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人士纳税身份认定与税务实务操作指南
作者:全开明 洪一帆 袁苇 谢美山 2025-08-13【摘要】港澳人士来往内地愈发频繁,不仅旅游,越来越多的人在内地置业、工作,甚至生活重心也逐渐转移至内地。但因为三地税制的不同,导致港澳人士在纳税身份认定、义务范围、税收优惠、申报流程等方面认知不清。本文是笔者撰写的涉税合规指引系列文中的第十篇,前九篇文章分别为从三起重大电商逃税案件说起——系统分析税局稽查逻辑及合规路径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外籍”“境外”“永住”“绿卡”背后的纳税义务和申报规范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从李雪琴案透视公众人物税务合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净值人群海外存款涉税合规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口贸易海外收款涉税合规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境内人士海外收入涉税合规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税收处理的关键流程及主要税种应对实务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网红“甲亢哥”如何在国内交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个人”“其他当事人”如何界定关系重大---试评《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本文系统梳理纳税身份判定标准、不同类型收入的纳税义务、大湾区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申报注意事项等,旨在为港澳人士规避税务风险、合规纳税并在内地顺利跨境发展。
【关键词】港澳人士 纳税身份 税收优惠 粤港澳大湾区
一、引言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如火如荼,内地与港澳地区经济融合、人才交融,越来越多的港澳人士跨境生活、工作,跨境律师执业、从医、企业用工等现象逐渐成为常态,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自然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话题。对于港澳人士来说,内地广阔的发展空间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但不同的制度与区域政策,使得港澳人士对纳税政策理解模糊,尤其是在面对纳税身份认定、税收优惠、避免双重征税等重要问题时,难免会感到困惑。因此,本文主要聚焦于港澳人士的跨境税务问题,通过梳理基础规定、政策红利、纳税申报误区等关键问题,为港澳人士答疑解惑,助力跨境发展。
二、港澳居民适用的纳税基础规定
(一)纳税身份判定
纳税的前提是要判定纳税身份。不同的身份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亦不同。内地与港澳的税制存在根本性差异,因此首先需要明确身份。常见误区是认为通行证件即决定纳税身份。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又名“回乡证”,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法定出入境证件。然而,持有“回乡证”并不意味着必然不会被认定为内地纳税居民。本质上,“回乡证”相当于港澳居民在内地的“旅行身份证”,解决的是能否往返内地的通行问题,而不是纳税人身份问题。按照规定,纳税身份应当由居住时间、收入来源、国籍等税收规则决定,二者分别属于不同体系,不能混为一谈。
需要明确的是,持有回乡证是不算做外籍人士的,针对外籍人士适用的补贴优惠,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中的补贴,是无法享受到的。外籍人士和港澳人士的身份界定具体可以参考我们这一系列的上一篇文章“外籍”“境外”“永住”“绿卡”背后的纳税义务和申报规范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但下文我们分析梳理的都是适用于港澳人士的纳税优惠,所以这类人士可以放心阅读。
1. 港澳地区适用属地征税原则
港澳地区均采用属地征税原则,只对来源于本地的收入进行征税。香港地区税制简单,税率较低,税种数量少,核心税种是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这三类所得税。澳门地区同样具备类似的特点。
2. 内地适用居住地原则征税
内地实行的是居住地纳税原则,对于居民纳税人的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征税。而居民纳税人的判定采用的是双重标准。跨境工作生活的港澳人士,在内地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需要综合参考居住天数与住所这两个标准。首先是住所标准,在内地购置房产并不等同于拥有“住所”,还要结合意图、经济关联等多方面因素。当港澳人士因户籍、家庭或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内地形成习惯性居住状态,就算作在境内有住所。许多港澳家庭选择在内地购置房产,将其作为长期居住之所,融入内地生活圈,或者其主要经济活动集中在内地,那么都极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判定为在境内有住所,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可能需要对全球所得纳税。
居住时间标准同样重要。依据住所标准判断为在内地无住所的港澳人士,需结合183天规则和“六年规则”来判断税民身份。183天规则是基准,当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内地居住累计满183天,并且183天中的每一天都停留满24小时,则构成居民纳税人。而“六年规则”是一个长期的免税窗口,如果无住所个人连续六年在内地居住满183天,那么第七年起就要对其全球收入纳税。然而,这一规则亦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在过去六年内任一年度出现过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况,那么就可以中断连续居住年限的累计,重新清零计算。对于频繁跨境往来的港澳工作者来说,这一规定有很大的好处,例如,早上从香港经过口岸前往深圳工作,晚上再返回香港,这种当天往返的情况是不会被计入居住天数的。部分港澳人士基于此规则,通过合理规划行程,巧妙控制境内停留时间,将全年居住天数有效控制在182天以下,从而成功在内地规避全球征税义务。当港澳人士既无内地住所,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时间不满183天时,其纳税身份在内地自然被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在此情形下,他们仅需就来源于内地的境内所得履行纳税义务。

