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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笔记】案说海关原产地规则中的非完全获得标准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5-05-19

【摘要】当前国际贸易局势复杂多变,中美贸易战持续演进已深刻重构全球产业链竞争格局,在此背景下原产地规则的合规应用越显重要,这点从目前处理的海关原产地事务急速增长得到了印证,就进出口企业的需求来看,除了传统的事前布局以期善用原产地规则优化关税成本,实现产业链全球化配置与区域化调整以外,也不乏踩雷正在风险应对的案例。鉴于无论是优惠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都是原产地标准,国际通行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主要是完全获得标准和非完全获得标准,所以本期海关笔记围绕两起海关原产地案例对海关原产地标准进行简介。


【关键词】 海关原产地规则  非完全获得标准 合规应对


本期做个尝试,不从经手的实务案例改编,和AI聊一聊让它按指令给编两个案例(如下),虽然案例看着“简陋”,从基本规则的简介来说足够了,如此还避免了对号入座的烦扰,当然如果你对真实案例有种发自内心的需求,往后看,文中有一个的。


案例1:某企业从Y国进口益生菌冻干粉(HS 210690),在X国添加乳糖、微晶纤维素制成片剂(HS 300249),因灭菌工艺、菌群标准化及增值达45%,原产地被认定为X国。


案例2:某公司从S国进口益生菌胶囊半成品(HS 3002490020),在H国仅进行分装和贴标,因未改变税号且增值不足20%,原产地仍为S国。


一、两案长得差不多,为何结果大相径庭


案例看起来似乎差不多,为何一个案例加工后的成品改变了原产国,而另一个案例加工后的成品原产国不变?要捋清楚这个问题,需要聊一聊中国海关原产地规则的非完全获得标准。


(一)什么是非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非完全获得标准是当前世界上通行的用于判断货物原产地的主要规则。在国际贸易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产品的生产、加工往往不是在单一国家或地区完成,具有“多国成份”的产品随处可见,通常企业问到的原产地问题比如开篇案例中的情形大都是此类状况,此时就要用到非完全获得标准。


非完全获得标准,是指当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货物的生产、加工时,判定最终所得货物原产地时适用的规则。该标准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具体应用有所不同。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主要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即“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来确定,一般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特定原产地标准。


总结前述就是:


1.非完全获得标准主要适用于在出口国完成部分或者主要加工、生产过程,或者完成主要增值部分的货物。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有所不同,企业需要根据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适用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二)案例究竟在说什么


1、关键信息提炼


别看案例“简陋”,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我们解剖麻雀看一看:


案例1,原材料,加工,税号改变,增值45%,原产地变为加工地。

案例2,原材料,分装和贴标,税号未变,增值不足20%,原产地不变。


2、两个案例,都是原材料从国外进口,在进口国经过加工处理得到最终产品,所以适用非完全获得标准来确定原产地。


3、然后涉及是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如果是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非完全获得标准需要根据中国签订的自贸协定转化后的海关规章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官方数据,截至目前我国签订的自贸协定有23个,涉及30个国家/地区。


(2)如果是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非完全获得标准的适用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4、假定案例的进口国、加工国之间未签署或者未在共同的自贸协定中,如此就锚定在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的适用上。于是案例的真正问题转化成了这样: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如何根据非完全获得标准确定加工后成品的原产地


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


开篇承诺的真实案例在这里:


中国某企业生产液体温度计(HS编码9025.11)出口至希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不锈钢探针(HS编码9025.90)原产地为韩国,电子显示屏(HS编码8543.70)原产地为日本,其余集成电路、温度感应器等均为中国原产。加工工序为“主体加工(部件组装、调试检查)—组合不锈钢探针”,非原产材料价值占产品出厂价的72%。

由于货物生产使用了韩国生产的不锈钢探针和日本生产的电子显示屏等非原产材料,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排除“完全获得”;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排除“微小加工”。查看《清单》发现,9025.11未列入《清单》,适用四位数级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判定其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液体温度计品目号为9025,虽然非原产材料电子显示屏品目号8543发生了改变,但不锈钢探针品目号9025未发生改变,不符合“四位数级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产品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因此该货物为非中国原产货物。

