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中国企业如何惩治东道国的“收割”恶行?(一):ISDS机制下的国际投资仲裁概览
作者:冯鹏程 陈羽茜 2025-10-13一、引言
在当今国际社会之中,地缘政治呈现出日益紧张且复杂多变的态势。与此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活动持续扩展,其面临的各类政治性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亦随之显著上升。随着全球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剧,中国投资者在东道国遭遇政府征收、政策变动、歧视性或不公平待遇等风险的可能性也不断增大。当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产生投资争端时,传统的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东道国司法机构可能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难以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一般商事仲裁因其管辖权限与适用规则的制约,往往无力有效审理涉及国家主权行为的投资争议。相比之下,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作为一项专门处理此类争端的法律机制,能够为跨国投资争议提供更为专业且有效的解决途径。
2021年3月26日,位于伦敦的仲裁庭作出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决。在该仲裁裁决中,中国企业中山富诚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富诚”)胜诉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并获得近7000万美元的赔偿(以下简称“中山富诚案”)。这起案件不仅创下了中国企业对非洲投资仲裁胜诉的先例,更成为中国企业运用ISDS机制维护其海外权益的里程碑式案例。这一案例生动展示了ISDS机制正日益成为保护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权益的重要法律盾牌。
二、ISDS机制:中国企业维护海外投资权益的法律盾牌
一般而言,海外投资者在面临东道国的不公平待遇时,通常可采取两条路径:一是诉诸东道国司法系统,二是寻求母国的外交保护。前者在法治环境落后的国家容易陷入“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泥潭;而后者则高度政治化,很容易将商事纠纷升级为国家间的对抗,不仅进程缓慢,而且结果很难预料。
ISDS机制的出现,标志着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式的一场革命。其核心在于,通过多边或双边国际投资条约,赋予私人投资者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准主体地位,使其能够绕过东道国国内法院,直接依据多边或双边国际投资条约对主权国家提起国际投资仲裁。
具体而言,ISDS机制是一个由多重元素构成的精密维权网络:
法律基础:投资条约中的权利清单
ISDS机制的权利源泉是多边或双边国际投资条约,这些条约如同一份份预设的“权利清单”,为投资者提供了在东道国进行投资的待遇标准。常见的投资者权利包括:
(1)最惠国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方投资者享有的待遇。
(2)国民待遇:不低于本国投资者享有的待遇。
(3)公平公正待遇:保护投资者基于东道国稳定法律环境而产生的“合理期待”,政府朝令夕改、程序正义缺失等都可能构成违反此项义务。
(4)禁止非法征收与充分补偿:不仅禁止包括直接没收财产的“直接征收”,还包括禁止通过监管措施使投资价值大幅贬损的“间接征收”或“管制性征收”。
(5)保护与安全:要求东道国对投资者提供治安层面的基本保障。
多边或双边国际投资条约中除了约定明确的“权利清单”,还会约定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条款,这就是激活这份权利清单的“开关”。因此,企业出海投资前的国际投资条约审查,是风险防控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统计数据,全球范围内的双边投资协定数量为2849份,现行有效的双边投资协定数量为2227份;全球范围内包含投资保护条款的其他国际协定数量为495份,现行有效的包含投资保护条款的其他国际协定数量为408份[1]。
就中国而言,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已与全球130多个国家签订了148份双边投资协定,现行有效的双边投资协定数量为109份;包含投资保护条款的其他国际协定数量为32份,现行有效的包含投资保护条款的其他国际协定数量为30份[2]。此外,中国倡导的全球首个多边投资协定《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也得到了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广泛支持[3]。这些双边、多边投资协定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保护网络。
2. 仲裁平台:中立的国际仲裁庭
ISDS机制下的国际投资仲裁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常设机构仲裁模式和临时仲裁模式。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有一个常设机构为仲裁程序提供行政管理和服务。
(1)常设机构仲裁
常设机构仲裁的特点在于有管理机构负责案件的日常行政管理,包括收取费用、安排听证会场地、提供法庭记录员、翻译等。此外,机构能够提供被广泛认可的成熟的仲裁规则,程序规范且可预测性强。另外,如果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仲裁员或一方怠于指定仲裁员,常设机构有权代为指定,确保仲裁程序顺利推进。
