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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11月「知识产权优秀案例荟萃」--以专业护航创新,以案例耕耘未来

作者:知识产权部 2025-10-28

时值初冬,万物蓄藏。2025年第十一期「优秀案例荟萃」如期而至。当医药创新步入深水区,绿色转型成为全球共识,知识产权保护正以其规则之力,为研发火种保驾护航,为绿水青山标注价签。


「优秀案例荟萃」始终覆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核心领域,并持续切入最具战略价值的前沿地带。在各个重要行业领域,锦天城律师团队以一体化多维度视角与“本土化-全球化”双向贯通能力,为客户赢得关键优势。


冬藏,是为孕育下一个春天的万物生长。知识产权的力量正深刻融入了人类对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共同追求。我们以专业为盾,守护每一个创新;以案例为桥,连接技术突破与普惠世界的未来。诚邀您品鉴本期「优秀案例荟萃」,共同见证知识产权如何从“法律权利”升维为“守护生命质量、塑造绿色星球的战略基石”。


案例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分享人:陈博 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1、【案情介绍】


“交行”、“交银”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银行)注册的文字商标。不少金融、科技类的企业出于傍名牌的心理,将“交行”、“交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至 2023 年底,全国范围内企业名称中含“交行”、“交银”字样的企业已有近20家,分布于北京、广东、山东、福建、海南等地,对交通银行的市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委托人的需求,本所律师凭借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经验,深入法律分析,精准研判办案路径,精心准备证据,高效策略地与行政机关沟通,助力委托人以行政投诉优先民事诉讼为辅的思路高效地开展了维权行动,取得良好效果。


2、【办案难点】(非诉讼)


办理此案颇具挑战,感慨良多。尽快将侵权企业名称中“交行”、“交银”字样去除的客户需求,决定了耗时较长的民事诉讼不是优先选择,行政投诉举报或是捷径。据说“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民诉法”,这一传说在行政机关中也同样适用。


首先,由于 “交行” 与 “交银”的文字商标均未有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所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名系统中,任何企业均可以 “交行”或者“交银”作为企业字号的一部分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在当地市场监管局看来,这种举报相当于要求行政机关内部纠错,得罪人的事情,难度可想而知。


其次,侵权企业作为注册在上海之外,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理。同时,委托人与侵权企业所属行业也不尽相同。因此,侵权企业以行业不同使用的字号并非驰名商标,未对公众造成者误解为由进行抗辩,导致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退两难。


再者,多家侵权企业均为空壳公司,当地市场监管局多次实地走访,均不能在注册地址找到侵权企业的负责人,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能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实现更改企业名称的目的。


由于企业名称登记属地化管理的特点,使得跨区域协调尤为困难。即便有其他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改名决定或法院判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也直接照此操作。即便是对于 “经营行为” 这一看似简单的概念,不同地域的监管机关对于其内涵和外延也有不同理解,无形中增加了沟通的难度和复杂性。



3、【法律分析】


要想说服行政机关,首先对于案子本身的事实情况和法律适用要了然于心,否则不能说服监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 修正)》第六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企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名称前,应当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这是说服监管部门作出动作的基本理由和论据。


侵权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交银”“交行”注册商标的行为落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等条文的规制范围。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侵权企业的名称应当变更。


为说服市场监管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兜底条款,克服企业名称登记属地化管理,信息不对称的难点,代理人结合法规和案例,向市场监管部门论证行政处理的可行性。例如,代理人向监管部门论证如下意见:侵权企业经营范围与 “交行”“交银” 相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和交叉,侵权企业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注册文字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其行为本身即为一种商业性使用,无论是否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均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因此,侵权企业初始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4、【裁判结果】(诉讼)或者【案件结论】(非诉讼)


截至目前,我所律师代表交通银行就17 家侵权企业向各地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名称争议投诉和不当竞争举报。经我所律师与监管部门充分沟通,与被举报企业历经一至三个月不等的斗智斗勇后,其中10家企业同意主动更改企业名称,既减少了监管部门的办案压力,又避免陷入繁琐的行政争议处理程序。


