公司的诉讼行为构成滥用诉权,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而非在本案中直接主张。
(二)反诉法律分析:A公司是否构成滥用诉讼权利及责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恶意诉讼需满足“起诉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原告明知该情形”“造成被告损害”“诉讼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四项要件,结合本案事实具体分析如下:
1.A公司对马某某的起诉是否构成滥用诉权
构成滥用诉权:马某某非经营者,与A公司无竞争关系,且其与B公司的诉讼已被撤销,未对A公司造成损害。A公司在本案中牵强将马某某列为共同被告,又向滨湖法院单独起诉马某某索赔,主观恶意明显,符合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
损失赔偿范围:马某某提供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因应诉支出律师费7万元,该费用属于合理开支,应予以支持;其主张的1万元精神损失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人身权益受损,本案系商业纠纷,不符合适用条件)。
2.A公司对B公司的起诉是否构成滥用诉权
构成滥用诉权:A公司曾以相同事实起诉B公司侵犯名誉权并败诉,且无新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仍换案由起诉,属于重复主张,主观上具有滥用诉权的故意,客观上增加B公司诉累,构成滥用诉权;
损失赔偿范围:B公司提供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因应诉支出律师费30万元,该费用系因A公司滥用诉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应予以支持;其主张的10万元财产保全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存在,且财产保全是A公司的诉讼策略选择,无证据证明保全行为存在错误,故不予支持;其主张的赔礼道歉请求,因未举证证明商誉受损,不予支持。
3.A公司对C公司的起诉是否构成滥用诉权
不构成滥用诉权:A公司与C公司长期存在商业竞争及诉讼纠葛,A公司基于过往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具有一定事实认知基础;虽存在“撤诉后提高赔偿金额”的行为,但财产保全是常见诉讼策略,不能仅凭该行为认定主观恶意;且C公司与A公司的竞争关系明确,A公司的起诉具有一定权利基础,不符合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
责任承担:C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因A公司对其起诉不构成滥用诉权,故不予支持。
4、【裁判结果】(诉讼)
无锡中院一审,结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A医疗科技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2.原告(反诉被告)A医疗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马某某合理开支7万元;
3.原告(反诉被告)A医疗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B科技公司合理开支30万元;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马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B科技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6.驳回被告(反诉原告)C科技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截至2025年9月11日,该案件还在上诉期。
案例二:安徽叉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某叉车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民初448号)
分享人:王怀庆 合肥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陈友宝 合肥办公室合伙人、朱广志 合肥办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绍】
原告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及其核心控股子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合力公司)为中国叉车行业龙头企业,其“合力HELI及图”、“合力”“HELI”等商标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某叉车公司以原告商标标识和企业名称中的“合力”作为其企业名称重字号使用,具有明显傍名牌、搭便车、攀附原告涉案商标和字号的主观恶意。由于被告避开地方工商部门在国家工商总局(现更改为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登记注册,故虽经原告通过协商、发律师函以及在被告所在地进行行政举报等方式始终未能解决上述侵权问题。后原告委托本所律师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等案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方涉案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含有“合力”和“HELI” 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人民币80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消除影响。原告在诉状中明确阐述了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以案涉商标和字号“合力”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明显是攀附名牌和搭便车,恶意误导消费者。特别是被告合力叉车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合叉和合叉及 HECHA” 组合商标被驳回后,仍然继续使用,具有主观恶意。同时,向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行政投诉。后在法院的主持,以及双方庭外多次协商,在双方律师充分分析案件事实,以及被告可能承担的责任。最终被告及其律师(北京律所)在充分评判继续诉讼风险的情况下,与原告达成和解,接受了原告的全部诉请。被告在接到调解书后全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义务。该案彻底解决了困扰原告多年的商标及企业字号被侵权问题,有效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争议焦点】(诉讼)或者【办案难点】(非诉讼)
