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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失能后,子女主张与母亲共同担任监护人而母亲却不同意,法院会如何指定监护人?

 2022-09-06495

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

基本案情

张淼原与张某2系夫妻,生育一子张1,后两人离婚。2008年7月3日许玲与张淼登记结婚。2021年3月17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出具了(2021)沪0109民特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张淼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张1称,与被监护人张淼系父子关系。父亲张淼于2018年被确诊患有阿尔兹海默症,无独立生活能力,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张淼与其再婚妻子许玲关系不睦,不愿接受许玲照顾,致许玲无法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现父亲与自己共同居住,由自己负责照料,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配合治病吃药。考虑到自己的居住条件、经济状况及家庭氛围更利于被监护人身体康复及延缓病程;且张淼本人意愿是希望由自己担任其监护人。故申请指定自己担任张淼的监护人或与许玲共同担任监护人。

许玲表示坚持由自己单独担任监护人。自己与张淼系合法夫妻,两人关系一向和睦,且自己身体健康,有意愿及能力及监护照料好张淼。现张1将张淼接回家中,使其与前妻同住一屋,导致自己无法探视张淼,影响了夫妻感情,现与张1矛盾难以调和,故不同意由张1担任监护人或与其担任共同监护人。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张淼经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其设定监护人。对监护人发生争议的,可综合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许玲、张1系均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现双方争当监护人,本意也是为了更好的监护照料张淼以利其康复和延缓病程。本院综合考量各方与被监护人的生活联系,认为许玲作为配偶长期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现虽因被监护人患病致其对许玲的认可度变低,但并不影响许玲对其监护,同时作为配偶,亦更利于对其贴身照料。故本院认为,由申请人许玲担任张淼的监护人更为合适。

综上,本院对于申请人张1申请担任张淼的监护人不予准许。需要指出的是,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以肩负监护权为前提,希望申请人能与许玲友好协商,共同照料被监护人生活,使被监护人能在和平安乐的家庭氛围中配合治疗,延缓病程,安享晚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张1的申请。

裁判要旨

对监护人发生争议的,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与其配偶长期共同生活,指定配偶为监护人,更利于对其贴身照料。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以肩负监护权为前提。故无需指定其与被监护人的配偶共同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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