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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军奋战---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风险不亚于IPO
私募基金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策颁布后,在私募行业和律师行业内都掀起了不小的波澜。这个政策从表面看,就是基金业协会将行业监管的一部分职责授权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律师根据协会的政策履行对私募基金合法、合规性的核查责任。然而从深层次看,律师对私募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策,蕴含着监管层对于私募市场秩序和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一种期待。
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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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分析
部分上市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本文拟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法律分析,意图对员工持股计划监管提出一些建议。
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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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股权激励模式探究
对于有登陆资本市场计划的拟上市公司而言,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通常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如何妥善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则需要从成本、控制力、可行性等各方面进行深思熟虑方可制订出最优激励方案。
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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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建设总投资确定之实操指引
PPP项目的回报机制包括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无论在何种付费模式下,社会资本均需要通过获得付费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也就是说,在设计PPP项目回报机制时,具体付费金额的测算和确定与如何确定项目的投资成本密切相关。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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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上的《反垄断法》问题
“一带一路”(One Belt and One Road,简称“OBAOR”、 “OBOR”、“BAR”)来源于2013年习主席提出的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浏览地图便可发现,“一带一路”沿线的地区包括欧盟、东盟、南亚、西亚、北非、中亚和东欧等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涵盖了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和几乎所有当今世界最具经济活力的地区。
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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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结构下新三板挂牌的新路径——以九城教育为例分析
伴随着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日益开放和完善,以及受境内外资本市场对于公司估值的巨大差异影响,越来越多的中概股归心似箭,纷纷选择拆除VIE结构,完成私有化,并最终登陆A股市场或实现新三板挂牌。然而笔者近来参与并已成功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挂牌函的上海第九城市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城教育”)在其控股股东系VIE结构的境内运营实体情况下,成功登陆国内资本市场,这无疑为中概股的回归提供了新的实现路径。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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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企混改必须由律师参与——上海国资委发布国企混改操作指引解读
在中共中央全面推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之下,2016年3月9日,上海市国资委发布了《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以下简称“国企混改”)的实施和操作进行了细化规定。
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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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管政策下,类金融集团机构重组的原则与操作难点
近期,关于类金融平台的监管措施不断。从网络借贷平台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规则密集出台,行业面临重大调整。
20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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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解析之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之关注重点
自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2月7日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至今,已经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超过2.6万家,已经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已超过2.8万只,认缴规模已超过5万亿元。然而,在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繁荣发展的同时,利用“私募基金”之名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甚至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的事件也日益增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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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政府支出义务之我国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小思
世界银行的PPP参考指南《PPP Reference Guide》中指出,相对全面的PPP制度框架需包含“公共财政管理制度”,这是由于在PPP项目中政府作为合作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财政支出义务,而健全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可对政府在PPP项目中的支出义务进行管理和保障,从而约束政府行为、同时降低项目风险。
201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