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2021年典型案例——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摘要]船舶借用人驾驶船舶故意碰撞他船,船舶所有人应当对他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借用人驾驶船舶故意碰撞他船,船舶所有人应当对他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在宋某诉刘某、李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宋某为25506号渔船所有人,船舶吨位为12总吨。李某为25105号渔船所有人,船舶吨位为66总吨。2016年5月6日,刘某借用李某的25105号渔船出海作业,与驾驶25506号渔船的宋某发生捕捞纠纷。刘某驾驶25105号渔船高速追赶25506号渔船,并造成两船碰撞,致25506号渔船当场翻扣,船上4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2人死亡,2人获救。宋某起诉要求刘某、李某共同承担船舶损害赔偿款228240元、鉴定费损失44000元。
二、法院裁判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海商法第三条及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船舶及船舶碰撞含义的界定,本案适用海商法确定船舶碰撞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李某作为25105号渔船所有人,应当对碰撞造成的船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虽然是船舶碰撞的直接行为人,但海商法作为调整船舶碰撞责任的特别法,已对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宋某要求刘某承担船舶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宋某船舶碰撞合理损失51580元、鉴定费损失22495元,驳回宋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大连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