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减资并行股改可行性及实操案例简析
作者:方海涛 楼永辉 王国诚 2025-02-18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境内企业申请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主体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此,除非一开始就设立股份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否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改”)系境内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必经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规定。如果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低于注册资本,则无法实现以有限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金额作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在不违反《公司法》资本充实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减资与股改并行推进(简称“减资并行股改”),一方面可以解决企业净资产值低于注册资本无法进行股改的困境,另一方面较先减资而后股改方案可以大幅缩减减资及股改整体时限,能够更快推进项目进度。
鉴于“减资并行股改”事项具有一定的场景特定性,本文仅就“减资并行股改”事项的可行性并结合相关实操案例进行阐述,以期为存在该等问题的公司提供相关参考。
一、减资的同时进行股改的可行性
(一)减资并行股改的合法性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公司决议减资,经有限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减资程序方面,《公司法》未作其他限制,亦未禁止在减资的同时进行股改(即同时决议减资及股改议案或在减资公告期内决议股改议案),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将低于公司净资产额,届时以经审计净资产值折算股份公司股本,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此外,减资并行股改过程中,发起人及其持有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总股本是固定的,拟定的股改方案,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应不超过股改基准日净资产金额,则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二)减资并行股改的合理性
有限公司净资产主要由实收资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组成,重点为实收资本与未分配利润科目,而导致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主要原因通常包括:(1)实收资本低,一般表现为公司注册资本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2)未分配利润为负,即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3)实收资本低且未分配利润为负。
针对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问题,区分不同原因,常见的处理思路包括:(1)股东实缴出资,即未足额实缴出资股东补足出资;(2)内部融资,即现有股东对公司资本性投入(资本性投入可免税处理),增加公司资本公积;(3)外部融资,即引进外部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4)进行减资,使减资后注册资本低于当前净资产。在股东均已足额出资,且存在外部股东的情况下,前述(1)、(2)项方案较难实施,另外当前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困境,此种情况下,减资方式或成为唯一具备较大可操作性的方案。
回归具体项目中,如果发行人处于项目前期阶段或者申报时间不具有紧迫性,或可以考虑先减资后股改的形式推进,分步实施;但如果发行人申报时间紧迫,且短期无法通过融资来提高净资产值,则此时考虑减资并行股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企业持续亏损、净资产持续走低,采用先减资后股改的方案,则会陷于净资产持续低于注册资本的循环局面。除非预先考虑并测算公司每月亏损金额,在减资的时候“超额减资”,预留“安全线”的方式进行操作;采用减资并行股改的方案,股改基准日及减资基准日净资产额相同且固定,即可避免该问题。
(三)减资并行股改的可操作性
结合相关案例并经现场咨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确认可以在股改的同时进行减资操作,减资公告期满可以同时办理股改及减资工商变更登记;也可以在减资公告期内进行股改决议,公告期满办理减资及股改工商变更登记(此种情形下,工作人员建议先办理减资登记,次日办理股改登记)。此外,经公开检索,亦有相关案例佐证。
二、典型参考案例及简析

(一)沪硅产业(688126)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整体变更履行的程序如下:
2019年1月24日,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2018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股改审计及评估。
2019年3月10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2019年3月1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决议公司以经审计的截至2018年5月31日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整体变更后的股本为162,000.00万元,低于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客观上造成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针对减资事项,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通知了债权人并登报减资公告。
同日,发行人办理完成股份公司登记,并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二)电气风电(688660)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整体变更履行的程序如下:
2019年7月15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以2019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股改,并同意有限公司减资。2019年7月16日,有限公司登报减资公告。
2019年8月28日,审计及评估机构分别出具股改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根据股改审计报告,以截至2019年5月31日的可折股净资产359,160.35万元为基数,按1:0.2227的折股比例,折合为股本80,000.00万股,每股1元,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注册资本由498,534.7437万元变更为80,000.00万元。
2019年8月30日,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改方案,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2019年9月16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议案。次日,验资机构出具股改验资报告。
2019年9月29日,发行人办理完成股份公司登记,并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三)和辉光电(688538)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整体变更履行的程序如下:
2020年3月17日,上海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减资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意发行人启动科创板上市前各项准备工作,推进减资等相关事宜。同日,评估公司对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1月30日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股改评估报告。
2020年4月1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同意以经审计的截至2019年11月30日净资产值为基础,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2020年4月16日,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披露,由于有限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整体变更后的股本为1,050,000.00万元,低于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725,375.00万元,客观上造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已按相关法律规定通知债权人,并登报减资公告。
2020年4月20日,发行人办理完成股份公司登记,并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四)翱捷科技(688220)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整体变更履行的程序如下:
2020年5月6日,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以2020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20年6月24日,审计机构出具股改审计报告,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2,319,062,715.21元;评估机构于2020年6月28日出具股改评估报告。
2020年6月28日,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确认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审计、评估净资产值,同意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注册资本由404,468,236.98美元减少至320,000,000.00元。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登报减资公告,并通知了债权人。
