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微信朋友圈信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认定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2023)最高法知行终1229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明确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判断标准。
二审判决指出,判断微信朋友圈信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应综合考虑信息发布机制、内容、发布方式、发布时间及用途等因素,以专利申请日前该信息是否实际处于不特定公众可获得状态为标准。仅因个别好友可见,不能认定为对公众公开。举证责任由无效宣告请求人承担,需证明信息已实际公开或以商业用途为主。专利权人无须证明信息未公开,除非发布者与专利权人有利害关系。
(本文资料来源于2025年11月26日最高法知产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