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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涉刑案件研讨规程(试行)》

 2022-10-21722

第一条 总体目标

为推动企业破产程序有序高效运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市管协”)就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问题的,依照管理人的申请提供研讨支持,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保障破产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管理人的依法履职。清算组在办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问题的,参照本规程适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下列涉刑案件适用本规程:

(一)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的虚假破产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

(五)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发现的其他涉刑问题,包括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合法权益被侵害,相关侵权主体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本规程下的涉刑案件讨论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

(一)初查报告原则。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发现涉刑案件线索的,应在管理人职权范围内先行开展调查,做好证据固定、收集工作并制作《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涉刑情况报告》。管理人可将该报告同时提交至人民法院与市管协,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市管协的意见做好案件报案或提请法律监督工作。

(二)高效务实原则。市管协在接到管理人的案件报告后,应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尽快开展工作讨论,并将符合条件的涉刑案件讨论意见反馈至案件管理人。

(三)保密原则。市管协在讨论涉刑案件时,相关人员应做到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履职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

(四)例外原则。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情况紧急的涉刑案件,管理人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案。报案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人民法院和市管协。

第四条 管理人的申请

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如发现存在本规程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将情况报告及申请提交至市管协秘书处。秘书处接收上述材料后,在七日内将上述材料发送市管协破产涉刑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涉刑委”)主任或副主任处。

第五条 涉刑委的初判

涉刑委主任或副主任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十日内召开研究会主任会议,讨论案件情况,并决定是否召开涉刑委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进行讨论。

对于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外地、涉及多个刑事罪名的,涉刑委可以报分管副会长同意后,延长讨论期限至六十日。涉刑委对于认为不应召开全体会议或涉刑委扩大会议进行讨论的,应及时告知市管协秘书处,并由市管协秘书处答复提交涉刑案件申请的管理人。

第六条 涉刑案件的讨论

管理人提交至市管协的涉刑案件,应当由涉刑委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进行讨论。

上述扩大会议的人员根据案件讨论需要,由市管协会长、分管副会长、秘书长、涉刑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构成。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邀请市管协其他副会长、其他业务研究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参会。

提交涉刑案件申请的管理人应当派员参会,介绍案件情况,回复涉刑委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参会人员的问询。

第七条 扩大会议的召开

涉刑委对于拟提交涉刑委扩大会议讨论的案件,应当及时报告分管副会长,由分管副会长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由秘书处通知相关人员参会。

第八条 讨论意见的形成

涉刑委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参会人员,就管理人提交的涉刑案件材料进行核实、分析与研判,参会人员可就案件充分发表意见,并经讨论形成书面讨论意见供管理人参考。

涉刑委秘书应当对会议讨论情况制作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 讨论意见的处理

根据涉刑委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对案件的讨论意见,按以下情况处理:

管理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规程第二条所列情形的,涉刑委可视情根据会议多数意见出具书面讨论意见,经分管会长同意后,由管理人作为附件材料报请人民法院移送相关侦查部门,或管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提请法律监督。

本规程经市管协一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试行一年。


(来源: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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