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笔记】供船物料海关监管,好小众一领域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5-08-04【摘要】供船物料海关监管所谓何来?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接受海关监管。同时为了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正常航行或行驶,需要储备一定的燃油、油漆等物料,这些物料的添加、起卸或者调拨也需要经过海关核准方可以进行,总体上供船物料监管对于海关尚属小众领域,企业小伙伴们知之甚少、遇到问题不知所措就一点也不奇怪了,本期笔记围绕一起实务案例进行介绍,希望对遇到类似问题的企业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关键词】 供船物料 危险化学品 海关监管
A公司是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从事油漆生产和供船业务。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将其国内工厂(非保税区)生产的油漆直接供货到国内港口停泊的国际航行船舶上。油漆是危险化学品,按规定出口时需要提交危包证,而危包证从申请到出具需要一定时间,客户希望尽量缩短供货时间。
A公司委托B公司代为办理货物在中国的进出口报关报检、仓储、运输、供船等手续,B公司建议A公司将供货模式调整为“一日游”,称该模式下不需要申领并提交危包证,如此可以缩短供货时间以满足客户需求。
前述事项被交给A公司法务Y先生进行分析评估以拿出合规应对方案。
(以上从实务案例改编,请勿对号入座)
假如你是Y先生,拿到事项后大概率会如下动作:向供应商B公司了解详情,让其提供材料来证明所言不虚,同时还会通过法律数据库、主管部门官网乃至AI等渠道自主查寻事项相关的海关规定、参考案例或者合规指引,希望以此为基础搭建自己的问题处理框架,接下来在公司内部评估分析,视情决定是否寻求律师帮助。嗯,这思路没毛病,不过案例所涉事项即便这样还是啃不动,为什么?
一、公司需求与事项特点
(一)公司需求
迫切需要调整供货模式以满足客户的提速要求。
2.一日游模式是否真能达成所愿,而且要符合海关规定,经得起日后的内外审查。
3.此外还有一些隐形的需求,比如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存在弹性空间的时候,如何把握合规尺度以防控可能的法律风险。毕竟商场如战场,周边环伺着虎视眈眈的竞争者,你做不了如果有人做的了呢?
好了,明确了公司需求,咱们接上开篇,这时Y先生按照惯常思路想要对事项有个大致把握,按理说有B公司的一大堆材料以及证明自己成功的案例,Y先生也查到了一些规定,外加AI的分析看着头头是道,似乎行得通。Y先生去核实AI援引的法律依据,咳,完全是驴头不对马嘴,再思量B公司的建议,虽然言之凿凿,直接依据却是迟迟没有拿出来的,这让Y先生心里很不踏实,于是跟公司汇报建议邀请律师介入评估论证。
(二)事项特点理一理
Y先生的感觉很对,这是来自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和直觉经验,我们理一理事项特点就会知道Y先生为何会如此困惑与不踏实了。
1.供船物料监管是很小众的海关业务领域,一般海关对企业把物料直接供应到国际航行船舶上的行为视同出口进行监管。
2. 事项中的供船物料是油漆,油漆属于法检商品同时也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又是一个小众的海关领域,按照规定企业出口危险化学品应当申领并提交危包证。
3. 事项还涉及到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B公司建议改为“一日游”模式,所谓“一日游”是企业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从法律上被视为“境内关外”的特点,通过合理设置货物流和商业模式,比如将货物绕道综合保税区一圈再出来,既然入区属于出口,那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便利通关等政策优惠,也存在有些监管证件免于提交的情形。
4. 再者,无论货物供船时在国内如何改变路线,A公司要从国内工厂(起点)把油漆供到停泊在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上(终点)是不变的,要利用一日游政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里转一圈再供船,涉及跨关区(两个直属海关辖区)监管,各地海关辖区情况不同,适用的便捷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灵活性,问题的复杂性继续增加。
5. B公司为了证明所言不虚还拿出了某海关、地方政府等部门的会议纪要,拍着胸脯保证一日游是行得通的,而且海关同意企业在此情况下不予提交危包证。不过会议纪要的文字表述可以看出来各方通力想要惠企便利,但是具体的便利政策语焉不详,更看不出来B公司保证的意思。
6. 所以理到这里也难怪Y先生头疼了,不妨小结一下:
--小众,小众,小众的海关业务领域,意味着你去咨询报关公司或者货代要么回复你不清楚,要么听到的是利益相关方的一家之言。
--事项还复杂在它是法定检验商品、危险化学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好几个海关业务领域的交叠,你去问海关一时间都不知道从哪里问起,毕竟这属于海关不同部门监管。
--并且事项还涉及到跨关区海关监管与实务操作,由于各直属海关关区乃至隶属海关现场情况不同,各关在供船物料监管、便利化通关方面的举措具有一定弹性空间,执行的时候并不完全一致,更别提还有各种跨关区的协作与合作政策。
--再加一点,虽然可以查到不少规定,但是法条规定都比较原则,让人茫茫然搞不清。
二、律师来支招
遇到如此状况,中奖的感觉有没有!别泄气,律师来支招。
(一)事项涉及的主要海关规定
《海关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目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怎么样,从规定名称看出高频词了吗?是不是就是前述总结的检验检疫、危险化学品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供船物料)监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监管。
(二)从法条规定能看出什么
如果前述规定你都一一看过法条,法律人,先来握个爪,然后一起吐个槽,嗯,看起来规定不少,法条内容比较原则,用来解决实际问题远远不够,我们先来总结并简评一下前述规定中有用的内容。
(1)《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七条规定,“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简评:前述规定用大白话总结就是,企业出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后一个单据俗称危包证。
(2)《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国质检通(2015)116号》对不实施检验的情形做了规定。
简评:如果你仔细抠法条会发现法条表述的都是不实施“检验”,从海关监管角度来讲这里的“检验”与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是不是一回事,更进一步说,免除法定检验检疫是否必然意味着免除危包证?