对于难以直接联系到法定代表人的侵权企业,代理人与监管部门和侵权企业拨打了上百通电话,充分展现了我所律师高超的专业能力和丝滑的协调能力。本所律师深入研究全国各省、市出台的企业名称登记争议处理及不正当竞争处理的相关法规,梳理清楚各地不同行政部门(例如,滨州市注册机关和稽查机关分属两个单位)的处理权限。探索出责令改名过程中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履职要求和职责划分。本系列案件中,海南省率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做出两例双重规制的案例,因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而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的企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最终由注册部门直接改名。此后,深圳市龙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做出了类似处理。


企业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使用,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并引发社会公众的混淆。民事诉讼耗时较长,时效性不佳。侵权企业不及时更改名称,会给商标权人带来持续性损害。本案例为“权利人商标被其他企业注册为企业名称”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有效路径。


案例二:聚众网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网通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李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分享人:江莉梅 北京办公室合伙人、魏学全 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原告聚众网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众网通公司”)与被告网通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勇之间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在汽车资讯服务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拥有“网通社”图文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中突出使用“网通社”字样,并在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导致市场混淆。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原告聚众网通公司成立于2011年,专注于汽车资讯服务,拥有“网通社”图文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有效期限至2025年。原告通过多年的经营,建立了广泛的业务网络,与众多汽车品牌、媒体、合作伙伴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原告的涉案商标及权利域名在汽车资讯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多个汽车品牌、媒体等有广泛合作,网通社汽车App累计下载量逾3000万,曾获多项汽车资讯领域荣誉。


被告网通社公司成立于2021年,李勇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被告在其运营的域名为news18a.cn的被诉网站中突出使用“网通社”“网通社财经”“网通社汽车”字样,提供汽车资讯、推广等服务。同时,被告通过自身及其关联公司在上海厚绵网络科技中心、人民智行(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从2020年至2022年持续抢注“网通社”“网通社汽车”“网通社财经”等28枚商标,申请注册服务类别如35类、42类等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准服务存在关联关系,且部分商标注册后未正常使用,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具有抄袭摹仿原告在先知名商标的故意。


2、【争议焦点】(诉讼)或者 【办案难点】(非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被告使用“网通社”字样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被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使用与原告域名高度近似的域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将 “网通社”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和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上述争议焦点中,我们认为难点在于:被告的恶意的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可以突破商标权的“行政属性”在民事程序中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一揽子”的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3、【法律分析】


结合本案的难点问题,锦天城的律师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基于此,本案中实现了以下法律上的突破: 


(一)本案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抢注行为上实现了一定的突破


实践中商标恶意抢注人往往会大量抢注商标。《商标法》对此的规制存在局限性。在《商标法》的框架下商标权利人需要通过启动异议、无效宣告、撤三等行政程序制止抢注商标,需针对每一件商标单独提起相应的行政程序,且一般而言行政程序耗时长达半年至2年,并在此之后还会产生行政诉讼等后续程序致使案件获得终局判决时间被极大的拖延。复杂的行政程序导致商标权利人陷入讼争泥潭,需要额外付出很多时间和金钱成本,严重干扰了商标权利人的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因此,实践中如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抢注行为将会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首先,可以在民事程序中一次性作出判决对抢注人行为的违法性作出认定,并禁止抢注人申请注册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次,可以提前制止抢注人抢注商标后势必实施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投诉举报、起诉等行为。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上述法律适用,突破了商标“行政”属性,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各地法院对于是否予以进行适用持有不同的态度。


在前述司法背景下,我们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体现为:

n  首先,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抢注行为是北京司法体系中作出的一次有效的尝试:虽然各地法院在作出类似的尝试,但是北京法院则相对保守和谨慎。例如,在(2020)京0102民初2355号案件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并非《商标法》规制的商标使用行为,因此被告的商标抢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进而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而本案则是在前案基础上,作为北京法院探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抢注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审判的有效尝试。


n  其次,本案在判赔中也对恶意抢注行为和恶意行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考量:目前各地法院对于是否进行赔偿持有不同的观点和意见,特别是早期通常比较谨慎,通常只会判令抢注人停止抢注行为,例如:在(2017)沪0112民初26614号案件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仅判令被告停止抢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专门针对该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而本案中,海淀法院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赔中也综合考量了原告因被告商标抢注行为导致被侵权方在商标申请、应对侵权投诉、行政无效及司法程序中所产生的代理费等费用,作为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作为酌定赔偿数额的因素。


