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律师出版译著《美国破产法典》(中英文对照本)
2022-03-014966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申林平博士翻译、李曙光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小组成员。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全国人大2006年《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组的主要成员。)审定的《美国破产法典》(中英文对照本)近期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
美国破产法是美国联邦宪法涉及的两部法律之一,无论是在美国的法学院还是在美国的商业社会,破产法一直都是美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美国也有着非常丰富的破产法实践。现行的美国破产法于1978年通过,通常被称为“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排列于美国联邦法典第11编。1978年《美国破产法典》颁布以来经历过多次修改,但是这部破产法的整体框架和基本内容比较稳定。现行的《美国破产法典》共计九章: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法典中重要术语的定义、解释规则、章节的适用、适格债务人等基本内容。
第三章“案件的管理”,主要规定了有关自愿破产、强制破产案件的启动,案件进行过程中参与的破产从业人员,破产财产、自动冻结、财产处置以及待履行合同等制度。
第五章“债权人、债务人与破产实体”,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有豁免、撤销权、倾向性行为(偏颇性清偿)、抵销等有关制度。
第七章“清算”,规定了破产清算案件中的有关制度,包括托管人、债权人委员会的任命,案件的驳回与转换、免责等重要内容,也规定了适用于特殊主体(证券经纪人、商品经纪商和结算银行)的清算制度。
第九章“市政机构的债务调整”,规定有适用于市政机构的破产案件的相关制度,如冻结债权人对纳税人提起的诉讼等。
第十一章“重整”,这是《美国破产法典》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规定了有关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股本证券持有人委员会等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重整计划的提交、信息披露、征求意见、接受、修改和批准等有关事项,以及适用于特殊主体(铁路公司和小企业债务人)的特殊制度。
第十二和十三章分别是“有固定年收入的家庭农场主或渔业主的债务调整”和“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规定有托管人、经管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清偿计划的提交、内容、修改和批准,以及重要的免责制度等。
第十五章“辅助程序和其他跨境破产案件”,该章的主要内容系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而制定,为处理跨境破产案件提供有效的机制,主要规定了对境外破产程序的承认和其他救济。
此译著的出版可能会对我国目前的企业破产法修改、比较破产法研究、破产审判与实务发挥一定的域外法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