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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之境 法链新航——低空经济领域多元化融资模式探索与建议

作者:付馨仪 林曦 2025-04-29

首篇文章笔者从介绍低空经济产业版图及现行法律监管体系入题,站在投资方视角,从被投主体资质证照、特殊资产权属及运营合规、税收及财政补贴政策适用、知识产权与数据合规、出口管制与制裁风险、飞行安全及侵权责任、人力资源管理等不同方面浅析了低空经济投融资并购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以及对应的交易文件设计思路。而投资行为归因于融资需求,充足的资金支持是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基于此,本篇笔者将以低空企业角度切入,简要列举低空经济领域部分可行的融资模式,以期为融资方获取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融资路径贡献参考建议。


一、低空经济领域多元化融资模式概览


(一)   金融机构贷款


作为最为传统且常用的融资渠道,采用金融机构贷款方式获取企业运营资金是低空经济企业最为便捷、简单的选择之一。自低空经济元年以来,全国各省市政府亦相继出台了支持政策以鼓励金融机构为低空产业提供相应金融服务支持。例如,湖南省发布《关于支持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通航企业贷款利率,向通航企业提供分期付款等金融产品。”珠海市印发《珠海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低空经济的纯信用、低成本信贷、中长期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贷款产品。”等。


在政策引导下,很多商业银行亦相应开发了低空经济专属金融产品,以期为低空经济的腾飞远航注入动能。例如,针对低空初创企业的“低空经济产业链孵化贷”,通过放宽准入门槛,灵活测算授信额度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低空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针对高成长期科技型低空企业的“腾飞贷”,通过当期优惠贷款与未来超额股权增值收益结合的方式,在适配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亦促进了“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除此之外,低空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用低空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结合,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缺口。


(二)   融资租赁


低空航空器的运营企业往往依赖重资产投入获取经营收益,以通航企业组建机队为例通常需花费上亿元资金。而融资租赁具备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法律特性,正好能够在降低财务风险的同时,契合部分低空企业的轻资产运营需求。


在法规政策层面,《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规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融资租赁等各种方式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中亦明确“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低空新基建和运营,以及通过直接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其余各省市政府亦在低空经济相关政策文件中点题融资租赁。


而在实务案例层面,浦银金租、工银金租、中银金租、农银金租以及多家商业融资租赁公司均已布局直升机、无人机、eVTOL融资租赁市场,实现了低空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整体盈利能力,融资租赁企业拓展新兴业务机遇的双赢。当然,除融资租赁外,部分低空企业如有短期运营需求或拟验证、过渡业务模式的,亦可选择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低空航空器以保障市场灵活度。


(三)   政府专项债


2024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低空经济产业基础设施纳入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正面清单”,提高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至该省份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30%。此外,《意见》同步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绿色通道”机制,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省份实行审核权限下放,并在其余各省份打通在建项目续发审核“绿色通道”,大大缩短了项目落地周期,为低空经济项目加速建设提供了政策便利。


目前,全国各地多个省份已借助专项债券的发行成功助力了当地低空基建、产业园区、生产技术等发展升级,如自贡航天产业园无人机生产中心项目、郑州通用航空试验区项目、陕西农林植保无人机中心项目、山西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等,建设内容涵盖无人机生产、通航机场、低空物流、低空植保、低空救援、飞行培训等上中下游及配套服务各产业领域。故如拟进行项目申报,我们建议尽早于项目规划初期选择项目特色突出且与地方政府产业战略规划相契合的目标定位,加强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密切沟通,并注意审慎设计项目收益结构并测算收益覆盖能力,确保能够如期偿还融资本息。


(四)   公司债券


2025年4月17日,全国首单低空经济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广州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低空经济)(第二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根据公开披露信息,该非公债发行规模2亿元,票面利率1.95%,其中募集资金中1.6亿元将用于置换或新增低空科创领域的投资资金。


对于低空经济上游、中游部分低空飞行器或其核心设备、系统的研发制造企业而言,如能满足研发投入、低空科技创新领域营业收入占比,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持有数量等发行条件的,可酌情考量申报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通过精准发力技术革新以抢占市场先机。此外,符合发行主体条件、满足募集资金用途比例要求的科创升级、科创投资、科创孵化类发行人亦可通过发行科创债进行融资并进一步反哺低空科创企业、低空园区基建,实现低空产业投资布局。


(五)   产业投资基金


近年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发展往往离不开产业投资基金的大力助推,相关国家宏观政策也秉持着“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态度支持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壮大。在低空经济领域,多地政府的发展规划中亦再次强调了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地位,如《上海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提出,“强化金融支撑,加大市级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国有资本积极参与,覆盖创新企业全生命周期股权融资需求”,河南省《促进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提出,“支持企业牵头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共同推动低空经济发展。鼓励企业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银行融资等方式开展融资。”等。截至目前,据有关数据显示,低空经济产业基金的总体规模已逾千亿元,其资金投向贯穿低空研发与制造、低空航空器运营、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链条,可见低空经济已迎来产业基金投资热潮。