(3)《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简评: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到海关是十分重视对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等货物的监管的,特别强调该类货物如果要存入保税仓库需要经过批准。
(4)小结
--从目前的海关规定来看,海关很重视危险货物的监管,企业要出口危险化学品应当提交危包证。
--关于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实施检验的规定很原则,而且不实施检验不必然推出可以免除危包证。
--此外还找到了禁止规定,未经批准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影响公共安全的国际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总之至少从规定层面看,危险化学品直接供船或通过一日游方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综保区、保税港区)转一圈再出口供船,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不领取危包证。
(三)法条不够用怎么办
梳理了规定是不是发现得不出明确结论,好像又不允许又有余地,这涉及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业务结合部问题,此时对于海关监管理念、立法精神的理解以及曾经从海关执业经历中累积的直觉就有了用武之地。
1、海关监管理念
海关监管要在“管得住”与“通得快”之间找到平衡,各类便利化通关措施以及优惠政策自然会产生“通得快”“惠企便利”的效果,不过需要看到风险防控、重点领域以及商品的稽核查、案件查处等手段也是同步跟进与提升的,近年来有些海关在供船物料监管方面与地方政府、港务、口岸等部门对于试点企业采取了一些便利举措,不过试点范围、条件以及突破有多少则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2、立法精神
通俗的说立法精神就是法条的底层逻辑,当法条语意含混或者规定不清的时候,立法精神就是指路明灯。物料从国内工厂供给停泊在国内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由于是国际航行船舶,所以从海关监管角度是将物料供船的行为视同出口,按照出口进行监管的。按理说出口需要提交危包证,不过危包证本身是出于运输安全由企业申请海关出具的证件,如果物料从国内工厂拉到供船地后直接用掉,不存在国际航行和运输的问题,如果不区分情况就一律要求企业办理危包证,似乎有些机械。
前述讲得是从国内工厂直接供船,如果如B公司建议通过一日游方式有没有变化呢?“一日游”本质是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内关外”的特点,货物一出一进的过程中,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便利通关等政策优惠。不过按规定供船物料本身不存在征税或退税问题,重点还是回到是否免除危包证的问题,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规定看,没有直接规定该问题,但是因为入区时视为出口,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规定,出口就需要危包证。
显然重点不在于供船的方式到底是直接供船还是一日游供船,重点在于“视同出口”是否可以有政策空间,既然是“视同”显然与一般意义上的出口还是有区别的,是不是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些海关允许供船物料监管有一定弹性?
3、通过了解海关实务操作对法条理念与经验直觉进行印证
带着前述问题与理解,笔者与海关进行了交流与探讨,也对实务操作中的做法进行了了解,果不其然,有的海关要求出具危包证,有的海关或者海关监管现场则要看油漆具体的维修使用方式,如果在船厂就消耗掉,是可以不要危包证的,与是否直接供船或者是进入保税区通过一日游方式供船关系不大。
(四)法律责任承担主体问题
谈到这里了,不妨顺着思路再替Y先生问个问题,如果A公司接受B公司建议调整供货模式,万一被海关认定为不符合规定,A公司有合规风险吗?
这个问题隐含着一个底层逻辑,当前国际贸易中基于外贸代理制度实际的交易双方与进出口报关单据上的买卖双方很多时候都不相同,案例中A公司是实际货主和出口商,委托B公司代为办理进出口报关报检、物流、仓储等手续,B公司均以自己名义办理相关手续,是报关单据上的境内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A公司基本不在单据上出现,既然从单据上看不到A公司,如果出现合规风险是不是就无法追责A公司了,再直白一点儿问,货代违规,真实的货主可以免责吗?
这涉及两个层面的贸易关系,一个层面是提交给海关的形式单据上的贸易关系,一个层面是基于真实贸易合同的交易关系。从海关监管来说,一般审查的是基于形式单据上的贸易关系,不介入后一个层面的交易关系,除非海关认为相关主体间存在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与通谋,此时海关则不限于形式单证上贸易关系的审查,会审查实际交易的合同双方,更进一步说,如果海关在审查过程中有证据证明相关主体存在通谋,追责范围也将不限于形式单据上的贸易主体,其他主体可能也会被纳入案件审查中来。A公司应该也是有所担心的,所以对于B公司的提议才会从合规角度进行论证,想要谋定而后动。
三、律师小结
1.从目前海关监管规定来看,国内油漆直接供船或以一日游方式供船是否可以免除危包证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
2.从立法精神以及实际操作来看,各关做法有所不同,有的海关现场实际操作中是不收取危包证的,不过不收取有前提,需要企业事先与海关沟通,获得明确的政策支持。
3.总之鉴于目前海关规定不明确而且实务中做法不一,律师建议遇到此类问题的企业,邀请律师介入评估分析,同时加强与相关海关的沟通确认,提前防范合规风险,以便经得起日后的内部、外部审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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