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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下海潮”背景下特殊的“空壳”型劳动关系纠纷--员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社保权益能否获支持?

作者:姚玲 周坤 2025-12-15

【基本案情】


某员工自1993年6月入职某国有制造企业,任职焊工。2005年2月,员工与企业签订《外出经营合同》约定,单位及个人社保部分均由员工承担;合同期内保留员工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合同期满后回企业报道或者续签定外出经营合同。


2023年12月合同期满前,员工向企业提出返岗申请。企业以2019年起连年亏损、无空缺岗位为由,提出两种解决方案:要么续签,要么协商解除。因协商未果,员工也不同意续签,2024年3月,公司向员工发函要求5日之前来公司续签,逾期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24年3月19日,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对企业的处理方式不予认可,认为企业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付其个人垫付的社保单位缴纳部分的损失,遂先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出诉讼。


【争议焦点】 


1.员工长期外出,双方劳动关系应如何定性?


2.企业不同意返岗或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否被支持?


【裁判要旨】


仲裁、法院认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外出经营合同》,是基于各自经营需求与个人发展作出的选择,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仅保留劳动关系身份,该情形符合 “空壳” 型劳动关系的特征,依法应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中止期间双方不产生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事由消除后,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依法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中止时间过长,客观上已不具备恢复履行的条件,且该结果系双方长期履行《外出经营合同》共同导致,并非单一主体过错。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难点要点】 


1、公司不同意返岗或单方解除后,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否被支持?


实践中,劳动争议处理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劳动者有权在 “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与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选择其一。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纠纷源于本世纪初期 “下海潮” 的时代背景,仲裁机构与法院考量到构建和谐稳健劳资关系的需要,未机械适用 “二选一” 规则,最终驳回了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2.《外出经营合同》约定社保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是否有效?


双方签订该条款时,系基于企业经营状况与员工个人外出发展需求自愿协商确定,且合同签订后长期实际履行,并未违反《社会保险法》中 “用人单位应向社保征收机构缴纳社保” 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仅约定费用承担主体,未免除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员工主张该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其要求企业返还外出经营期间垫付的社保单位缴纳部分,既违背合同约定,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且员工在此期间未向企业提供劳动,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评析】 


本案为同类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一方面,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 “空壳” 型劳动关系的主流定性 —— 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为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清晰指引;另一方面,突破了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则劳动者可二选一” 的传统裁判思路,强调处理劳资纠纷需结合实际情况,考量劳动关系恢复的可行性与劳资关系的长期和谐稳定。


对于 “下海潮” 这类特殊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历史遗留劳动问题,仲裁机构与法院通过个案审理,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合理方向,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兼顾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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