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AI基本法对中国AI法律体系建设的启示
作者:毛卫飞 金昌华 2025-05-21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发展,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作为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的重要参与者,中国在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伴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安全和社会影响等问题也日益凸显。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于2025年1月21日制定了《关于发展人工智能及建立信任基础等基本法案》(以下简称“《韩国AI基本法》”),并于2026年1月22日开始实施。本文通过分析《韩国AI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阐述中国人工智能发展和法规现状和立法需求,力求推导出完善中国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韩国AI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作为全球第二部人工智能法律,《韩国AI基本法》的出台源于多方面因素的推动。首先,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诸多新的法律和伦理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其次,韩国政府认识到人工智能对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性,希望通过立法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最后,国际社会对人工智能治理的关注度不断提高,韩国也希望通过立法提升其在该领域的国际话语权。《韩国AI基本法》共6章43条组成,分别为总则、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及建立信赖基础的推进体系、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培育、人工智能伦理及信赖性确保、附则和罚则。
首先、《韩国AI基本法》的总则主要规定了人工智能相关的用语的定义和适用范围。《韩国AI基本法》第二条通过定义将人工智能分为“高影响人工智能”和“生成型人工智能”。 “高影响人工智能”是指可能对人的生命、安全及基本权利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带来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生成型人工智能” 是指通过模仿输入数据的结构和特性,生成文字、声音、图像、视频及其他多种成果的人工智能系统。立法者亦通过人工智能对社会的影响程度的深浅将人工智能划分为“高影响人工智能”和“生成型人工智能”,又对高影响人工智能给予了更严格的检查制度,如第31条人工智能透明性义务规定、第31条事前告知义务、第33条事前审查义务、第34条高影响人工智能相关企业责任、第35条人工智能影响评估以及第3条解释要求权。
《韩国AI基本法》还定义了“人工智能产业”,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或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制造、生产或分销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产业。“人工智能经营者”是指经营与人工智能产业相关业务的法人、团体、个人和国家机关等,包括人工智能开发经营者和人工智能利用经营者。
《韩国AI基本法》明确规定,即使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如果对国内市场或利用者有影响的,亦适用《韩国AI基本法》。但是《韩国AI基本法》不适用于总统规定的以国防或国家安全为目的开发利用的人工智能。
其次、《韩国AI基本法》对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做了明确的分工,要求韩国的科学技术通信部长官协调其他部门及地方政府每3年树立振兴人工智能技术及人工智能产业的基本计划,并经国家人工智能委员会的审议、决策后制定、变更和实施。《韩国AI基本法》规定了审议及决策发展人工智能和建立信赖基础的推进体系的国家人工智能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该委员会由包括1名委员长,1名副委员长在内的45名委员组成,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并表决以下各项事项。
(1) 基本计划的制定、变更及实施的检查、分析的相关事项;
(2) 关于人工智能等政策的相关事项;
(3) 制定人工智能等相关研究开发战略的相关事项;
(4) 关于制定人工智能等投资战略的事项;
(5) 关于发掘及改善阻碍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竞争力的规制的事项;
(6) 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是指《智能信息化基本法》第40条第1款规定的数据中心。下同)等基础设施扩充方案的相关事项;
(7) 促进制造业、服务业等产业部门及公共部门的人工智能应用的相关事项;
(8) 人工智能国际规范制定等人工智能相关国际合作的相关事项;
(9) 第2款规定的建议或意见表明的相关事项;
(10) 高影响人工智能规律的相关事项;
(11) 高影响人工智能相关的社会变化趋势和政策应对的相关事项;
(12) 《韩国AI基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为委员会审议事项的事项;
(13) 其他委员会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委员会会议的事项。
第三、韩国政府为培育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在《韩国AI基本法》中明确韩国政府提供支援的业务范围,包括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调查、产学合作、技术的商用化等。同时,韩国政府为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研究和制定标准。通过支援和制定标准,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改善制度体系、确保人才、激活创业、促进人工智能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促进国际合作及进军海外市场。该等国际合作将鼓励韩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人工智能领域开展合作,包括技术交流、标准制定和伦理研究等。这种开放的态度有助于韩国融入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提升其在该领域的影响力。
韩国政府鼓励从事人工智能等相关研究及业务者,为促进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利用、人工智能产业及人工智能技术的振兴、人工智能等的教育、宣传等,根据总统令规定,经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批准,设立韩国人工智能振兴协会。通过该等协会执行以下各项工作:
1)促进与推广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产品或人工智能服务的使用;2)人工智能等的现状及相关统计调查;3)为人工智能经营者设立、运营共同使用设施,以及为培养专业人才进行教育等;4)支持人工智能经营者及人工智能相关专业人才进军海外;5)为开发、利用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进行教育及宣传;6)《韩国AI基本法》或者其他规定的协会接受委托的业务;7)根据章程的规定,其他作为达成协会设立目的所必需的业务。
