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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3-07-051959
[摘要]2023年7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乌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案例。

2023年7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乌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案例,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1.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乌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民事公益诉讼  流域生态环境污染  以事立案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跨地域河流严重污染流域环境,威胁通航安全、行洪安全等问题,省级检察机关可以以事立案,组成三级院一体化办案组,通过多元化监督,推动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乌江全长1050公里,是贵州省第一大河,被称为贵州的“母亲河”。近年来,由于乌江干流上游贵阳、黔南、遵义三地八县辖区内部分乡镇垃圾乱倒乱堆、沿岸部分景点管理不规范以及乌江部分支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倾倒于河道、河堤,导致汛期来临时,大量垃圾被冲入乌江干流形成漂浮物,严重损害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也对乌江干支流通航安全、行洪安全等造成严重威胁。

【典型意义】

针对跨区域河流流域污染治理难题,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以事立案,通过一体化办案协同推进,综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利用多元化监督方式,实现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长效治理。

 

2.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矸石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固体废物处置  煤矸石污染  水体、土壤污染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对企业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责,行政机关未依法整改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内蒙古某能源开发公司泊江海子矿(以下简称泊江海子矿),违法将固体废物煤矸石分6处堆放至东胜区泊江海子镇紫蛇沟左二支沟河道管理范围内。经专家意见评估,煤矸石属于固体废物,长期淋溶、浸泡的煤矸石会有重金属离子浸出,造成水体、土壤污染,同时煤矸石露天堆放易风化形成细颗粒物进入大气,污染空气。

【诉讼过程】

2022年10月27日,东胜区院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东胜分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堆放煤矸石的违法情况进行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2022年11月14日,为防止堆放的煤矸石冻结无法清理,避免生态环境遭受进一步的损害,东胜区院与东胜分局、泊江海子镇政府召开联席会,加速推进煤矸石清理工作。截至12月12日,东胜分局督促涉案企业处置了堆放的全部煤矸石,并开展补植复绿工作。2022年12月15日,因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东胜区院依法撤回起诉。

东胜分局以此案为契机对区内工矿企业、固废堆场、矿山排土场开展全面排查,防范固体废物污染风险。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分局作为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果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适格的行政监管主体,则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权对未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推动涉案企业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督促治理外来入侵物种互花米草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保护  外来物种入侵  跨区域协作 生态修复标准化

【要旨】

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跨区域协作机制,互通案件线索,听取专家意见,制发检察建议,合力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并通过推动治理工作标准化,有效破解外来物种入侵整治难题。

【基本案情】

近年来,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沧州市沿海滩涂有成片生长的互花米草。根据原环保总局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互花米草被列为我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该物种扩散能力快、生命力旺盛、繁殖系数高,其繁衍扩散严重挤占本地盐沼植物的生态空间,破坏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平衡,严重影响渤海水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机关对互花米草进行了治理,但因其跨区划传播,治理效果不佳。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纳入保护生物安全的范围。检察机关针对外来入侵物种跨区划治理难题,积极探索跨区域工作模式,推动多地多部门共商共治,形成了跨区划公益保护合力。同时,检察机关从个案入手,主动与相关机构沟通,推动制定相关评估、治理标准,能动履职,服务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气污染  挥发性有机物  汽修行业  节能减污降碳

【要旨】

针对汽修行业不规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情况,检察机关由点及面,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开展专项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拓展生态赔偿金使用,推广“共享式”治污设施节约能耗,推动行业源头治理,实现减污降碳与企业发展双赢。

【基本案情】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管控不力易造成区域性大气臭氧等温室气体污染,严重影响气候。汽修行业涉及面广、配套企业数量多、分布散,且多为中小微企业,是区域温室气体管控和大气环境整治的难点。2020年8月,无锡市某威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维修公司)在开放式车间内进行调漆作业,无组织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废气,车间内外异味明显。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落实“减排不是减生产力”要求,从个案办理到行业治理,通过“风险提示+联合调研+专项监督+检企政协作”模式,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治理专项监督,破解中小微企业治污降碳与生存发展难题,推动地方政府对汽修行业“集约建设、共享治污”,减少重复建设,提高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减污、降碳。

 

5.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含铬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含铬危险废物治理  国有建设用地污染  长江生态保护

【要旨】

针对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受到危险废物污染、且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确保受污染土地得到治理。

