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之翼 | 2025年各交易所最新发行上市审核动态法律问题问答汇编(2025年第一期)
作者:锦之翼 2025-08-04特别说明:
1. 各交易所于2023年起不再分板块发布发行上市审核动态,转以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名义发布;
2. 截至本文件出具之日,2025年上交所共发布3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深交所共发布1期,北交所共发布2期,新三板暂未发布《挂牌发行审核动态》;
3. 本文件主要选取2025年各交易所发布的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法律相关内容,旨在为从事资本市场业务或对资本市场业务有兴趣了解的各位同仁提供一系列参考以便学习;汇编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相应交易所,本文件只是汇总整合。由于发行上市业务综合法律、财务、行业等各方面,因此本文件选取内容,除完全属于财务或行业相关内容外,仍会予以摘录。
目录
一、截至2025年7月本年度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法律相关问题解答
1、2025年第1期(总第26期)问题1
2、2025年第1期(总第26期)问题2
3、2025年第1期(总第26期)问题3
4、2025年第2期(总第27期)问题2
5、2025年第3期(总第28期)问题1
6、2025年第3期(总第28期)问题2
二、截至2025年7月本年度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法律相关问题解答
1、2025年第1期(总第13期)再融资问题解答之3、4、5、6、7
2、2025年第2期(总第14期)问题1
3、2025年第2期(总第14期)问题2
4、2025年第2期(总第14期)问题3
三、截至2025年7月本年度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法律相关问题解答
1、截至2025年7月本年度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法律相关问题解答
01
2025年第1期(总第26期)问题1
【研发人员认定注意事项】对于非全时研发人员在进行研发人员认定时,应当如何把握?中介机构有哪些核查要求?
答:《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明确,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非全时研发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审核实践发现,部分发行人存在人员内部调岗、员工实际从事活动与工作关系所属部门不一致、将实习期等纳入工时统计等情形。对于上述情形,在进行研发人员认定时应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是对于在研发部门与生产等其他部门之间调岗、工作职能发生转换的人员,实质上是当期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应根据当期研发工时占比来认定是否属于研发人员,不能仅以期末为研发部门员工、专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认定为研发人员。
二是对于非全时研发人员的认定,主要从其实际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工时占比判断,而不取决于其工作关系所属部门、期末是否从事研发活动等因素。在研发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中从事研发活动,且当期研发工时占比超过50%的人员可以认定为研发人员,但应符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
三是对于当期研发工时占比,原则上应以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式入职为起点。对于实习生或者一年内从发行人处离职后再入职的人员,实习期、前次在职时间等原则上不应纳入工时计算。
四是发行人应建立健全与研发人员认定、管理和工时统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1应当充分关注并核查:研发人员全时与非全时分布是否符合行业特点;非全时研发人员是否真正从事研发活动、具备胜任能力并作出实际贡献,是否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填报工时是否与工作内容、工作成果匹配,工时计算是否准确;发行人工时统计、调岗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设计合理并运行有效,并对工时记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调岗审批、工作内容及工作成果等研发过程支持性单据进行核查验证。
02
2025年第1期(总第26期)问题2
【涉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的核查要求】部分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存在技术成果来自于产学研合作的情况,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答:产学研合作一般指的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或相关机构中的科研人员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开展的一系列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产品应用和性能改进。拟上市企业的技术成果来自于产学研合作,往往涉及对于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业务合法合规性等事项的研判。对此,中介机构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企业核心技术来源。中介机构应当关注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成果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研发成果的归属及权益分成安排,相关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涉及相关专家的职务发明,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是关于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中介机构应当关注企业对产学研合作的依赖程度。结合发行人在产学研合作中的具体工作和作用、引进技术后改进研发的情况,发行人在产学研合作之外的产品布局、技术储备、研发人员背景和研发实力等,说明其是否具备自主研发能力。
三是关于产学研合作的合规情况。中介机构应当结合相关政策法规、科研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对于产学研合作的合规性问题进行核查,包括技术成果投入企业时是否履行相应程序,科研人员个人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在企业兼职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所在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
四是关于产学研合作中的费用支出。中介机构应当关注企业向科研机构支付的研发或咨询费用是否公允合理且符合行业惯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03
2025年第1期(总第26期)问题3
【再融资项目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核查要求】再融资项目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有哪些核查要求?
