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合规药房上网:一文读懂药品网售监管要点
作者:耿辉 李洁 2025-03-28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深入地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大到房屋、汽车,小到一卷手纸,人们已经越来越习惯“网购”这种购物方式,籍此,药品零售行业也顺势而起,迎来了“互联网+”之下,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某互联网外卖平台已全面支持线上购药业务,其中支持医保购药支付的城市已超40个,覆盖近200个区县,接入试点药房数量近万家,年服务用户数量500万人次,显然,药品网络销售已逐渐成为药品零售行业的重要组成方式之一。
然而,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药品网售市场快速扩张的背后,回流药、假药混入市场,网络平台无证卖药,卖无证药,非法销售违禁药、电子处方管理混乱等乱象丛生,严重危及公众用药安全,也给整个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回顾药品网售制度的发展历程,监管部门的态度从起初的全面禁止网络销售处方药,到如今在严格监管下的逐步放开,这一转变背后是对行业发展与风险管控的不断权衡。基于此,本文将在剖析药品网售监管制度之发展沿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总结现行监管体系下对网售药品经营者的经营要求,并提供合规操作指南,供读者参考交流。
一、药品网售监管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一)药品网售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药品网售的监管规则从2000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全面禁止处方药、非处方药网络销售的一概禁止,到2005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允许非处方药网售的逐步“松绑”,再到2018年《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放开对常见病和慢性病处方药的网络销售,2020年《药品管理法》未将“处方药”列为不得在网络销售的药品类型、2022年《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网售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可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有序放开,直至2024年《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药品网络销售主体责任和监管要求,我国逐渐形成了“线上线下一致”、在确保处方来源真实且配送达标的情况下允许进行网络销售的监管体系。
药品网售监管规则经历的发展历程如下:
名称 | 发布/施行时间 | 相关内容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 2000.1.1 | 第14条: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 2005.12.01 | 第4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2007.05.01(已废止) | 第21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 2013.10.29 | 第3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交易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企业自设网站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处罚。 |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14.05.28(未颁布) | 第8条: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 2017.1.24 | 第13项: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 |
《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2017.04.06 | 取消了《暂行规定》项下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与其他企业交易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交易的网络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17.11.10 | 第4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
《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 2018.4.25 | 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
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 2018.7.17 | 第18条: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
《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 | 2018.09.28 | 建立互联网诊疗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渠道,支持在线开具处方药品的第三方配送。加快医药电商发展,向患者提供“网订(药)店取”“网订(药)店送”等服务。 |
《药品管理法》 | 2019.12.01 | 未将“处方药”列为不得在网络销售的药品类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 2020.04.07 | 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 2020.12.10 | 删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禁止准入类第5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2022.12.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就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以及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为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 |
(二)现行重要监管规则
层级 | 文件名称 |
国家层面 | |
法律 | 《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行政法规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 《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 |
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 《国家药监综合司关于规范处方药网络销售信息展示的通知》 |
部分地方层面 | |
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网络零售平台合规指引》 |
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 《湖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
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二、网售药品经营企业合规要求
(一)经营主体资质合规
目前,开展网售药活动的主体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如药品生产企业、线下零售连锁药店延伸的网上药店;另一类是:“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如常见的外卖平台的“送药上门”服务、企业自行搭建的第三方线上交易平台。《药品管理法》《网售办法》均对两类交易主体提出了合规要求。此外,由于网售药活动涉及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领域,除遵守《网售办法》的规定外,上述两类主体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等规定,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资质证照。
1、药品网络销售企业
(1)主体资格要求
《网售办法》明确,有资格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三类,三类主体在销售药品时需遵守如下主体资格要求:

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受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监部门”)监管;药品零售企业,受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主体资格要求 | |||
线上销售方式 | 对应行为 | 自建平台 | 入驻第三方平台 |
药监局监管层面 |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销售(批发、零售) | 需要,线上线下监管一致原则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 需要 | 不需要 |
工信、工商部门监管层面 | |||
ICP备案 |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需要 | 不需要 |
EDI许可证 | 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 | 需要 | 不需要 |
公开营业执照 | 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 需要 |
(2)合规要求
1)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一般义务:
主体 | 监管事项 | 监管要求 |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 | 经营方式与范围 | 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若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
内部管理制度 | 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 |
信息报告 | 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 |
平台信息公示 | 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 |
药品信息公示 | 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 |
记录保存 | 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等记录。 | |
质量与安全防控 | 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公开相应信息。 | |
紧急事件 | 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应急处置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置措施。 | |
药品召回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召回药品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
2)药品零售企业的特殊义务
除上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包括批发和零售)需遵守的一般义务外,因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销售药品,为防止消费者误购误用、确保消费者的用药安全,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需遵守如下特殊义务:
主体 | 监管事项 | 监管要求 |
药品零售企业
| 药品赠送 | 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
处方管理 | 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 |
在线药学服务制度 | 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 | |
