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必知的十大修订要点与关键注意事项
作者:王同舟 2025-10-10前言
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工作出现涉外制度缺乏、开放包容度不够、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亟需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明确为法律制度,对仲裁法全面修订,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仲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仲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重要部署。
本次通过修订仲裁法,将进一步提升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布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繁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类新型经济业态如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绿色经济等蓬勃兴起,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这些新兴经济领域的纠纷呈现出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标的额大等特点,对仲裁制度的专业性和适应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同时,国际商事环境不断变化,我国需要进一步与国际仲裁规则接轨,完善涉外仲裁制度,以更好地参与国际商事仲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影响力。
正文
2025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新仲裁法”)完成近三十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新法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共8章96条,较旧法增加16条,在坚持中国特色基础上深度对接国际规则。
一、 仲裁协议独立性全面强化
新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这一规定填补了旧法仅列举四种情形的漏洞。在实务中,这意味着主合同效力瑕疵,如“未生效”“被撤销”等,不再必然导致仲裁条款失效,从而避免当事人以合同不成立为由逃避仲裁管辖。
律师在起草和审查仲裁协议时,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需要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等内容。明确的仲裁协议内容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
(2) 确保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律师在起草仲裁协议时,需要确保仲裁协议的合法性。仲裁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例如,仲裁协议不得约定仲裁机构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争议进行仲裁。
(3) 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在审查仲裁协议时,律师需要特别注意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仲裁协议存在效力瑕疵,如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仲裁协议内容不明确等,律师需要及时提出异议,并建议当事人进行修改或补充。例如,如果仲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律师需要建议当事人补充约定仲裁机构,以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二、 仲裁协议形式要求放宽,默示接受获认可
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这一条款的实施,意味着仲裁协议的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书面形式,而是扩展到了更为广泛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协议、电子协议等非典型形式。这一变革,不仅体现了立法对现实交易习惯的包容与适应,也为仲裁实践带来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在仲裁程序中,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质疑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因此,律师在代理仲裁案件时,如果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存在疑问,必须在首次开庭前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律师办理仲裁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异议的具体理由:律师需要详细阐述对仲裁协议存在或效力的质疑,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方面。例如,如果仲裁协议是通过口头方式达成的,律师需要指出口头协议在证据上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存在的误解或歧义。
(2) 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律师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证据、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例如,如果仲裁协议是通过电子邮件达成的,律师需要提供完整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律师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必须严格遵循仲裁法及相关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根据新仲裁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需要在首次开庭前提出,逾期提出的,仲裁庭将不予受理。因此,律师需要在仲裁程序启动后,及时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三、 涉外仲裁制度实现“三重突破”
新仲裁法在涉外仲裁制度上实现了“三重突破”,显著提升了涉外仲裁的灵活性和国际竞争力。
第一重突破:涉外仲裁范围的扩大
新仲裁法第七十八条将涉外仲裁的适用范围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扩展为“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的仲裁”。这一扩展显著拓宽了涉外仲裁的覆盖范围,使其能够涵盖更多类型的涉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建筑工程、金融投资等领域。这一变化不仅适应了当前国际经济交往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为涉外仲裁提供了更广阔的应用空间。
律师在处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首先需要准确识别案件中的涉外因素。涉外因素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争议的标的物位于外国;
(3) 争议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4) 争议涉及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约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外国仲裁规则。
在识别涉外因素后,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可以选择国内知名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这些机构在处理涉外仲裁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仲裁员队伍。
在起草仲裁条款时,律师应确保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仲裁条款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等内容。
第二重突破:特别仲裁的创设
新仲裁法第八十二条创设了特别仲裁制度,允许自贸区内企业涉外纠纷、涉外海事纠纷选择在境内按约定规则进行临时仲裁,无需仲裁机构管理。这一制度的创设,为自贸区内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和高效的仲裁选择,特别是在处理涉外纠纷时,能够显著提升仲裁效率,降低仲裁成本。
律师在处理涉外仲裁案件时,应特别注意识别案件中的当事人是否为自贸区内企业。自贸区内企业通常享有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法律便利,特别仲裁制度的适用能够进一步提升其在涉外纠纷解决中的效率和灵活性。
第三重突破:仲裁地规则的引入
新仲裁法第八十一条引入了仲裁地规则,允许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仲裁地的约定直接影响程序法的适用、裁决的国籍及司法审查权。这一规则的引入,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仲裁地,从而提升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
仲裁地(Seat of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特有的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或者在当事人未作约定时由仲裁庭、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组织确定的仲裁的法律归属地。仲裁地对仲裁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仲裁裁决的国籍、仲裁地法院司法监督的实施等方面产生极为关键和重要的影响。