总之,港澳永居身份是“港澳居民”的法定判断基础,但居住天数反映实际生活和经济活动的重心,进一步细化了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结合两种标准,既能尊重法定身份的权威性,又可以通过动态的居住记录,来确保“港澳居民”的认定与实际生活状态相符,避免仅依靠证件机械化判断而脱离实际情况。
3.双重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路径
内地和港澳地区对税民身份判定标准的不同,可能导致了个别港澳人士同时被两地认定为税收居民的情况,出现双重居民身份冲突。要解决这种冲突,可以参考适用“加比规则”,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国籍”的顺序来进行身份判定,当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会顺移至下一个标准。
其中,“永久性住所”包括租用的住宅,形式上并不局限,但必须是永久性而不是临时逗留的住所。但倘若某港澳人士在内地和港澳地区都有永久性住所,就需要运用下一个标准“重要利益中心”来判断。这一标准是综合了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动、营业地点、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来评判,其中特别注重的是个人的行为,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或地区通常就是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习惯性住所”则需要去比较纳税人在两地停留的时间长短。如果穷尽以上规则都仍然无法判定港澳人士的纳税居民身份,才需要税务机关介入相互协商。举例而言,如果有一位香港工程师在深圳购买了房子,但家人常住香港,其薪资也由香港公司支付,那么可以推断他的重要利益中心在香港,其税务居民归属地也在香港。
(二)纳税义务范围
明确了身份,下一步就要比较境内所得的不同类型以及港澳居民在特殊跨境场景下的纳税义务,为港澳人士提供纳税指引。
1. 跨境工作受雇所得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受雇所得条款,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的所得,根据《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第一款的规定,应仅就归属于内地工作期间的所得,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见下表。不过,港澳居民如果当日多次往返境内外,就只按半天计算为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但如果该港澳居民的工资薪金是由香港或澳门雇主支付的,并且在内地属于非居民纳税人,那么这部分工资薪金就享受免税待遇。所以当一位受雇于澳门公司的澳门员工被短期派往内地子公司,期间由澳门雇主发放的工资就无需在内地缴税。