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相关规定,再融资项目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影响适用再融资简易程序、分类审核机制。为进一步提升项目申请文件质量,现对再融资申报项目相关核查要求明确如下:
一是保荐机构应当牵头组织对前述审核规则涉及主体在相关期限内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存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意向等可能导致上述负面情形的事项。
二是关注相关主体因同类业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实践中,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投行类行政许可业务视为同类业务。
三是对前述规则适用存在理解问题的,可以申请向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进行咨询沟通。保荐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保持持续、必要关注。项目在审期间,对于新发生可能影响前述适用条件的事项,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对于影响审核工作的,本所将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04
2025年第2期(总第27期)问题2
【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核查要求】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的,中介机构应做好哪些核查工作?
答:在发行上市申请受理后,中介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好尽职调查职责,对于审计截止日后生产经营环境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予以充分关注并核查,及时向本所履行报告义务。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笔者注:截至交易所出具本项答复日,该文件已失效,现行有效文件为该文件的2023年修订版本,但有关本项答复的内容未进行修改),审计截止日后,中介机构应核查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于:产业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中介机构应详细说明核查的过程、了解并收集到的相关情况,得出结论的依据,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况、原因。例如,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下跌,中介机构应分析导致产品价格大幅下跌的主要原因及影响因素,是否存在市场需求疲软、竞争加剧、行业周期性波动、原材料价格下滑等情况,以及相关情况可能持续的时间。
二是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介机构应结合审计截止日前后发行人财务数据、经营数据的变化趋势和幅度、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等,量化分析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影响程度,是否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审慎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是相关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是否充分。中介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生产经营内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情况,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就相关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05
2025年第3期(总第28期)问题1
【废料管理及销售有关核查要求】针对废料产生、管理及销售相关风险,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生产型制造企业在生产及研发环节通常会产生部分不良品或废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其投入再生产或对外销售。针对企业产出废料数量较大或销售废料金额较多的情形,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关注废料管理相关的内部流程,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废料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包括产生分类、出入库、储存、对外销售等环节。在废料的产生环节,应当关注废料产生来源、划分标准、形态差异、处理方式,关注废料管理涉及的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是否一致,废料率及变动情况是否匹配企业业务模式、行业特征等;在废料的流转及库存管理环节,关注废料的存放状况,流转方式、频率以及企业是否留存废料流转的主要单据;在废料销售环节,关注废料的销售审批程序、销售定价程序、结算方式等。如涉及使用个人卡、现金收付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使用个人卡、现金收付的原因、资金性质、收款资金流向等充分核查,判断是否影响发行人财务内控健全有效,并关注发行人在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是否仍然存在相关问题,相关整改是否有效到位。
二是关注废料销售核算的规范性。关于销售核算准确性,中介机构在查阅交易合同、询价资料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价格、区域市场价格或同类废料历史销售价格参考比较,说明废料销售定价是否公允,存在显著差异的,应当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关于收入确认完整性,关注是否存在其他体外销售废料或第三方代收废料款的情形,核查方式包括投入产出率分析、资金流水核查等。此外,关注废料客户是否存在异常情形,譬如成立时间短、缺乏废料处理资质;废料客户仅为发行人服务或同时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主要废料回收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他交易或资金利益往来等。
三是关注废料成本会计核算的准确性。针对生产再投入及对外销售的废料,关注废料与产成品成本的分摊方法、废料成本确认的来源依据,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此外,企业废料成本核算应当保持一致性,报告期内核算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依据。同时,中介机构应当结合期末废料库存变动情况分析核算方式对企业成本的影响,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废料核算调节成本的情形。
06
2025年第3期(总第28期)问题2
【再融资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注意事项】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有何注意事项?