被告公司于2006年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现更改为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注册及使用“合力”字号时间长,有一定的影响力。且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原告 通过多次行政投诉的诉求均未获得行政部门支持,其使用“合力”字号是否合法。
3、【裁判结果】(诉讼)或者【案件结论】(非诉讼)
调解结案,对方主动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含有“合力”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补偿80万元。
4、【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和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的法律保护,以及被告企业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地方工商机关怠于处理的程序障碍的问题。本案原告代理律师采取了民事诉讼与向注册机关行政投诉相结合的策略。在提出阐明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成当竞争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同时,提出明确的诉请。被告在可能承担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双重责的压力下,为了其损失最小化接受了原告的诉请,达成和解。本案的结果不仅有效遏制了被告“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给权利人解决类似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有利的启示。
案例三:浙江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IPO知识产权合规保护项目
分享人:徐瑞 深圳办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绍】
浙江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本团队时正处于IPO申报过程中,其诉求主要是解决其在IPO申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困境,包括但不限于:(1)消除其与上海某日化有限公司、上海某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的争议和合同纠纷;(2)协助其分别与上海某日化有限公司、某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就某肽类新产品达成许可协议;(3)代表其参与因前述专利及合同纠纷引起的争议解决;(4)为其在IPO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提供服务。
2、【争议焦点】(诉讼)或者 【办案难点】(非诉讼)
本项目难点在于对该公司某两个多肽原料药产品的专利侵权风险进行评估,以协助该公司最大程度降低侵权风险,顺利推进IPO进程。
3、【法律分析】
通过分析关于销售专利保护期内API/中间体的法律问题、关于国内销售多肽原料药产品A的法律风险、关于法规市场间接销售多肽原料药产品A的法律风险、关于非法规市场销售多肽原料药产品A的法律风险、关于多肽原料药产品B生产合规性等问题,对该公司的专利侵权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经中间商销售分割风险、通过CDMO/CMO业务分割风险、在非专利法规地区完成生产等风险规避措施。
4、【裁判结果】(诉讼)或者【案件结论】(非诉讼)
该非诉项目具有如下业务亮点:
(1)产品FTO分析:针对企业即将推出的出海产品,进行深入的自由实施(FTO)分析,判断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风险,为企业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意见,确保企业产品在海外市场的合法性和竞争力。
(2)合作开发协议风险评估:在企业与外部合作伙伴进行出海项目的合作开发时,细致分析合作开发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3)纠纷谈判与法律支持:针对企业在海外市场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协助企业进行谈判,提供实时的法律意见和谈判策略建议,全程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及法律支持,帮助企业维护海外市场权益。
(4)竞争对手专利监控与分析:持续监控全球范围内行业内重点专利情况,及时分析并分享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为企业提供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布局和战略动向,助力企业制定出海竞争策略。
(5)知识产权许可运营方案:根据企业的出海战略和市场需求,拟定并协助落实知识产权许可运营方案,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市场实现商业价值,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6)知识产权布局法律建议:结合企业的出海目标和商业需求,协助企业发掘技术要点,提供知识产权布局的法律建议,确保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7)知识产权资产审查与分析: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评估其在海外市场实施的可行性、权属完整性和潜在风险,为企业提供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建议。
