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品牌授权专卖“特斯拉”二手车 当事人被判赔偿30万
8月7日,湖南高院官微披露一起“特斯拉”起诉“特斯拉二手车”侵权案审理结果,法院判决“特斯拉”二手车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特斯拉”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侵权,并赔偿特斯拉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
在本案中,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系 “特斯拉”“TESLA”等商标的权利人,同时也是特斯拉商标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特斯拉二手车公司长沙分公司在长沙开设销售特斯拉二手车的门店,并在门店门头、门口宣传海报、内部装饰墙面使用“特斯拉二手车”“TESILA USED CAR”及红色特斯拉商标图案等。2022年8月1日,特斯拉公司以特斯拉二手车为被告诉至法院,主张构成商标与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已经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提供的二手汽车销售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以及原告商标核定的电动车辆、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类别相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可认定为属于类似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被告在场所大量突出使用涉案标识,会让消费者对销售者与商标权人身份关系的混淆,并非简单地指示商品销售服务;被告行为系对原告特斯拉商标图案作品著作权中复制权与署名权的侵权;被告将原告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核心要素“特斯拉”作为企业字号,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特斯拉品牌已建立声誉的故意,其搭便车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上述认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行为,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带有“特斯拉”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
(本文资料来源于2023年8月8日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