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依据《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成立的,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专门处理投资者-国家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其缔约国包括中国在内的158个国家[4]。ICSID仲裁的优势在于,其仲裁裁决享有独特的“自动执行”效力,即其仲裁裁决在缔约国境内具有与该国国内法院终审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以在任何缔约国直接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ICSID也被称为国际投资仲裁的“最高法院”。
除ICSID外,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SC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传统商事仲裁机构也在逐渐受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SCC以其优越的中立性,在涉及东道国与投资者的争端中非常受欢迎,而HKIAC和SIAC作为亚太地区重要的仲裁机构,其影响力也在日益增强。
(2) 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不依赖于任何常设机构的管理,由当事方自行选择其解决争端所依据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员名单和选任方式等仲裁事项,仲裁庭自行对仲裁程序进行管理。
临时仲裁最常采用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UNCITRAL规则”)。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是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其核心职能是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示范法,为各国提供立法参考,以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5]。就国际投资仲裁而言,UNCITRAL本身不是一个仲裁机构,它只提供一套中立的、设计精良的程序规则模板,供当事人采用。
在临时仲裁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指定仲裁员,另一方可以请求某个机构(如常设仲裁院、ICSID秘书长、HKIAC等)代为指定。
由于无需向常设机构支付管理费,理论上临时仲裁的费用更低。对于相对简单、程序可控的案件,临时仲裁是降低成本的好选择。在中山富诚案中,中山富诚选择的就是依据UNCITRAL规则进行的临时仲裁,仲裁地为伦敦,并由常设仲裁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提供了一些基本的登记服务。
3. 裁决执行:维权的最终保障
ISDS机制下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所具有的终局效力与强制执行力,构成了其法律威慑力的根本基础。如败诉东道国未能主动履行其在仲裁裁决项下的义务,胜诉投资者有权依据相应的国际公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具体而言,胜诉投资者可以依据《华盛顿公约》(针对ICSID仲裁裁决)或《纽约公约》向东道国位于其他缔约国境内的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相关法院将依据本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东道国在该缔约国境内的银行账户资金、船舶资产、海外经营收益以及不动产等各类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益采取扣押、查封、冻结、拍卖等措施。正是通过这一覆盖全球多数国家的国际执行协作网络,ISDS机制下的仲裁裁决得以避免沦为缺乏实际约束力的“一纸空文”,进而转化为具备实际执行能力的有效法律武器。在中山富诚案中,中山富诚在获得胜诉裁决后,向包括但不限于英国、美国、法国等《纽约公约》缔约国的法院申请了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并成功在英国扣押了属于尼日利亚政府的不动产、在法国扣押了尼日利亚总统专机,以此为筹码与尼日利亚政府进行谈判并成功和解。
三、结语
ISDS机制是专门用于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法律机制。在当前中国企业加速海外投资的背景下,该机制所带来的重要价值日益显现。中山富诚案的实践表明,即便面对具有明显优势地位的国家主体,投资者依然可以利用ISDS机制,通过熟练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规则,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投资环境,法律的功能不仅体现为被动的防御工具,更应作为主动出击的维权武器。中国企业应当在出海过程中构建系统化的投资保护体系,切实做到“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预防措施、善用法律工具”,以切实保障海外资产的安全与投资回报的可持续性。ISDS机制下的国际投资仲裁这一以往看似遥不可及的法律程序,如今正逐步转型为中国企业出海经营的重要法律保障,为其全球业务的平稳拓展提供持续的法律支撑。
下期预告:出海中国企业如何惩治东道国的“收割”恶行?(二):中国企业VS外国政府之中山富诚案胜局详解
注释
[1] UNCTAD, Investment Policy Hub,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Navigator | UNCTAD Investment Policy Hub. (访问时间:2025年10月11日)
[2] UNCTAD, Investment Policy Hub, China |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Navigator | UNCTAD Investment Policy Hub. (访问时间:2025年10月11日)
[3] 中国政府网,《中国倡导的全球首个多边投资协定获广泛支持》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0691.htm.
[4] About ICSID, https://icsid.worldbank.org/about/member-states/database-of-member-states .
[5] About UNCITRAL, About UNCITRAL |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