(8)企业IPO知识产权合规:在企业进行IPO申报时,重点关注知识产权合规问题,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确保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引发的风险。
(9)企业IPO知识产权法律意见书:为企业IPO出具详尽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见书,协助企业答复知识产权问询,确保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符合上市要求,提升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形象和信誉。
案例四: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
分享人:徐瑞 深圳办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绍】
本项目主要为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提供知识产权综合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专利交叉许可、专利无效分析或稳定性分析检索、侵权比对分析、筛选专利或者产品协助规避设计等。
2、【争议焦点】(诉讼)或者 【办案难点】(非诉讼)
本项目难点在于协助该公司完成专利交叉许可工作,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利益。
3、【法律分析】
为协助该公司完成专利交叉许可工作,本团队进行了大量筛查和检索工作,最终给出谈判策略建议,形成报告反馈给客户:
(1)对B公司专利分批许可谈判策略提出初步建议,并梳理出第一批专利许可清单:对客户提供的《拟向B公司交叉许可的清单》中的数十件已授权专利相关资料进行熟悉、核实,检索B公司相关专利情况,通过比对客户公司与B公司专利布局情况,确定客户公司占优的技术领域,将《清单》与前述领域专利逐个比对,筛选出三个优先级共20件专利。
(2)在第一批专利清单基础上,梳理出第二批专利许可清单:基于与客户沟通确定的工作重点,调整参数,完成对客户公司与B公司“平分秋色”技术领域的优化和调整;对双方“平分秋色”的四个技术领域专利(共计近600件)进行筛选,选出候选专利2件;在大的技术领域层级下,借助划分更为精确的次一级网格,对“平分秋色”技术领域中的重点专利(约700余件)进行筛选,选出候选专利12件;对候选专利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合计选出拟列入第二批专利许可清单的客户公司专利14件,并进行简单评述。
(3)检索专利交叉许可案例,以及法院判决、官方发布数据、交易习惯等,筛选出与客户公司领域相同/相近、谈判境况存在类似的可借鉴案例,并确定合适费率;对客户公司与B公司专利交叉许可谈判策略提出建议,形成报告反馈给客户。
4、【裁判结果】(诉讼)或者【案件结论】(非诉讼)
该非诉项目具有如下业务亮点:
(1)专利交叉许可
①就拟实施交叉许可的专利进行尽职调查:对拟进行交叉许可的专利进行深入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在出海目标国的有效性、法律状态、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剩余保护期限以及技术价值评估等,确保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并评估专利资产,为后续的交叉许可谈判奠定坚实的基础;
②拟定谈判方案:基于尽职调查的结果,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谈判方案、制定谈判策略、明确谈判底线,即企业在哪些条款上不可让步;预测可能存在的问题或分歧点,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或分歧点的解决预案,确保谈判过程顺利进行。
③参与许可谈判:协助企业进行交叉许可的谈判工作。通过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谈判经验和敏锐的商业洞察力,帮助企业有效沟通、争取最有利的许可条件,并适时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促进双方达成共识。
④根据最终商定的许可方案,拟定交叉许可协议:谈判成功后,根据双方确认的许可条件,起草一份详细、严谨交叉许可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许可的具体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关键内容,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为企业海外业务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专利无效分析或稳定性分析检索
①核查目标专利的基本信息及最新状态,确保对目标专利有全面而准确的了解,为后续的分析工作奠定基础;
②对目标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并确定其所属技术领域:深入剖析其技术方案,理解其发明点、技术效果以及实现方式。同时,根据技术方案的特点,准确确定其所属的技术领域,以便在后续的专利检索中能够更精准地定位到相关的比对文件。
③进行专利检索并筛选,确定最合适的比对文件:利用专业的专利数据库和检索工具,进行广泛的专利检索。在检索过程中,根据专利的相似性、技术方案的关联性以及公开时间等因素,对检索结果进行筛选和排序,最终确定出最合适的比对文件,这些比对文件将作为后续专利无效分析或稳定性分析的重要依据。
④形成检索报告并出具法律意见:根据检索结果和分析结果,形成一份详细的检索报告。同时,根据检索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出具一份专业的法律意见,明确指出待出海目标专利是否存在无效或稳定性问题,以及可能的无效理由或稳定性风险,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应对策略。
(3)侵权比对分析
①深入解析目标专利或产品:首先,对出海企业所关注的目标专利或产品进行详细的解析,包括其技术方案、设计要点、权利要求范围等,以全面理解其保护范围和技术特点。
②比对分析:在解析目标专利或产品后,将企业的自有产品或技术与目标专利或产品进行逐一比对,分析两者在技术特征、设计元素等方面的异同点,从而判断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③出具比对分析报告:基于比对分析的结果,形成一份详细的比对分析报告,明确指出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和差异点,以及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点。同时,根据目标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应对策略。
