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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2021年涉外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

 2022-10-20396
[摘要]本案是一起自贸区航运主体与外籍当事人约定适用英国法审理的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外国判例法的查明提供了实践样本。

本案是一起自贸区航运主体与外籍当事人约定适用英国法审理的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外国判例法的查明提供了实践样本。

一、基本案情

被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经原告胜船海事公司中介,与案外人TTI公司签订《造船合同》。两被告与原告为此也签署了对应的《佣金协议》。《佣金协议》中约定,如果《造船合同》出于任何原因未生效,或被买方/卖方在船舶建造期间取消和/或解除,两被告将免除支付未付佣金分期款的义务。各方还约定,该协议受英国法律约束并须依英国法律予以解释。后TTI公司在美国法院进入破产重整,经美国破产法院作出“资产出售令”,TTI公司将《造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出售给新的买方。两被告最终从新买方处获得全额船款支付,原告因此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相应佣金及利息。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在《佣金协议》中约定适用英国法,法院予以尊重。在英国法下,经纪人获得佣金应当首先以佣金合同所约定的条件达成为前提。本案约定原告获得佣金的条件是促成《造船合同》订立且两被告收到买方支付的船款。此处的买方应当限定于TTI公司(或代表TTI公司)。若《造船合同》后续部分并非由原告找来的TTI公司付款,而是由其他人找来的新买方付款,这与原告作为原经纪人已经无关。同时,在英国法下,委托人可以自由地做出恰当的业务决定,无需优先考虑经纪人的佣金支付问题。所以《造船合同》转让后,原告获得佣金的条件无法达成,两被告并无过错,不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据此,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请请求不予支持。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所以本案应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英国法相关判例。庭审中经法院释明,采取当事人各自提供、声明检索穷尽和共同确认的方式,框定可能需要适用于本案的相关判例数十件,再由法院根据判例的位阶和时间效力以及与本案的匹配度,归纳出英国法下可用于解决本案纠纷的裁判规则。这些规则涉及英国法(普通法)下合同解释、缔约自由、诚实信用等原则以及佣金合同的具体处理,准确回应了当事人在选择法律适用时对纠纷解决结果的合理预期。本案虽然标的额上千万、诉辩争议较多,经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实现了准确查明、适用外国判例法并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

 

(原文链接:上海海事法院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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