(二)本案明确肯定了在先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作为权利基础对抗恶意抢注的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造成混淆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司法实践中包括相关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对域名的保护更多基于以在先“商标”作为权利基础。对有关以域名作为权利基础的适用条件等等并未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也缺乏相关的判例。而本案则对此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以“域名”作为权利基础认定被告恶意抢注近似域名并进行混淆性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认定,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并对司法实践“域名”作为权利基础主张不正当竞争具有直接的参考作用。 


4、【裁判结果】(诉讼)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全面支持了我方的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带有“网通社”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域名news18a.cn,并确认该域名由原告注册使用。同时,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本案,法院的判决将为类似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明确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界限,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江莉梅、魏学全律师,在案件中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被告的行为性质,收集并整理了全面且有力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凭借出色的辩论技巧,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观点,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辩称。他们的努力使得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维护了客户聚众网通公司的合法权益。锦天城律师团队的专业表现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好评。


案例三: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诉广东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分享人:徐瑞 深圳办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绍】


本团队于2020年8月14日接受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委托,经办本案期间,通过细致的调查取证、专业的法律分析以及出色的出庭工作,一审法院判决侵权方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一百六十万元以及八万元的合理维权支出;本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争议焦点】(诉讼)或者【办案难点】(非诉讼)


一审争议焦点:(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如落入保护范围,侵权者的责任承担。


二审争议焦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3、【法律分析】


专利案件的一审支持率很低,尤其是涉及到复杂的专利技术特征,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对法院还是对权利人都是极大的挑战,认定被告侵权本身就具有极大的难度,即便法院认定侵权,赔偿金额也难以达到权利人的意向。本案具有涉案专利技术复杂、取证困难、证据量大等特点。就此,本人逐一克服前述困难为客户TCL公司赢得了高额的赔偿,获取了客户的信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1.在侵权产品销售量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举证侵权产品获得荣誉的情况,佐证其销售渠道较大、销售较高;2.在确定专利的技术贡献率时,品牌价值抑或品牌知名度可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4、【裁判结果】(诉讼)或者【案件结论】(非诉讼)


一审判决如下:


一、广东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害TCL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二、安徽某制冷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侵害TCL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三、广东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 160万元;


四、广东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公司合理维权开支8万元;


五、驳回TCL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培训项目


分享人:徐瑞 深圳办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绍】


针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工作人员,有针对性的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培训频率为每季度一次。培训着重于和市场竞争形势、员工工作职责、企业保密工作现状以及企业发展目标相结合,实用、适用、管用,力求取得最佳效果。利用各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不同侧重领域的专家讲师,各种培训形式并举,力求实现培训效果的最大化;同时通过线上交流、小规模交流、专题交流等方式配合培训,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2、【争议焦点】(诉讼)或者 【办案难点】(非诉讼)


(1)培训内容针对性强,需求多样化:由于公司经营范围广泛,员工岗位多样,对知识产权培训的需求和重点各不相同。如何确保培训内容既能覆盖全体员工的通用需求,又能满足特定岗位的特殊需求,是一个重要挑战。


(2)培训频率与效果维持:每季度一次的培训频率需要确保每次培训都能带来实质性的提升,同时维持员工对知识产权持续关注的热情,避免培训成为走过场。


(3)专家讲师资源协调:邀请不同侧重领域的专家讲师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尤其是在时间安排、内容契合度以及讲师费用方面,可能存在协调难度。


(4)培训形式与效果评估:线上线下结合、多种培训形式并举的方式虽然灵活,但如何确保每种形式都能有效传达知识,以及如何评估培训效果,是另一个难点。


(5)培训制度化与持续化:将培训经常化、制度化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培训体系和管理机制,包括培训计划的制定、执行、监督和反馈,这需要系统的规划和长期的投入。


3、【法律分析】


(1)精准需求调研与分层设计:在培训前进行详细的员工需求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将员工分为不同的培训群体,设计针对性的培训内容。同时,设置通用模块和专项模块,确保全体员工都能获得基础知识,特定岗位员工能获得深入指导。


