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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执行工作白皮书及十大执行典型案例(2018年—2023年)

 2023-10-231572
[摘要]上海金融法院坚持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培育机制,以典型案例推动执行办案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完善执行规则、创新执行机制、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满意度的引导作用。2023年10月13日,上海市金融法院发布执行工作白皮书以及精选10个执行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坚持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培育机制,以典型案例推动执行办案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完善执行规则、创新执行机制、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满意度的引导作用。2023年10月13日,上海市金融法院发布执行工作白皮书以及精选10个执行典型案例。

白皮书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别从执行实施、执行保全、执行裁判三种类型案件全面剖析了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工作所呈现的特点。第二部分从服务保障发展大局、创新执行方式方法破解执行难题、完善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强数字改革赋能推进智慧执行建设等方面介绍了上海金融法院一系列执行工作创新举措。第三部分指出了执行工作实践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难点。第四部分是对策和建议。

十大执行典型案例(2018年-2023年)具体如下:

案例一:首创上市公司大宗股票司法处置新机制——某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首例通过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案件,竞买成交的价格既反映了大宗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又未对二级市场价格造成影响。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点:一是证券交易所作为协助执行人参与处置,实现了大宗股票由网络司法拍卖的场外处置到证券交易所场内处置的转变,为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及时有效全面的信息渠道,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二是通过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发布司法处置公告,更具专业性、针对性与有效性,可以吸引更多的专业投资者参与竞买。三是依托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从股票的价格发现机制入手,遵循分拆式处置和在线询价竞买等规则,有利于实现大宗股票处置价格、效率和便利程度的最大化。

案例二: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保障金融监管措施落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某监管局申请执行某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处理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的首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金额巨大,被执行人系境外公司,被执行人和股权所在公司均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清退将会引发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影响投资者利益,对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化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案对金融监管机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将股权以司法公开拍卖的方式予以清退,一方面维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金融监管的具体行政行为落到实处,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和有力支持,对于稳定金融秩序意义重大。

案例三:探索赎回私募基金份额的强制执行——孔某申请执行某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的首例强制开放私募基金赎回的案件。关于此类案件能否受理、如何执行的争议主要在于开放赎回行为义务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如何处置私募基金持有的各类财产以及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如何维护私募基金的集合财产性质并保护私募基金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执行中对私募基金开放赎回类案件的审查受理标准、开放赎回日的确定依据以及基金财产的处置方案等关键问题作出回应并进行了探索,为私募基金市场交易提供有力的执行规则供给,有助于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推动私募基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四: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司法处置竞买的主体资格审核——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邢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资管计划参与司法处置的主体与程序问题,允许资管计划参与司法处置,能够增加竞买主体,有利于提高处置成功率与溢价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关于资管计划能否参与司法处置,或者管理人以自身名义参与竞买但实际是利用资管计划资金代表资管计划进行竞买,能否准许尚无明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争议。由于资管计划本身可以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在用以竞买的资金实际来源于资管计划的情况下,在拍卖成交后将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的专用证券账户而非管理人名下的证券账户,符合资产管理业务中受托财产独立性的要求,也有利于发挥资管计划资产的价值。

案例五:悔拍保证金的性质及其用途认定——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围绕网络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悔拍情形下保证金的处理,系统分析了保证金的性质与用途,明确保证金由私法上的违约性赔偿与公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两部分构成。在原拍卖价款高于重新拍卖价款时,由保证金补足至原拍卖价款,拍卖标的物系担保财产的,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原拍卖价款为限,在保证金弥补差价不足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主张对保证金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法不予支持;在原拍卖价款低于重新拍卖价款时,重新拍卖价款即是担保财产的变价款,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以重新拍卖价款为限,其他债权人主张对保证金在支付费用损失后的余额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法应予支持。

案例六:首创批量不动产司法处置新机制——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申请执行某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应用批量不动产司法处置新机制的案件。针对人民法院批量不动产拍卖过程中整体拍卖无法满足个体竞买需求、拆分拍卖难以充分保障司法资源的痛点,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开展前期调研,包括与业主代表举行线上及线下沟通会、现场发放及业主微信群投放电子问卷等方式,全面了解小区业主对车位停放的需求、参与车位司法竞拍意愿、心理价位等基础情况,充分听取小区业主代表、居委工作人员对车位拍卖方案的建议,为后续在规划范围内研究确定投向业主的车位数量及起拍价提供了现实依据。在实现方式上,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深入研讨,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借鉴大宗股票“批量上传、分拆拍卖”的司法协助执行机制,在全国率先推出“批量委托、分拆竞买、价优先选”的批量不动产司法拍卖新模式,确立了根据出价高低确定选择车位次序的价高者先选规则,有利于实现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与解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双赢。

案例七:坚持能动执行实现多赢共赢——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处置不动产成交金额最高的案件,充分体现了大型在建工程处置过程中人民法院能动执行的重大意义。大型在建工程情况复杂、涉及多方利益,在处置前既要查明工程规划、施工进度等情况,也要倾听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在此基础上明确买受人义务,确保在建工程变价成交后能够顺利完工,避免再次烂尾。由于大型在建工程价值高,竞买人须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流拍概率大,需要通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辅助机构等专业机构寻找潜在买受人促成成交。本案的顺利执行既充分兑现了各方权益,又助推了城市建设,实现了多赢共赢。

案例八: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的执行较好地贯彻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由于质押股票数量巨大,强制处置不仅可能引发市场波动,而且还将导致被执行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可能陷入经营困境。执行法院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尽可能避免机械运用司法强制措施,通过全面调查、积极协调和案外纾困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一方面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案例九:公证债权文书约定变更后的可执行性审查——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力与当事人诉权的平衡问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作为一类执行依据在本质上是债务人对其享有诉权的放弃,能够有效发挥公证程序在“预防纠纷、减少讼争”上的职能作用,体现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价值,有助于降低守约方的维权成本,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对公证债权文书约定变更内容的审查,明确其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在此情况下确认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案例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界定——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某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典型意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被保全人张某处受让的系争资管计划份额的收益权能否排除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原告虽因对资管计划取得收益权而对份额享有实体权利,但对资管计划享有收益权并不等同于享有份额,收益权不能排除对份额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收益权实质上仅是就份额的变价款享有的实体权利,收益权的行使依附于对份额的变价处置。对于该权利可在执行阶段对涉案资管计划份额进行处置后申请分配,对分配方案不服的,依法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异议之诉的程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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