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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到底能不能当GP?
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类重要主体,随着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对私募基金领域的参与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在实践中国有企业担任合伙制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的情形已经屡见不鲜。
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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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律师砥砺前行的内在源泉
2017年5月25日下午两点到四点,按照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的安排,在所里内部做了一次有关房地产并购方面的讲座。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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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简评
2017年5月3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以下简称“《指引》”)。PPP项目专项债券,是发改委在推出项目收益债券、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之后,在PPP领域又新添的一个融资渠道,对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PPP项目建设,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PPP项目建设的支持作用,无疑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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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补足回购义务司法实证分析——从上市公司公告谈起
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并购资金的方式进行融资以并购或者成立新的公司是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一种常用方式。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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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型保理诉讼风险分析
保理的本意是信用风险的转移,即当债权人信用不足以向金融机构取得融资时,利用债权人的债务人相对较高的信用积累来换取融资(注:实践中债务人通常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等),故针对以债务人资信换取融资的保理业务,建议保理商在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建立预警机制。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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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产业税收优惠的新举措——“《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解析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简称“38号文”),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优惠,在部分试点地区实施新一轮的试点政策。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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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快速入门——从中国法律视角解析(四)
中资企业境外债项下主要需要四方律师,即:发行人的境内律师及国际律师、承销商的境内律师及国际律师。此外,还要信托人律师,一般由发行人国际律师代理。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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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快速入门——从中国法律视角解析(三)
若采取间接发债模式,由于发行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境内公司在境外新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其本身并无资产,因此,以SPV作为发债主体则需要境内公司提供增信支持。以下是中资企业境外债中常用的增信方式,也是笔者在近几年项目中也遇到过的方式。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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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境外发债快速入门——从中国法律视角解析(二)
规定了发债额度:发改委备案完成后会向申请企业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其中会注明该次境外债的最高发债规模。届时发行主体仅能在《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中规定的最高发债规模内向发行境外债,因此,该发改委事前备案登记亦在实际操作中被俗称为“发债额度”。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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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与高管犯罪之辨
大海航行靠舵手,如果企业是一艘航船,那么公司高管就是掌舵的舵手。在经济犯罪领域,公司(单位)犯罪多由公司高管实施,盖因公司作为一个拟制的法人,其意思和行为能力皆依赖其代理人实现。
201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