答: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等规定,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董事会决议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可以提前确定部分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应通过竞价方式产生,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如果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董事会决议要明确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董事会决议不能提前确定发行对象,发行对象和利率应当采用竞价方式确定。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本次发行对象的范围、资格和依据以及转股价格、利率确定原则,并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截至2025年7月本年度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法律相关问题解答
01
2025年第1期(总第13期)再融资问题解答之3、4、5、6、7
为落实新“国九条”关于严格再融资审核把关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投融资综合改革等要求,北交所再融资审核坚持品种均衡、扶优限劣、严监严管的理念,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利用股票、可转债等多元融资工具按需、合理实施再融资,同时严格限制绩差公司和不必要、不合理的再融资,引导投融资双方更多关注融资效益和企业内在长期价值提升,在满足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求的同时,做好一二级市场平衡,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上市公司申报发行的,应当合法合规、稳定经营,并结合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细披露本次发行的目的及募投项目情况,充分论证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应认真规划融资资金使用安排并详细披露,避免随意变更、占用或挪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实施有力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措施,积极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前述信息披露及论证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经营情况及其融资规划等,对上市公司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充分核查把关,对无法充分论证融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慎出具推荐意见。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定向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或在并购重组交易中使用多元融资工具,有效对冲风险。鼓励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在启动发行前与审核机构进行预沟通,提前解决问题、保障后续推进。
(三)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答:《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应当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负面舆情,存在涉及核心产品或技术的重大诉讼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尚未有明确结论,可能影响其发行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当充分核查,审慎发表意见。
(四)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答:《再融资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优先支持业绩稳定向好、资产盈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出现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下滑情形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经营业绩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对上述事项进行风险提示。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经营业绩下滑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大幅下滑情形的,中介机构应当审慎发表意见。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秉承回报投资者的理念切实用好募集资金。《再融资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前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充分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核中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予以重点关注。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预案时,前次募集资金应当基本使用完毕。前次发行募投项目存在进展缓慢、变更或延期,或实际效益与募集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预计效益存在较大差异的,需进行充分解释说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出现上述情况,且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前募产品相似或募集资金仍投向前次募投项目的,应当进一步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无合理解释的,中介机构应当就本次募投项目审慎发表意见。
(六)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所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在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披露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安排,并对项目效益进行合理预测。项目实施后应与现有业务具有协同性,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提升上市公司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等,避免盲目跨界投资。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充分解释,合理测算相应需求规模。
(七)关于投资者保护措施
考虑再融资可能会对现有股东的权益产生稀释效应,进而影响二级市场表现,鼓励上市公司在发行过程中设置投资者保护措施,形成有力的约束机制,防范随意变更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实施不到位等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实施定向发行股票时,应对本次发行对现有股东权益摊薄情况、提升股东回报的措施及其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和发行情况,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主体承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个或者多个方面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切实维护市场稳定,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延长限售期,根据业绩情况增持公司股票,回购股份,定向限制向实际控制人分红,募投项目不达标时加设再融资间隔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增股份的限售期限与上市公司业绩、市值等增长情况绑定等。
上市公司应认真执行所作的投资者保护承诺,未能遵守承诺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后续再融资时应进行充分解释说明。
02
2025年第2期(总第14期)问题1