(2)强化实践与效果跟踪:每次培训后设置实践任务或案例分析,鼓励员工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通过定期的知识测试、工作表现评估以及员工反馈,持续跟踪培训效果,并根据反馈调整后续培训内容。


(3)建立专家讲师库与资源共享:提前建立专家讲师库,包括内部专家和外部顾问,根据培训主题提前邀请并确认讲师。同时,探索与其他企业或机构的合作,共享讲师资源,降低成本。


(4)多样化培训形式与效果评估体系:采用线上直播、录播回放、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多种培训形式,增加互动性和趣味性。建立包括问卷调查、在线测试、实际操作考核在内的多维度效果评估体系,确保培训质量。


(5)构建培训体系与制度保障:制定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时间表和责任人。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培训预算管理、讲师激励措施、员工培训档案等,确保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设立培训反馈渠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不断优化培训体系。


4、【裁判结果】(诉讼)或者【案件结论】(非诉讼)


该非诉项目具有如下业务亮点:


针对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工作人员,有针对性的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培训频率为每季度一次。培训着重于和市场竞争形势、员工工作职责、企业保密工作现状以及企业发展目标相结合,实用、适用、管用,力求取得最佳效果。利用各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不同侧重领域的专家讲师,各种培训形式并举,力求实现培训效果的最大化;同时通过线上交流、小规模交流、专题交流等方式配合培训,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项目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1)公司领导层知识产权培训 任何工作,如果领导不重视,就不可能有效开展起来,知识产权保护亦是如此,领导层的培训就是要解决意识这个问题。


(2)公司管理层知识产权培训 管理层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具体实施者,管理层的培训至关重要。通过系统学习和重点掌握,更加胜任工作,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发挥管理作用。 


(3)公司核心人员知识产权培训 核心人员是了解、掌握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的群体,也是竞争对手的“突破口”,可能在无意识间使得公司的机密便从其手中泄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必须反复对其进行知识产权培训。


(4)公司全员知识产权培训 全员培训不可忽视,通过专业培训筑起思想防线,建立管理机制,运用技术手段,打造专业队伍。



案例五: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大药房(广州)有限公司、京东大药房泰州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分享人:张强 广州办公室律师、陀敏婷 广州办公室律师、彭希桢 广州办公室律师


1、【案情介绍】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起诉京东自营店铺运营公司以及京东平台存在侵害“伟哥”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京东集团赔偿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20万元,并要求其在知名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具体诉讼的侵权行为包括京东自营店铺运营公司存在商标标题、商品预览图、商品海报等页面上使用“伟哥”等近似商标、利用京东平台关键词检索将同类产品与“伟哥”进行关联、产品夸大宣传、商品页面中嵌设“药师问答”栏目利用“伟哥”商标对同类产品进行商业指代及宣传等。第一次开庭后,在法官、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凤凰公司决定撤销所有对京东自营店铺运营公司及京东平台的诉讼,并与京东集团就“伟哥”品牌签署长期合作协议。


2、【争议焦点】(诉讼)或者 【办案难点】(非诉讼)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是管理与“伟哥”(Viagra)商标相关的知识产权公司。该公司主要负责“伟哥”商标的授权和使用,特别是在医药产品上的使用,Viagra是一种由辉瑞制药公司生产的用于治疗阳痿的药品(即抗ED类药物),主要成分为枸橼酸西地那非。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佰陆拾度公司”或者“京东平台”)则是一家综合性电商平台(即京东),旗下运营多个自营药店及第三方药店。凤凰公司主张京东平台及其下属药店(京东自营店)存在未经授权使用“伟哥”商标的多种侵权行为,遂决定通过多重诉讼手段,尤其是通过对京东平台及京东集团旗下所有药店提起“伟哥”商标侵权诉讼,来打压京东平台及京东自营店的市场行为。


凤凰公司不仅计划对整个京东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提起常规的商标侵权诉讼,还决定通过选择特定的时机(如315打假日、426知识产权日等重要日子)不断给京东集团施加舆论及法律压力,试图通过这些特殊时期让整个京东集团在公众舆论及法律风险上承受更大压力,迫使京东集团做出妥协。