平台信息公示 | 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依法配备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信息。 | |
处方药信息展示 | 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 |
药品配送 | 应当对药品配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 |
销售凭证 | 向个人销售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形式出具,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应当清晰留存,确保可追溯。 | |
记录保存 | 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 |
2、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作为药品网络销售的关键枢纽,一端对接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汇聚了丰富的药品资源,另一端面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着便捷购药服务。平台作为网售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防线,对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对其进行监管,强化平台内部管理、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更是网售药品监管制度的重中之重。2024年1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南(试行)》,对各省药监局监督检查第三方平台提供了进一步指引。山西强调将重点检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无以下三类行为:(1)是否严格履行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者的资质审核义务;(2)是否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管理;(3)是否及时停止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网络销售者的网络交易服务。
目前,我国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要求具体如下:
(1)主体资格要求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主体资格要求 | |||
资质证照 | 对应行为 | 仅他营的第三方平台 | 含自营的第三方平台 |
药监局监管层面 |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销售(批发、零售) | 不需要 | 需要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 需要 | |
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证书 | 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 | 需要 | |
工信、工商部门监管层面 | |||
ICP许可(B25类信息服务业务) |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 需要 | |
EDI许可(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 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 | 需要 | |
营业执照 | 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 需要 |
(2)合规管理要求
主体 | 监管事项 | 监管要求 | 具体内容 |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 | 平台内部管理要求 | 机构 | 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 |
人员 | 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 ||
管理制度 | 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 ||
平台信息公示 | 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
药品信息公示 | 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在处方药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 ||
信息报送 | 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信息化追溯协作机制(倡导性义务)。 | ||
平台对外监管要求 | 审核入驻企业 | 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 |
与入驻企业签署协议 | 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 ||
管理入驻企业 | 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 ||
电子处方管理 | 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签订协议。 | ||
信息保存 | 保存药品展示、交易记录与投诉举报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保存相关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并为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自行保存数据提供便利。 | ||
检查监控 | 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 ||
停止服务 | 发现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 | ||
备案 | 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平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配合义务 | 紧急事件应对 | 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应急处置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置措施。 | |
配合药品召回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召回药品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 ||
配合监管执法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事件处置等工作时,予以配合。 |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若平台不能提供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经消费者请求,将承担赔偿责任;若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经消费者请求,将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销售范围合规
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规定,目前,除“政策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药品”(包括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及“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包括注射剂、含麻黄碱类、麻醉药品等复方制剂、口服制剂、《兴奋剂目录》所列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等)两类药品禁止通过网络销售之外,处方药、非处方药实行“线上与线下一致原则”,具备经营资质的主体均可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三)药品广告推广合规
药品广告作为百姓购药的风向标,与民生健康息息相关,其内容应真实地体现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特别是处方药广告,承载的是特殊商品信息,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与治疗效果。因此,药品广告的合规性不仅是企业法律责任的体现,更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屏障。
1、药品网络广告的监管要点
药品广告主要受《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规制,目前,我国对药品网络广告的内容、标识、审查、发布等方面的监管限制如下:
合规要点 | 监管要求 | 监管文件 |
广告审查与批准 | 药品广告发布前需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
药品范围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 《广告法》第十五条 |
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作广告。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
广告发布渠道 |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药品广告。 | 《广告法》第四十条 |
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发布。 | 《广告法》第十五条 | |
广告内容 | (1)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广告标识要求 |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 《广告法》第十六条 |
非处方药广告需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广告法》第十六条 | |
广告内容真实性 | 广告内容必须与药品注册证书和说明书一致,不得夸大疗效或隐瞒不良反应。 | 《广告法》第四条;《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 |
互联网广告特殊要求 | 互联网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具有可识别性。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
在药品广告监管方面,我国实行多部门协作监管机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监部门”)与药监部门协作执法,其中,市监部门负责广告监测、违法查处及药品经营环节监管等,药监部门负责制定广告监管政策、药品广告审查、药品全流程质量监管及相关许可与检查处罚等。
然而,无论是药品销售企业/第三方交易平台自行宣传,还是委托第三方进行广告推广,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科学。
2、企业自行推广模式下的责任类型
不论是药品网售企业或是第三方平台,在自行进行药品销售推广、发布药品广告时,除遵循上述总体广告要求外,需特别注意应在指定渠道上发布处方药广告、避免虚假宣传与误导性表述,在宣传中慎用“根治”“买X赠X”“店长推荐”“专家推荐”“副作用小”等词汇。
从监管动态来看,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测,一旦发现违规,企业将面临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等行政处罚;通过直播带货形式违规宣传的,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还将被列入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在多个领域限制其经营活动。
例如,某药房因员工通过企业微信号在朋友圈内对店内销售的安宫牛黄丸(处方药)进行广告宣传,被罚款20万元;某药房在电商平台店铺发布“大麦苗螺旋藻压片糖果”普通食品广告,并含有虚假或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内容,被罚款10万元;某药房在其外卖平台自行制作发布某处方药的广告,因广告制作费用无法计算,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万元;某大型药品销售平台发布的药品等广告未经审查、发布的普通食品的广告存在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发布的普通食品、日用品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发布的处方药的广告发布地点为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被罚款45万元。