【基本案情】

重庆市南岸区B地块位于重庆两江四岸核心区,为全市重点规划建设的高档住宅小区地段。2021年3月,土地使用权人在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状况调查时发现,该地块内存在大量违法填埋、堆放含六价铬固体危险废物的情形,且该地块距长江主干道不足300米,严重破坏沿江土壤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受到危险废物污染但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污染修复责任。检察机关以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责任主体依法开展案涉地块危险废物处置和污染土壤修复工作,确保案涉地块土地永续利用,助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6.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斑海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保护  一体化办案  诉救协同  跨区域协作  溯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以优先保护野生动物为原则,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跨地区一体化协同办案,督促有关部门联动履职,推动司法涉案活体野生动物的移交救护,建立涉案活体野生动物放归救护的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斑海豹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作为唯一在我国海域内繁殖的鳍足类海洋哺乳动物,现存数量不足2000头,被誉为“海上大熊猫”“辽东湾精灵”。2016年至2019年间,翟某某等人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206头,使斑海豹种群遭受重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面临严重威胁。该刑事案件中异地扣押的72头活体斑海豹未被及时放归或救护,导致新发死亡或丧失放归条件,亟需进行有效救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拓展思路、创新方法,探索野生动物保护的溯源治理之路。以事立案,四级联动,跨区协作,推动跨省市移交救护,联合涉案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地区检察机关,形成保护合力。建立诉放分离机制,在省级层面填补司法活动中野生动物放归救护协作机制的空白,为打破野生动物保护的部门、层级、区域壁垒,全面做好涉司法案件活体野生动物的移交放归救护工作,提供了司法经验和实践样本。

 

7.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铜壁关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保护  自然保护区综合治理  搬迁安置

【要旨】

针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长期存在村民违法移居点,生产生活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历史遗留难题,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充分尊重历史和考虑村民的切身利益,推动政府采取集中安置、就业帮扶等手段解决村民搬迁后顾之忧,兼顾了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

【基本案情】

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中国迄今有记录的五种犀鸟(双角犀鸟、冠斑犀鸟、花冠皱盔犀鸟、棕颈犀鸟和白喉犀鸟)均生活在此,又被称为“中国犀鸟谷”。该保护区的核心区大谷地区域长期有居民生产生活,导致原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典型意义】

针对如何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平衡好群众的切身利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难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协助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在迁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居民的同时,做好了安置和保障工作,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中心大局,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8.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仲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湿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湿地保护  生态环境  公开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和协同有关部门启动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水源,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迁徙鸟类休息和补充营养的中转站、栖息地,有涵养水源、调蓄洪水、调节气候等多种功能,对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有重要作用。南木拉湿地位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仲巴县,属于马泉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一部分,地处雅鲁藏布江源头,区域内动植物资源丰富,有国家重点保护鸟类黑颈鹤、斑头雁、棕头鸥以及各种野鸭、鹬类等高原珍稀鸟类繁衍生息。近年来,受人为活动影响,该湿地出现严重地貌改变,湿地沙化、植被干枯、生态功能萎缩。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恢复湿地水源,修复湿地生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运用科技赋能支持办案,通过遥感数据分析,测量湿地受损面积,通过照片、视频、监测报告对比,论证湿地环境变化、功能萎缩情况和生态恢复程度,确保湿地生态环境受损问题得到解决。

 

9.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彦夫妇盗采泥炭土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泥炭土保护  生态损害赔偿金  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打击非法盗采、贩卖泥炭土的违法行为,明确以“科学回填”方式修复黑土地,建立泥炭土常态化保护机制。

【基本案情】

“泥炭土”是9000年来湿地沼泽发育形成的分布在黑土表层以下富含有机质的不可再生矿产资源,具有重要的农业和生态价值。近年来,在蛟河、桦甸境内发生多起盗采泥炭土犯罪案件,其中蛟河市王某彦夫妇盗采泥炭土案情节严重,2016年至2018年,王某彦在新站镇珍珠村珍珠巷分别两次非法盗采泥炭合计3万立方米,共价值117余万元,两次被蛟河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案涉泥炭土通过拍卖程序处理,王某彦妻子王某冰委托第三人通过竞拍重新购得该案泥炭土后对外出售牟利。2021年,二人以拍卖所得的泥炭土堆放地为掩护,第三次在新站镇盗采泥炭土面积达90.5亩,非法开采泥炭土48370立方米,价值29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泥炭土属于弥足珍贵的非金属矿产,也是珍贵黑土地资源,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针对盗采泥炭土违法行为屡禁不绝的问题,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让违法行为人依法修复受损土壤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保护黑土地资源。并以个案为契机,联合相关部门提出“科学就地回填”的修复方式,健全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机制。

 

10.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诉甄某某等6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

【要旨】

针对违法行为人污染环境,检察机关优先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职,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经磋商未达成赔偿协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实现保护公益目的。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10月,德州市D新能源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某将酸性废液(PH<2)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王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运输至临沂市沂水县杨庄镇孟母村一库房存放,后经苑某某、薛某某、秦某某、吕某某将其中一部分废液运至临朐县东城街道东贾家庄村草庙子岭一沙地处放置、填埋,经检验鉴定,涉案废物均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对土壤、周边水质及空气造成严重污染。

【典型意义】

对违法行为人违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检察机关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境修复情况等,持续跟进监督。对行政机关经过磋商未达成赔偿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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