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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十堰市企业破产案件会员互助办案工作指引(试行)》

 2025-05-1963

十堰市企业破产案件会员互助办案工作指引(试行)


【目的】 十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于2022年1月4日截止目前协会会员中尚有未入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主要从事企业破产事务中辅助工作,不能单独办理破产案件。

本指引旨在培训尚未入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业务技能,减轻其运营成本,为以后进入管理人名册夯实基础。同时解决在册管理人办理案件人员不足等问题。

本指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会员之间的业务协作,发挥各自特色和优势,互相弥补对方的不足,以达到共赢目的。推动更多会员参与办理破产业务,共同提高执业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市破产管理人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培养我市破产管理人业务人才后续力量。充分发挥我市在册管理人的示范和帮带作用建设切实有意义的“传帮带”队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任选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任选和监督管理细则》,结合本地办理破产实践,就会员互助参与办理破产案件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本会会员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应及时将指定情况报协会秘书处备案,根据案件情况,从本会不在管理人名册的会员中选择1-2家机构辅助办理破产案件。

二、辅助机构的选任原则:从律师事务所、清算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三类机构中选任与主办管理人不同类别的辅助机构。

三、辅助机构的选任方式:

3.1非在册会员应当向协会报名参与辅助办理破产案件,协会对非在册会员进行审查。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辅助办案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3)单位人员信息、缴纳社保证明;

(4)单位办公地址信息;

3.2由协会秘书处根据辅助机构报名审查具体情况编组配置案件辅助机构,并及时调整轮换;

3.3经主办管理人申请,也可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并参照《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任选和监督管理细则》摇号选择辅助机构;

3.4会员之间也可以自行组合,会员自行组合的,应当将组合情况报协会秘书处审查备案。

四、管理人认为选择的辅助机构不符合条件或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的,可报请协会秘书处进行审查,确实不符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五、经确认的破产案件辅助机构,由协会报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认可后,视为管理人团队组成完毕,方可履行管理人职责。

六、会员间互助参与办理破产案件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签订协议,就合作内容、合作方式、责任以及报酬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签订协议后,向协会报备。

若案件属于无产可破,无法保证工作人员的费用,可以向协会申请互助资金,具体措施参照《十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七、参与互助办理破产案件的辅助机构应当服从管理人的工作安排,辅助机构仅能以管理人名义办理具体事务。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辅助机构转让其管理人业务。

破产案件办理终结后,管理人应将互助办案情况报协会秘书处。

八、辅助机构参与办理破产案件表现优异,由3家以上管理人共同推荐,经培训合格后形成推荐名单,向人民法院推荐其入选破产管理人名册。

九、管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带动辅助机构的人员参与破产案件的办理,双方应当互相学习、互相监督。如在办案过程中管理人与辅助机构发生纠纷应及时报送协会,由协会进行调解处理,以防影响办案进度。

十、办理破产案件需做到合法、优质、高效。管理人与辅助机构办理案件过程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该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十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惩戒规则》进行处理。

十一、本指引由十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指引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来源:律泊LawPorter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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