除上述行政责任外,企业若存在违规推广、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需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情节恶劣、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还有可能涉及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等罪名,面临刑事制裁。
此外,对于第三方平台而言,若入驻商家在平台内违规宣传的,平台亦无法“轻易”免责:
从立法层面来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平台需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药学技术人员,严格审核商家资质,实施药品信息展示管理制度,定期核验更新商家登记档案,并对销售活动进行检查监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也从不同角度对平台的责任进行了规范。
在此背景下,平台若主张对商家违规行为免责,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平台应至少做到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商家资质,定期检查宣传内容,建立有效监测机制。设置有效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在发现违规后迅速采取措施,且能够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提供相关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但前述“完善”“严格”“定期”“有效”“迅速”等要求在实务中并无明确的标准和量化指标,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窗口意见、动态管理或结果归因的客观情况。
其次,在“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上,第三方平台存在诸多阻碍。避风港规则通常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不知侵权行为,未从侵权行为直接获利,且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移除相关内容。然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普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中立”“被动”的特点,各项监管规定均赋予其严格的审核、监控义务。药品宣传内容关乎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平台有责任对其进行严格审查,难以证明自身无主观过错、未从中获利。即便平台在收到通知后采取移除措施,也因具有主动监控义务而不能必然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
因此,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商家违规宣传问题上,一般难以免责,除非平台能够充分证明已履行法定义务及监管职责,或因不可归责于平台的过错(例如商家通过技术手段规避监管),而平台已采取合理技术措施仍无法发现违规的,才可能部分或全部免责。
3、委托推广模式下的责任类型与划分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与第三方平台,在选择委托第三方制作、发布广告时,尽管其本身并非广告的直接发布者或制作者,但作为广告主,仍负有与自行宣传模式相一致地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义务(如本文前述“药品网络广告的监管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因药品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等违反监管要求的,广告主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如罚款、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民事赔偿(如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如构成虚假广告罪)。
而除上述规定外,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等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还有可能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行政责任。
例如,某公司在利用直播营销方式对其口腔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推广的过程中,对相关医疗服务作出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以及与其他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等内容的表述,2024年4月,监管部门依法对涉案的1家广告主、1家直播间、1家广告代理公司、3家MCN机构等6个主体共计罚款约122万元。
因此,为降低法律风险,建议药品销售企业或第三方平台加强自身合规体系建设、广告内容审查,严格广告服务主体的资质核查,建立内部审核流程,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划分,包括广告内容的审核义务、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等条款,以确保在第三方不当宣传行为发生时能够有效追责并减轻自身责任,并根据需要考虑投保“广告责任险”,降低经济损失。
三、网售药品企业合规建议
结合上述现行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管现状及合规要点梳理,针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药品网络销售企业
严格药品质量管控:严格把控药品采购渠道,对供应商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和评估(包括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等),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检测体系,对入库药品的外观、包装、有效期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并积极建立完善药品追溯体系,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确保准确追踪药品的来源、流通环节和销售去向,实现药品从生产厂家到消费者手中的全程可追溯,降低药品召回环节的责任风险。
规范销售流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处方来源,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由专业药师进行审核,做到“先方后药”的处方药售药模式,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规范信息展示:准确、清晰地展示药品的说明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做到处方经审核后,才可向消费者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药品功效的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准确的药品信息,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加强广告合规自查:遵守广告发布程序,加强内部广告合规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用语、投放渠道等合规,若委托第三方制作、发布广告,需在合同中明确广告内容审核义务及违约责任并严格审核广告内容,购买保险转移风险。
加强物流配送管理:审核受托企业的资质和质量管理体系,并自身建立完善的物流配送跟踪体系,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符合特殊运输存储要求,确保药品零售配送“最后一公里”质量安全。
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尤其对于药品零售企业而言,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对于消费者反馈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
加强平台自律:建立健全自身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广告业务管理等管理制度,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入驻企业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商家准入与退出制度,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药品质量保证体系、执业药师资格进行严格审核,从源头上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与入驻商家签订明确的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划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入驻企业原因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暂停营业、下架商品、清退等。
建立广告内容实时监控审查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平台上的药品广告内容及展示形式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入驻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留存核对广告内容的记录并制止,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或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对违规广告及时下架处理,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委托第三方进行广告设计或运营的,应确保其熟悉医药医疗领域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对双方权责义进行事先约定,购买保险转移风险;通过网络直播、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宣传的,应加强事先审核。
规范药品配送环节:加强对平台上药品配送环节的管理,确保药品在配送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并与具备资质的运输主体合作并签订质量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对药品的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强化数据与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平台上的信息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不同信息的访问权限和使用范围。同时,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存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配合药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事件处置等工作,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数据。依法配合药监部门制止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违法行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第三方平台可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未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药行业的持续创新,药品网络销售将面临更多机遇与挑战。各方主体需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技术,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药品服务,共同推动医药行业的数字化转型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