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快评之十问十答
作者:张丹 孙建玲 2025-02-19当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已广泛分布于生活的各个角落,从大街小巷的监控摄像头,到公共场所的视频安防设备,它们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日益普及,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
一方面,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不同部门如交通、治安、市政等建设的系统信息不互通、不互用,难以实现信息共享,还存在重复建设浪费公共财政资源的问题。同时,宾馆、民宿等商业机构设置的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也缺乏统一归口管理。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不断增加,“过度安装”、“数据滥用”、“管理失序”等问题愈发突出。
在此背景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出台并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如何划分不同部门及各类主体的相关责任?又将如何平衡公共场所的安全与个人隐私?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让我们通过下文中的十个关键问答,一探究竟。
一、企业在公共场所(如商场、会展中心等)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要遵守哪些具体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1.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开展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并依法保存、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2.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
3. 要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4. 对于商贸中心、文娱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机场、港口、客运站、政务服务大厅等特定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确定。
二、企业作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委托他人运营系统时,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如何通过协议约定双方义务?
企业应当通过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等方式,明确约定受托方需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包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同时,企业要监督受托方切实履行这些义务。
三、企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怎样确保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1.不得在《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等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2.对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机场、港口客运站、政务服务大厅等之外的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必须是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且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
3. 在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事先要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
4. 安装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若安装行为可能会对他人权益造成影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侵犯他人权益,比如合理设置采集范围和角度等。
5. 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四、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查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视频图像信息,企业应建立怎样的内部管理制度来规范这一行为?
1.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职业操守。
2. 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相关信息。
3. 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以便进行追溯和管理。
五、当企业作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发现其采用的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履行何种义务?
企业作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发现所采用的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企业自身也应及时关注产品服务的安全状况,若发现问题应督促提供者履行相关义务。
六、企业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过程中,对于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除了30日的一般规定外,在哪些情况下会有特殊规定?
一般情况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需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以确定特殊情况下的保存期限。
七、对于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外提供或公开传播?
1. 国家机关为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查阅、调取时,企业可以依法提供相关视频图像信息。
2.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但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3. 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后,才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公开传播。
八、企业接受委托承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等工作,若工作人员泄露接触到的视频图像信息,企业需承担责任吗?
接受委托承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等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触到的视频图像信息和相关档案资料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受托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若工作人员泄露接触到的视频图像信息,企业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如果企业未履行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义务,如未建立有效的保密制度、未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等,企业可能会因管理不善而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可能被责令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等。若因员工泄露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企业可能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九、企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且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会面临怎样的法律惩处?
企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且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若未按照规定备案,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若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同样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也会面临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同时,这种行为可能会影响企业后续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方面的正常运营,且若因虚假备案信息导致其他不良后果,企业还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等。
十、企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还应注意哪些禁止性规定?
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2. 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或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
3. 非法侵入、控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4. 非法获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
5. 非法删除、隐匿、修改、增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
6. 其他妨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条例》对企业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多方面都提出了明确且细致的要求。它既为企业在相关工作中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保障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有序运行,又在个人隐私与信息保护方面筑牢了防线。对于企业而言,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不仅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必然选择,更是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随着《条例》的正式施行,期待企业能够积极响应,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合法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用环境,让科技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