拟申报企业开展申报前业务咨询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简称《申报前咨询沟通指南》),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简称中介机构)可以在申报前与北交所进行业务咨询。新“国九条”发布以来,围绕“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相关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持续加强,申报前业务咨询数量快速增长。为进一步提升申报前业务咨询机制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更好服务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我们将申报前业务咨询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是关于申报前业务咨询的性质和目的。申报前业务咨询是北交所面向拟申报企业及其中介机构,提供的一项旨在消除信息不对称,便利其顺畅申报上市的咨询性质的服务,拟申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规则的理解程度和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自行决定是否申请业务咨询。是否开展申报前业务咨询,以及申报前业务咨询开展情况,均不影响发行人按规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业务咨询的相关内容不表明北交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二是关于申报前业务咨询的内容和程序。申报前业务咨询的内容应遵守《申报前咨询沟通指南》相关规定,紧扣行业产业政策、北交所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无先例事项,提交的材料应包括相关问题的概述、中介机构核查情况与初步判断意见等,相关内容应事实清楚、逻辑清晰、依据充分,避免就基础性、常识性的规则条文、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信息或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专业判断即可解决的问题进行业务咨询。申报前业务咨询的程序上应重视咨询效率,对于同一事项、同类问题,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要加强研判,争取在初次咨询时集中处理,提高咨询效率。
三是关于申报前业务咨询的纪律和监督。书面沟通应当通过北交所线上沟通系统(简称沟通系统)进行。通过沟通系统申请电话沟通的,应当通过沟通系统预留联系方式进行,沟通全过程录音;申请当面沟通的,应当在北交所指定的平台或区域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03
2025年第2期(总第14期)问题2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加强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信息披露质量把关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为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做好信息披露文件自查把关,结合前期信息披露方面的常见问题,提示关注如下:
一是基本信息方面。第一,基本信息披露准确性。例如,国家、地区、政府部门的名称、发行人及其他主体的名称、代码、简称、地址、成立时间、发行方式及发行股份数量、限售股份数量等信息披露是否准确。第二,申请文件更新内容一致性。例如,全套申请文件内容是否同步更新、同一申请文件的上下文信息披露是否一致,不同信息披露文件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信息披露是否一致。第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引用准确性。例如,引用的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名称或版本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引用已失效或不适用的业务规则的情况。
二是财务信息方面。……
三是文件版本和格式方面。第一,文件上传版本是否正确。例如,上传文件是否为过程稿、带修订内容、高亮标注等的错误文件版本。第二,文件排版和格式是否正确。例如,是否存在图案、表格与文字排布混乱、文件无法读取等情况。第三,文件签章形式是否正确。例如,是否存在未载明签名字样印刷体、以名章或签名章等代替亲笔签名等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格式等情况。
四是其他方面。第一,回复文件内容齐备性。例如,回复文件是否遗漏问询问题、是否按要求回答问题。第二,信息披露内容齐备性和规范性。例如,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和审核指引的规定披露应披露内容,是否存在披露已申请或应申请豁免披露的内容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情况。
……
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依规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的把关。对于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错误情形的,将结合具体情形依规采取出具监管工作提示、记录负面行为等措施,对情节较重的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对于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审核的,将依据审核规则的规定予以终止审核。多次发生相关问题的,将依规开展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04
2025年第2期(总第14期)问题3
关于近期咨询较多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有哪些提示关注的事项?
答:一是关于新《公司法》。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北交所配套规则,有序推进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审核工作,近期北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BPM系统)中的“系统操作提示”栏目向保荐机构发送了《关于落实新<公司法>要求有关工作安排的提示》。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前述工作提示的相关要求,组织在审企业与拟申报企业完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修订,做好内部监督机构的调整。
二是关于《独立性准则》。……(本段内容仅为北交所对保荐人及会计师提示关注的部分,不作特别摘录)
三是关于重组审核规则和业务指引。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及“并购六条”关于活跃并购重组市场的要求,衔接修订后的《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北交所对重组审核规则及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第一,提升审核效率,引入“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明确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金额1亿元以下等符合条件的项目,北交所重组审核机构不再进行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第二,加大扶优力度,引入简易审核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市值超100亿元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的,北交所重组审核机构不再进行审核问询、无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三,丰富工具储备,明确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及相关操作安排,为企业提供更多灵活的交易方式,提高交易便利性。此外,规则还根据《公司法》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下一步,北交所将继续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好各类并购重组制度工具,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方式,开展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优质并购交易,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北交所也将持续对各类不当并购重组交易加强关注、从严监管,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是关于上市标准。近期申报前咨询沟通工作中,有市场主体结合在审企业的业绩表现就北交所上市标准是否发生变化提出咨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四)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前款所称预计市值是指以发行人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2-2就上市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前述上市标准且满足其他发行上市条件要求的企业,可以依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北交所严格按照前述上市标准开展审核工作。
3、截至2025年7月本年度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法律相关问题解答
* 截至2025年7月,深交所本年度共发布1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5年第1期,总第50期),其中相关问答、监管案例均为纯财务或业务问题,故不作收录。
注释
1.此处虽未提及律师,但仍建议律师对相关研发人员的认定,尤其是上述第四点事项,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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