(4)筛选专利或者产品协助规避设计
①明确规避设计目标:在与出海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明确规避设计的目标,即需要规避哪些目标国的专利或产品的保护范围,以确保企业的自有产品或技术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②广泛检索与筛选:根据企业的技术领域、产品特点等因素,制定合适的检索策略,以确保检索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行广泛的检索和筛选。
③深入分析筛选结果:对筛选出的目标国专利或产品进行深入的分析,包括其技术方案、设计要点、权利要求范围等,以判断其是否与企业自有产品或技术存在冲突。
④提供规避设计建议:基于分析结果,为企业提供具体的规避设计建议,包括修改产品设计、调整技术方案、采用替代技术等,以确保企业的自有产品或技术能够规避目标国相关专利或产品的保护范围,降低侵权风险。
案例五:深圳某技术有限公司UI规避设计项目
分享人:徐瑞 深圳办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绍】
依据客户提供的竞争对手公司10套UI设计资料,对客户相关10套UI规避设计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给出法律建议,确保服务期限内客户按照本团队建议做出的上述10套UI规避设计,不会侵犯前述竞争对手公司10套UI设计资料所载知识产权。
2、【争议焦点】(诉讼)或者 【办案难点】(非诉讼)
本项目中对方的UI设计可能设计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因此需要进行全方面的规避设计,避免客户的UI设计直接或者间接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3、【法律分析】
首先,由于对方授权专利并未限定其请求保护的图片的应用范围(即具体应用于哪套UI 设计中),因此,对于客户提供的每一套UI设计,都需将其与对方专利相对应界面依照“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进行比对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原则,同时兼顾界面相似比例判断,以及客户界面与对方专利的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变化状态视图的排列顺序等考量因素。
其次,需要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即从是否接触过对方作品、客户方设计与对方作品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重点比较设计的取舍、选择、安排等是否相同或相似。
最后,为客户提出规避设计建议:(1)使设计成果的实施不落入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2)对于设计成果有难以排除或评估的侵权风险的部分,尽量缩减范围、拆解、剥离;(3)考虑他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现有技术、在先设计或可无效的事由,以做风险规避的有利补充要素,等。
4、【裁判结果】(诉讼)或者【案件结论】(非诉讼)
该非诉项目具有如下业务亮点:
依据客户提供的竞争对手公司10套UI设计资料,对客户相关10套UI规避设计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给出法律建议,确保服务期限内客户按照本团队建议做出的上述10套UI规避设计,不会侵犯前述竞争对手公司10套UI设计资料所载知识产权:
(1)依据客户前期提供的《某UI保密与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书》、“某UI 效果图”等竞争对手公司UI设计资料所列界面,结合竞争对手公司申请的相关专利及客户所提供的上述竞争对手UI设计文件,与客户设计UI界面进行比对,对可能侵权专利或对方技术点的设计逐一分析,找寻可能的风险点;
(2)对于前述认定的风险较高的客户设计方案,基于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及本团队的实践经验,会同客户研讨规避专利权利要求中可以绕过的特征,并对该特征进行非常规设计调整,形成规避设计方案;
(3)对在前述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无法规避或权利基础不稳定的竞争对手公司专利,给出相应专利许可或专利无效申请的法律意见;
(4)将已提供服务内容形成项目完结报告,及时呈报客户。
锦天城因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得了一系列殊荣。锦天城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曾多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件”“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北京、上海、广州、山东、安徽、成都、重庆等各地知识产权法院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等,代理的案件连续六年获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年度十佳案例、荣获中华商标协会优秀商标代理、被欧盟商会授予“知识产权友好奖”等殊荣。锦天城知识产权业务领域连续多年被《钱伯斯》、《亚洲法律杂志》、《法律500强》、LEGALBAND等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重点推荐。
锦天城设有全国范围的知识产权部,拥有近120多名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其中20余人同时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质,专门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争议解决和非讼事宜,涉及业务涵盖了科技与通讯、健康与医药、TMT、金融机构、工业及制造业、政府与公共事务、文化、体育与娱乐、矿业与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物流仓储、农业等各行各业。该部门还进一步承担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特许经营战略等,以及侵权或无效分析的检索方案、申请方案、预警和防御方案、保护和实施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