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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混合型科创票据相关机制的通知>》

《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混合型科创票据相关机制的通知>》

 2023-11-041187
[摘要]10月1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混合型科创票据相关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混合型科创票据产品界定、运作模式、发行主体、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明确。

10月1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混合型科创票据相关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混合型科创票据产品界定、运作模式、发行主体、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明确。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政策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重点工作要求,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混合型科创票据,填补债券市场混合性资金缺口,实现从债到股的光谱效应,提升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功能。

在产品界定方面,《通知》所称混合型科创票据,是指企业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通过浮息含权条款、收益分成挂钩、股债联结转换等方式实现差异化组合式设计的债务融资工具。

在运作模式方面,《通知》鼓励企业通过募集资金用途、条款设计、期限安排等方式,达到股债联动效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接力式融资服务。

对于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应不低于50%用于科技创新领域,可用于具有科技创新称号的科技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可用于投资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对标的公司实现控制或参股,以及通过基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且基金需满足合规性要求。

对于条款设计,发行人可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在基础框架下自主设计发行条款,并基于股债结合、收益分成的原则,选择挂钩标的、条款设计。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应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协助设计发行条款,对条款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充分论证。基础条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变现或质押财产权模式;匹配企业投资退出安排模式;转换企业股权或基金份额模式。

对于期限安排,应发行3年期及以上中长期品种,可设计为“N+N”的期限结构。例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限为5+4年,前5年为常规固定利率,后4年随着投资退出安排,设置本息分期偿还。

在发行主体方面,《通知》所适用的发行主体包括:一是具有科技创新称号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人应至少具备一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称号,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二是行业地位显著、市场认可度高、主体资质优良具有股权投资需求的企业。央企及子公司、民营企业以及优质地方国企(符合相关行业政策要求,资产负债情况、运营情况较好)等各类主体均可注册发行混合型科创票据。


(本文资料来源于2023年10月19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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