第四、《韩国AI基本法》为建立能够信赖的人工智能伦理采取了国家制定原则,民间自治监督的方式。韩国总统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制定和发布人工智能的伦理原则,由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进行宣传并教育人工智能相关人员。同时,为人工智能相关人员遵守伦理原则,专门设立民间自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韩国AI基本法》规定了多方共治的格局,企业在面对高影响型AI应当尽到实现事前告知义务和事前审查义务。政府、企业和个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应分别承担相应的具体责任,如政府负责制定政策和提供支持,企业要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个人则需合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这种明确的责任划分有助于形成多方共治的格局,促进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韩国AI基本法》通过设立多层次的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支援法案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人才的培训及国际合作与交流。《韩国AI基本法》一方面鼓励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创新提供宽松的环境;另一方面也强调要遵守伦理准则,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这种国家、企业、民间自律协会多方共治伦理规范的格局,有助于在推动技术进步的同时,防范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
二、中国人工智能发展和法规现状及立法需求
近期,人工智能公司DeepSeek的迅猛发展引发广泛关注,其强大的算法能力和广泛的应用场景,在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暴露出潜在风险。DeepSeek,豆包,kimi等人工智能的大火,如同一面镜子,折射出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法律规制的缺失。目前,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工作已取得一定进展。如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申卫星提及,“从国内来看,人工智能相关顶层法律层面呈现了“1+3”的模式。其中,“1”指《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里,第六章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确立了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其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驾马车”也初步奠定了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但是就人工智能规制来说,针对性仍有差距”。从部门规章的角度来看,国家网信办联合相关部委已经出台了一批针对人工智能行业的规章制度,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3月1日实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8月15日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年1月10日实施)《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实施)等。此外,针对人工智能行业的多项标准、指南或其征求意见稿也陆续发布,针对安全评估、内容标识、数据训练安全、应急响应等等亟待监管的领域提出细化规则。但总体来看,中国在法律层面尚缺乏一部专门针对人工智能行业的上位法律,现有部门规章、标准或指引也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的人工智能基本法。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法的立法需求也出于如下考虑:首先,人工智能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引发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担忧。其算法依赖于海量数据的训练和优化,如何确保数据收集、存储、使用的合法合规,如何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法律明确数据安全责任,规范数据收集和使用行为,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其次,人工智能算法存在潜在的偏见和歧视风险。其算法可能基于训练数据中的偏见,导致人工智能无法给用户提供完全公平的结果,例如在招聘、贷款等场景中歧视特定群体。这亟需法律明确算法公平性原则,建立算法审查和问责机制,防止算法滥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此外,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也带来就业冲击和社会伦理挑战。人工智能的自动化能力可能导致部分岗位被替代,加剧社会就业压力。同时,人工智能的决策机制缺乏透明度,可能引发公众对算法决策的信任危机。需要法律引导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促进人机协作,保障劳动者权益,并建立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引导技术向善。
我们注意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5月6日印发的《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通知,人工智能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人工智能法也有望在近年正式出台。
三、《韩国AI基本法》对中国AI法律体系建设的启示
1.构建国家层面的协同治理体系
韩国由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作为主管机关,通过设立国家人工智能委员会等国家机构,强化了政府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统筹协调能力,并通过设立民间自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促使企业、法人等一同参与人工智能伦理原则的执行。中国在人工智能立法中也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建立专门的国家层面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人工智能政策的实施。这种协同治理体系能够有效整合资源,避免政策碎片化,同时促进跨部门合作,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2. 平衡技术创新与伦理安全
《韩国AI基本法》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也高度重视伦理和安全问题。中国在人工智能立法中也应注重这种平衡,既要鼓励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又要确保其发展符合伦理和法律规范。例如,可以借鉴韩国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的分类管理方法,明确不同风险等级的人工智能系统的监管要求。
3. 推动公共与私人部门的合作
《韩国AI基本法》强调了公共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应用和产业化。中国可以借鉴这一思路,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责任,同时鼓励企业参与研发和应用,形成政府与企业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4. 明确法律责任与监管机制
《韩国AI基本法》明确了人工智能开发者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并引入了罚款等罚则。中国在立法中也应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合法合规使用。此外,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韩国在制定《韩国AI基本法》过程中,积极借鉴了欧盟等国际先进经验。中国在人工智能立法中也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升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的话语权。同时,可以通过国际合作,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避免重复其他国家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 结论
《韩国AI基本法》为完善中国人工智能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启示。中国可结合自身国情,制定全面的人工智能法律框架,平衡创新与伦理的关系,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不仅能够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还能够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