而对于低空企业而言,草率的接受产业投资基金递出的“橄榄枝”并非明知之举。为强强联合、共谋长远发展,首先,我们建议融资方至少应考量后续业务开展模式、市场规划、上市安排等多维度,从意向投资方背景、过往投资表现、合规性、资金来源及投向要求等角度进行适度的反向尽职调查,避免出现虽获得了一定资金支持但无形中为未来经营、融资规划设置障碍的不利局面。其次,在投资条款层面,意向投资方通常会要求享有优先认购、优先分红、优先清算、最惠国待遇、一票否决权、业绩承诺与估值调整等投资人保护条款,并对创始股东、核心团队的离职、股权处分等设置一定限制,同时因产业投资基金涉及退出期问题,故还需审慎关注对赌失败后的股权回购安排,特定情形下的领售、随售条款等。此外,如拟接受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受制于“返投”要求,低空企业还需关注是否存在整体搬迁或在指定地区设立子公司等条件要求。


(六)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交易基础真实,权属清晰,现金流持续、稳定、可预测的企业应收款、基础设施收益权在满足其他适格性要求的情况下,可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增强资产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


在低空经济领域,例如无人机物流配送服务费、低空文旅门票收入、低空航空器或设备租赁收入、低空基础设施收益权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可探索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但具体而言,低空企业还需考量基础资产是否落入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现金流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等负面清单范畴,关注未来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是否满足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特许经营权或资质许可,且该等权利或资质期限能够覆盖专项计划期限的要求。


(七) 基础设施公募Reits


基础设施公募Reits是指依法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持有基础设施项目,由基金管理人等主动管理运营上述基础设施项目,并将产生的绝大部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标准化金融产品。简单而言,基础设施公募Reits即为“优质资产上市”后发行的有价证券,具有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社会资本融资渠道的优势特征。


截至目前,虽经公开检索鲜少直接载明支持低空Reits的政策文件,或以低空基础设施资产发行Reits的成功案例。但无论是从2024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中明确的“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研究长期融资工具支持交通运输发展。”,或2025年3月16日国办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中提及的“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文化旅游等领域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均可推导出国家鼓励低空Reits发行的政策风向。此外,据了解,部分省市地区现已陆续发布支持政策提出将鼓励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探索Reits等创新融资工具。


在低空经济语境下,低空飞行器起降场地、能源基础设施、无人机仓储物流中心、低空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资产,在满足项目权属完整、清晰,项目运营稳定、合规,收益来源合理分散,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等申报条件的情况,可考虑积极规划发行低空基础设施公募Reits,并注意从项目投建初期严格把握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立项、用地、规划、环评、节能、施工、竣工验收等合规性手续,尽量避免对后续申报工作构成实质性影响或阻滞项目进展。


(八) 上市融资


据赛迪研究院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9月,我国低空经济领域已有上市公司118家。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包括但不限于,专注于生产航空符合材料的低空上游企业中航高科(600862);主营产业中游航空器研发制造业务的万丰奥威(002085);从事产业下游通航场景应用业务的中信海直(000099)等。


总体而言,对于有未来上市计划的低空企业而言,提前规划股权结构与治理架构,整合优化业务板块,完善合规漏洞并规范财务处理,将有利于顺利推进上市进程,提高上市成功率。同时,因作为新兴产业类型,部分低空企业仍处于盈利模式较不清晰、商业前景有待考验的阶段。加之很多低空企业都呈现出前期投入成本较高、盈利周期较长的行业特性,在选择上市地点、上市板块时存在一定的客观限制。故针对部分符合条件的低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提出“坚决执行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优先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材料等优质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等利好政策的背景下,亦可重点衡量是否优先选择强调科创属性的科创板、创业板进行上市融资。


(九) 财政补贴


如上篇文章《漫谈低空经济领域投融资并购法律实务》中所述,为助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截至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地方政府已出台补贴奖励政策,针对低空经济企业/项目落户、基础设施建设、飞行运营等方面给予相关企业以财政支持。故从低空企业的投资方角度,我们建议审慎判断财政补贴收入在被投主体整体收入中的占比,以避免对低空企业未来商业盈利能力的误判。


而从低空企业角度,如能够契合政策要求、符合奖补条件的,我们仍建议低空企业尽可能广泛的梳理相关申报要点,以把握国家、省市层面的财政支持机会。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我们的经验,为尽快获得财政资金,部分企业会出现虚报、瞒报申报材料,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于不符合奖补要求的支出等问题,而该等情形一经发现,不仅将面临有关资金被追回,进一步加速企业资金链断裂等负面影响,还将会导致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行政罚款等不利后果,并可能直接对企业其他融资规划构成实质障碍。


二、低空经济领域多元化融资途径设计


融资的目标不应仅是局限于眼前的资金缺口,而是应首先通盘研判企业的短期、中期、长期的资金需求及对应资金用途,深度分析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审慎评估偿债能力及财务风险。虽在低空经济井喷式发展的当下,市场上可选择的融资手段亦品类繁多,但我们仍然建议低空企业能够事先全面了解不同融资方式的利弊及注意事项,制定更为适合企业发展的融资计划,采取合理搭配融资结构的方式,以确保融资行为的效率及成功率。这也是我们撰写本文的初衷与希冀,以盼为低空经济的蓬勃有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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