3、【法律分析】


律师介入与应对策略:京东集团委托本所文强律师团队代为处理该案,团队律师通过合理的法律手段、沟通协调及谈判策略,最终成功化解了客户这场潜在的法律危机,避免了凤凰公司通过诉讼手段进一步扩大对京东集团的打击,并成功使凤凰公司与京东集团达成了长期合作协议。


化解纠纷的亮点


(1)全方位的法律调查与证据准备


我们首先对凤凰公司提出的商标侵权诉讼的起诉及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协同京东集团对京东平台上的相关抗ED类药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进行了逐一排查。我们发现,虽然京东平台的部分药店销售了与凤凰公司“伟哥”商标相关产品具有相似功能的抗ED类药品,但绝大多数的产品本身及其销售行为并不直接侵权,且大部分销售行为并未涉及凤凰公司商标权的直接侵犯,甚至存在商标使用的合法空间。详尽的证据搜集,为我们后续的沟通与谈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法官的沟通与立场调整


在案件初期,我们团队律师通过与审理此案的法官积极沟通,阐明了京东平台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京东平台及案涉店铺愿意采取整改措施以避免侵权的立场。法官在了解了双方的背景及对方凤凰公司的诉讼目的后,提出了合理的法律意见,建议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此举为京东平台及案涉店铺争取了宝贵的时间,也使凤凰公司开始考虑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3)与对方律师的谈判与沟通


我们团队律师还专门与凤凰公司的律师进行了多轮、深入的谈判。我们提出,若凤凰公司坚持诉讼,将不仅造成其“伟哥”商标的相关产品在京东平台运营上的巨大受阻,还会对凤凰公司及“伟哥”商标的公众形象和商业合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们积极向对方律师阐述了诉讼的潜在风险,并提出了达成合作协议的可能性。通过对对方律师逐步明确表态和说服,我方成功让凤凰公司意识到诉讼并非最佳解决纠纷方案,而建立合作关系能带来双赢的效果。


(4)巧妙运用特殊时机与压力策略


面对凤凰公司在315打假日和426知识产权日等特殊时刻不断施压的情况,我们团队律师巧妙应对。我们没有急于回应凤凰公司的诉讼压力,而是利用这些特殊日期作为谈判的筹码。在这些日期前后,律师团队通过定期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自我整改计划,显示出京东集团高度重视,并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合规义务的诚意,同时,通过与多家公众号的合作,逐步减轻了凤凰公司施加的舆论压力。这一策略成功地为后续的谈判创造了有利条件。


4、【裁判结果】(诉讼)或者【案件结论】(非诉讼)


从对抗到合作,实现双赢局面。在法官及双方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最终,经过反复磋商,凤凰公司最终同意撤回对京东平台及京东自营店的所有商标侵权诉讼,并与京东集团达成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明确,京东集团将积极配合凤凰公司在京东平台上开展正版“伟哥”产品的销售,并通过凤凰公司的授权渠道开展产品的合法销售,同时京东方也承诺加强对平台上药店的管理,确保合规性等。凤凰公司通过此举不仅能保持“伟哥”商标的知名度,还能借助京东平台的市场推广优势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


锦天城因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得了一系列殊荣。锦天城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曾多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件”“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及北京、上海、广州、山东、安徽、成都、重庆等各地知识产权法院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等,代理的案件连续六年获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知识产权保护年度十佳案例、荣获中华商标协会优秀商标代理、被欧盟商会授予“知识产权友好奖”等殊荣。锦天城知识产权业务领域连续多年被《钱伯斯》、《亚洲法律杂志》、《法律500强》、LEGALBAND等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重点推荐。


锦天城设有全国范围的知识产权部,拥有近120多名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其中20余人同时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质,专门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争议解决和非讼事宜,涉及业务涵盖了科技与通讯、健康与医药、TMT、金融机构、工业及制造业、政府与公共事务、文化、体育与娱乐、矿业与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物流仓储、农业等各行各业。该部门还进一步承担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特许经营战略等,以及侵权或无效分析的检索方案、申请方案、预警和防御方案、保护和实施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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