2020年7月13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书。2020年8月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议案。
2020年8月17日,发行人办理完成股份公司登记,并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关于股改并减资的合理性问询,发行人回复:发行人股改基准日为2020年4月30日,股改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为负,股改前形成累计亏损主要是由于发行人快速发展中为产品研发而投入较大的研发费用形成经营亏损。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截至股改基准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404,468,236.98美元,净资产值为2,319,062,715.21元。因此,发行人本次折股的股本总额应不高于净资产,即折股后的股本总额小于股改基准日时的注册资本,需要进行减资,具有合理性。
(五)盟科药业(688373)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整体变更履行的程序如下:
2020年10月31日,有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减少34,462.7810万元,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50,000.00万元。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登报减资公告。
2020年11月25日,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分别出具股改审计报告、股改评估报告。同日,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有限公司以审计基准日2020年10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值610,551,086.28元为基础,折合股份有限公司股本500,000,000股。同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2020年12月1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议案。同日,验资机构出具股改验资报告。
2020年12月18日,发行人办理完成股份公司登记,并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六)三一重能(688349)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整体变更履行的程序如下:
2020年8月6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减资至98,850万元。2020年8月7日,有限公司登报减资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2020年9月23日,审计机构以2020年8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出具股改审计报告。
2020年9月25日,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0年9月25日止,有限公司已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209,150万元,减少的部分为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同比例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鉴于有限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本次减资不向股东退还出资,仅在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进行调整。同日,评估机构出具股改评估报告。
2020年9月25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同意公司以截至2020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日,就上述减资事宜,有限公司完成变更登记及备案。
2020年9月26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2020年8月31日为股改基准日,将经审计净资产折为98,850万股股份,并于同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议案。
2020年9月28日,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办理完成股份公司登记,并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七)宝武碳业(终止)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整体变更履行的程序如下:
2021年2月7日,有限公司向中国宝武提交《关于宝武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改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请示》,向中国宝武请示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暨减资事宜;2021年4月4日及2021年4月8日,中国宝武、宝钢股份分别出具同意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暨减资相关事项的批复。
2021年4月22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35,158.3502万元减少至60,000万元,以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月31日净资产值4,469,706,564.34元为基数,按照1:0.134237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6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的净资产除专项储备外全部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就减资事项,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登报减资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2021年6月10日,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2021年6月2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议案。
2021年6月29日,发行人办理完成股份公司登记、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2021年7月9日,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1年6月25日已收到全体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600,000,000元,系发起人股东以其拥有的原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折股。
三、简析与小结
结合上述案例及实务操作经验,简要小结如下:
1.减资并行股改的工商登记问题,建议在制定并着手实施具体方案之前,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预先进行沟通确认,避免因为各地区政策不一致或窗口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导致届时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区分不同情形规定了实质减资及形式减资制度,形式减资过程中无需通知债权人,较实质减资程序较为便捷,但形式减资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此外,实质减资过程中,作出减资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及30日内公告属于法定程序,并非二选一即可。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满足形式减资条件,在减资的同时进行股改操作的,建议提前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确认减资(符合形式减资条件)并股改是否会认定为实质减资,是否需要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在无法获得明确答复之前,建议严格履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程序。
3.减资同时进行股改操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股改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原因、股改并减资账务处理等,属于IPO过程中的常见问询事项,可参考相关案例及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回复,一般不会构成IPO的重大障碍或难点。
4.如企业持续亏损,验资机构就减资并股改项目出具验资报告的过程中,由于验资报告出具日一般较晚,会出现验资报告出具日公司净资产额低于股改基准日净资产额的情况。就该问题,建议预先与验资机构沟通确认验资报告出具日、验资基准日及验资结果的表述方式,具体以验资机构意见为准。
5.减资情形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的规定[1],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2]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大连市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相关咨询回复,减资或涉及所得税问题,企业在进行减资前,建议提前与税务主管单位就减资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沟通确认。
6.股改过程中涉及特殊处理事项的,包括减资同时进行股改问题、减资相关税务处理问题、股东特殊权利处理(确认为金融负债或列报为公司权益)等问题,建议优先聘请已办理证券从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避免IPO审核阶段,审核机构就未办理证券从业备案机构出具有关报告的资格及报告内容产生质疑、反复问询或要求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机构出具复核报告。
注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1号):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