(案例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jY3o6ST5wW3Imb-vTwl1Gg)


(一)原产地确定的思路


之所以案例中有些文字加黑了,是为了让你看到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原产地判定思路:


image.png


思路写在这里,下面慢慢聊。


(二)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1.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非完全获得标准”核心在于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改变。


2.衡量“实质性改变”的三个标准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1)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2)“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3)“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image.png


前述公式中的“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3. 税则归类改变、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标准的适用顺序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1)如果以制造、加工工序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来判定是否属于实质性改变,加工所得货物要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列明。


(2)如果未在《清单》中列明,则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3)根据该规定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4.还有没覆盖到的吗,比如加工所得货物没有在《清单》中列明,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改变,海关认为“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六条:“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制定。”

我们理解,法条中的“具体标准”指向《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大概率该规定正是为了明确“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而做的细化规定。


5、其他不产生改变原产地效果的排除情形


(1)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产生改变原产地的效果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五条:“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2)为了规避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规定的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条:“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三)按图索骥分析案例


案例回放:


案例1,原材料,加工,HS编码由210690→300249

案例2,原材料,分装和贴标,税号不变,增值不足20%

按图索骥套用思路:


案例1:

货物是否完全获得? → 否

商品编码是否在《清单》列明? → 否

是否改变HS编码 (且增值≥45%)→ 改变

结果 → 原产地变为加工地

案例2:

货物是否完全获得? → 否

商品编码是否在清单内? → 否

四位税则归类是否改变? → 否(税号未变)

结果 → 原产地不变


So,印证开篇结论。


三、延伸知识


(一)既然有非完全获得标准,那有完全获得标准吗?


 这个可以有。“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均通过分类列举的方式予以了明确。如果你感兴趣,可以往下看: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四)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需要提醒:


1.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针对的货物类别一般都包括植物(农产品)及其制品、动物及其制品、矿物、水产品或者海产品、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等。


2.虽然两类原产地规则规定的货物类别大致相同,但每一类的具体表述是有差别的,而且看似细微的差别,落实到实务中,可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不但牵扯到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需要咬文嚼字地推敲,弄清准确含义。


3. 在当前全球资源稀缺、各方利益制衡的前提下,优惠原产地规则实则是各国博弈的结果,因此,不难理解,一般在判定同类货物的“完全获得标准”时,优惠原产地规则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更多更严。


(二)概述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


如果你还有兴趣继续挖掘,那么:


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应当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来确定。归结起来,非完全在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可能适用的“非完全获得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2.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公式如下:


image.png


3.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4.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标准之外,成员国或者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总结一下:


1)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究竟适用哪类“非完全获得标准”,应当根据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来判定。


例:某混合物从印度尼西亚(属于中国-东盟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至中国,该混合物的原材料非完全在印度尼西亚获得或者生产,但该混合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统称《中国-东盟原产地办法》)附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统称“PSR”)的商品范围,并且符合对应商品的区域价值成分规定,因此,该混合物是适用前述第2条“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非完全获得标准”的。


2)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需要同时具备“直接运输”条件


这里的“直接运输”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字面意义上的直接运输,即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第二,虽然途中经过协定成员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但因为符合规定的条件而被视为“直接运输”。


例:《中国-东盟原产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产于该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一)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二)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领域;(三)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除装卸、重新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相对多变的标准,不同的自贸协定对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不尽相同,具体要求通常在海关规章后以附件形式发布。


例:《中国-东盟原产地办法》第三条(三)对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品的成分占其总价值(货物离岸价格)的比例不少于40%。


四、律师小结


完全获得标准、非完全获得标准是当前世界上通行的用于判断货物原产地的主要规则。


想要享受原产地规则带来的优惠便利,又避免合规风险,理解和掌握完全获得标准与非完全获得标准是“入门课”,实务中对于企业来说可能确实有难度,事急则缓,切莫病急乱投医,寻求专业律师支持是优选。


本期主要通过案例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下的非完全获得标准进行介绍,如果你还对完全获得标准以及优惠原产地规则感兴趣,可以看看本文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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