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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后可否要求父母返还婚前所收取的彩礼?

 2022-03-06420

案情

小张于父母2007年离婚后,一直跟随张母居住生活至结婚前。2018年8月10日,小张与男友确立恋爱关系并举办订婚宴,男方家通过中间人交给张母彩礼款12万元。后小张与男友于2018年8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9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小张与张母一起生活期间,张母替小张偿还了网络贷款17500元。在小张结婚时,张母送小张现金1万元,并为小张购买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情侣表及衣物。2020年3月因小张小产,张母给其现金2000元。小张结婚后,因生活所需,张母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小张共计67620元。

然,因小张婚后一直在家没有工作,生活拮据,遂以保管合同纠纷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张母返还12万元彩礼款。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被告张母收取的12万元,系男方家按照农村婚嫁风俗,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家的彩礼,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女方收受的彩礼主要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用于办理婚宴、置办嫁妆等,该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

张母离婚后,家中并无多少积蓄,在张母与小张一起生活期间,张母替小张偿还了网络贷款,在小张结婚时陪送现金、购买金项链、钻戒、情侣表及衣物,在小张结婚后又陆续通过转账给小张67620元。

张母收到小张结婚时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小张的生活,小张主张以上款项系母亲赠与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关于小张主张结婚彩礼由张母保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小张该主张不予支持;另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但小张作为女儿要求其母亲返还,于法无据。

综上,小张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但女儿要求母亲返还彩礼,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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