四、 在线仲裁效力获得立法确认
新仲裁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在立法层面正式确认了在线仲裁的效力,解决了长期以来关于远程仲裁合法性存在的争议,为在线仲裁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灵活、便捷的仲裁方式,同时也为跨境仲裁提供了便利,降低了当事人的参与成本,提升了仲裁的效率和可及性。
律师在起草仲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仲裁程序是采用线上、线下还是混合方式进行。例如,可以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双方同意,仲裁程序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具体方式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考虑到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设计灵活的仲裁程序选择机制。例如,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同意,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线或线下方式进行。如选择在线仲裁,双方应确保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律师需要提醒当事人在选择在线仲裁时,提示仲裁机构开庭时确保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和设备,如稳定的网络连接、视频会议软件等,以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五、 透明度与监督机制全面升级
新仲裁法在透明度与监督机制上进行了全面升级,进一步提升了仲裁的公信力。首先,仲裁机构需主动公开章程、仲裁员名册、收费规则、年度报告等信息,增强透明度。其次,仲裁员需披露可能影响独立性、公正性的信息,如利益冲突,确保仲裁的公正性。最后,仲裁庭对恶意串通损害公益的请求应驳回,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虚假仲裁行为。律师在选任仲裁员阶段应核查其披露信息,及时申请回避。在代理企业时,要防范对方利用虚假仲裁侵害资产,关注仲裁庭对虚假仲裁的审查和处理。
六、 临时措施决定权赋予仲裁庭
新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直接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权力,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这些临时措施决定在当事人或仲裁机构提交法院后,法院应及时执行。这一规定改变了旧法仅由法院决定保全的规则,显著提高了保全效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代理仲裁案件时,首先需要识别案件中是否存在紧急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 财产保全:对方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导致仲裁裁决难以执行。
(2) 证据保全:关键证据可能因自然原因、人为因素或时间推移而灭失或难以获取。
(3) 行为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仲裁程序的进行或仲裁裁决的执行造成重大影响。
在识别上述紧急情况后,律师应采取以下策略:
(1) 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律师应立即向仲裁庭提交临时措施申请,详细说明紧急情况的具体内容、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请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2) 申请书:明确申请的临时措施类型(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并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3) 证据材料:提供支持申请的证据,如对方当事人可能转移财产的证据、关键证据可能灭失的证明等。
(4) 担保文件:根据仲裁庭的要求,提供充分的担保文件,如银行保函、现金担保等,以确保申请的合理性。
在申请临时措施后,律师应积极配合仲裁庭的审查和裁定工作。具体措施包括:
(1) 及时沟通:与仲裁庭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提供仲裁庭要求的补充材料和信息。
(2) 协助执行:在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后,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或仲裁机构将决定提交法院,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3) 跟进进展:及时跟进临时措施的执行进展,确保措施能够迅速落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仲裁法赋予仲裁庭直接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权力,为律师在紧急情况下提供了更灵活的策略选择。律师应深入学习和掌握新仲裁法的修订要点,识别紧急情况,同步申请保全措施,准备充分的担保文件,并积极配合仲裁庭快速裁定。通过这些策略,律师能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七、 仲裁员任职资格拓宽,专业化提升
新仲裁法第二十二条新增“曾任检察官满八年”“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专业人员”可担任仲裁员。这一变化拓宽了仲裁员的任职资格,提升了专业化水平。在实务中,知识产权、建筑工程等专业领域仲裁将更精准高效。律师在处理复杂技术类纠纷时,应优先选择技术专家担任仲裁员。同时,要注意公职人员兼职限制,避免选任无效。这一规定不仅提升了仲裁的专业性,还为律师提供了更多选择合适仲裁员的机会,确保仲裁裁决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八、 撤销裁决时限缩短,程序效率提高
新仲裁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需要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规定将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从旧法的六个月缩短至三个月,显著提升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效率。这一调整旨在防止当事人滥用撤销程序来拖延裁决的执行,确保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律师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应立即对裁决进行详细审查,评估是否存在合法的撤销理由。由于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大幅缩短至三个月,律师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一工作,以避免超期。
九、 机构治理强化,回归公益属性
新仲裁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仲裁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这一规定明确了仲裁机构的性质,强调其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旨在提升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同时,新仲裁法第十九条进一步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强化了对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的规范和监督,遏制了商业化倾向,确保仲裁机构能够公正、透明地运作。
新仲裁法明确仲裁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并要求建立投诉处理、人员监督制度。这些规定强化了机构治理,遏制了商业化倾向,提升了公信力。
律师在代理投诉案件时,应善用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投诉的有效处理。同时,要关注机构章程修订对规则的影响,及时调整代理策略。这一规定不仅提升了仲裁机构的公信力,还为律师提供了更透明、公正的执业环境。
十、 国际规则深度融入
新仲裁法支持仲裁机构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允许境外机构在自贸区开展涉外仲裁。这些规定深度融入了国际规则,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及外资入华提供了法治保障。律师在处理投资条约争议时,可引导客户选择中国机构仲裁。对于外资客户,可推荐境内仲裁降低合规成本。这一策略不仅提升了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还为律师提供了更多国际业务机会,拓展了执业领域。
结语
新仲裁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的全面革新。这一革新不仅接轨国际规则,更融入本土创新,构建了一个更开放、高效、可信的仲裁体系。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4-2025)》显示,2024年,全国283家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76.78万件,同比增长26.4%;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为1.21万亿元,已连续两年突破万亿元,比上一年增长4.5%。这一庞大数字背后,是仲裁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而新法的实施,为律师群体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
新仲裁法的实施,是一场深刻变革,更是律师专业成长的加速器。律师唯有紧跟法律革新步伐,以条款设计前瞻化、程序行权精细化、涉外攻防精准化为指引,持续打磨专业技能,才能在仲裁新时代的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为客户提供卓越、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中国仲裁在国际舞台上绽放光彩,稳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