2.跨境财产转让所得
根据规定,港澳人士转让内地的不动产需依照内地税收法规缴纳5%的增值税,以及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具体税负根据房产性质、持有年限、亲属关系及地方政策等有所差异。另外,对于亲属赠予房产存在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则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关于增值税,个人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动产,属于家庭财产分割范畴,暂免征收增值税。举个例子,当一位港澳人士将其位于广州的房产赠与自己的直系亲属,他作为赠与方无需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仅需缴纳少量印花税;而受赠方也仅需缴纳3%的契税及印花税。不过将房产转让给侄子、堂兄妹等非直系亲属还是要全额征税的。
3. 跨境股息红利所得
当港澳人士获得内地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时,需要依法缴纳税款。如果该公司是H股公司,即在中国注册并被批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H股股息默认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但当股息受益所有人是香港居民时,在提交有效的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CoR)后,可以只以10%的税率缴纳。进一步的,如果该香港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连续持股12个月及以上,那么税率可低至5%。比如一位香港人士持有宁德时代的H股,2024年获得10万港元股息红利,持有CoR后,只用缴纳10%的税即1万元港元,比起20%的税率节省了1万港元。
4. 离境退税场景
离境退税也是一个与港澳居民息息相关的跨境税收场景。今年商务部等6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离境退税起退点从500元下调至200元,并将现金退税的限额从1万元上调至2万元,更好地满足了港澳居民购物离境退税需求。港澳居民在内地指定的退税商店购物,若单笔消费金额超过200元,且在购物之日起的90天内离境,就可申请退还11%的增值税,相当于额外打了九折。可退税物品要符合海关规定。持有回乡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购物发票等证明即可进行退税流程。
(三)专项附加扣除
港澳人士在内地纳税的,同样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如果符合居民纳税人的条件,那么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七项内容。以赡养老人为例,如果港澳人士在内地工作,父母生活在港澳,当父母年满60岁就满足被赡养的条件,和父母生活在内地的标准是一样的。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三、北上广三地对于港澳人士纳税的优惠政策比较与解读
(一)粤港澳大湾区税费改革举措对港澳居民的影响
粤港澳大湾区是很多港澳人士跨境工作生活的主要区域,又是国家推进粤港澳深度融合发展的核心引擎,针对港澳人士面临的税制差异、征管壁垒等痛点,进行了很多税费改革创新,推出了一系列靶向性税务优惠政策。因此在探讨港澳人士跨境纳税问题时,绕不开大湾区。大湾区的税费改革成果直接关系到港澳人士境内发展的成本,也是他们规划税务和选择未来发展区域时要考量的核心因素。所以这一部分,我们将引入南沙、横琴、前海等代表性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探讨创新举措的实际影响。
1. 前海合作区加强对香港居民的政策优惠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深圳综合改革的试验场,一直以来的初心就是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是深港两地人才融合最开放的区域之一。去年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还推出了“1510”新发展模式,面向港青港企推出“1元入驻孵化、5亿组建基金、10万平方米产业空间”等系列措施,吸引了一批来创业的香港人士。与之对应的,前海合作区也配备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有关规定,在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这里规定的个人收入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像某位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本年度在内地税负为30万,在香港的税负为10万,那么就能免征20万。此外,今年前海合作区还推出了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从事离岸贸易的企业可享受有关税收免抵退政策。香港居民在纳税申报时,可以自行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特色应用“港税e(前海)个税优惠减免测算”功能模块测算香港税负和减免税额,辅助申报。
2. 广州南沙协同港澳出台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广州南沙地区是国家重大战略性平台,立足大湾区、协同港澳,一直都是走在前头的先行示范区。这里汇集了超过3500家港澳企业,青创基地入驻港澳台侨项目超1100个,致力于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会缺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规定,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澳门税负的部分同样是予以免征的。这里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在南沙就业或执业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年,除了学历奖励外,每月还享有20%的月薪(上限5000元/月)的补贴,用人企业录用港澳青年也有相应奖励。对于来创业的港澳青年,经审核认定的青创基地参与每年基地运营考核达标最高可获100万元的年补贴。总之,在南沙这片开放热土上,面向港澳人士特别是港澳青年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和补贴,引领着粤港澳合作更进一步。
3. 珠海横琴合作区“双15%”政策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横琴合作区)毗邻澳门,精准服务“澳门+横琴”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在横琴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此外,如果是在横琴合作区工作的澳门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具体人群范围见下表。对于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包括科技研发与高端制造业、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产业、现代金融业等多个重点领域,可以减按15%税率征税,对比我国一般企业适用的25%的所得税税率,这一优惠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这两个政策被合称为“双 15%”政策,给融入横琴的澳门企业和人才带来了便利与机遇。

4. 三地政策总结和影响
粤港澳大湾区加速建设,前海、南沙、横琴三大平台凭借各自独特的政策,成为吸引许多港澳人士的“税负洼地”。上文只是对这些政策的不完全汇总,总结对比图在下面。这三地多年来成了人才聚集地,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并持续扩大税收红利覆盖范围,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港澳居民选择在大湾区生活工作,可综合比较分析以上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然也可选择其他尚未提及的地方,实时跟进不断变化的政策。

(二)北京对港澳人士的税收政策优惠
北京市相对于大湾区来说,有关港澳人士纳税的政策就少了很多,且限制较多。《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在北京的特定区域对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补贴。其中“境外高端人才”包括了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等。而“特定区域”是指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国(北京)自贸试验区、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引领示范区等范围。港澳人士在上述区域范围内,需要注册企业或在机构任职或提供劳务,并且需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工作满90天。即便满足了前文提到的所有条件,还需符合下表中的任意一个条件,才能享受该补贴优惠。

(三)上海的区域优惠政策
上海目前针对港澳人士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如大湾区大,有些政策规定比较模糊。但是,有的区域的相关政策仍然具有吸引力,例如,作为特殊经济功能区的上海临港自贸区,致力于集聚海内外人才,统筹在岸和离岸业务,推动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根据《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如果港澳人士在临港片区内设立有关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的企业,那么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在临港工作的港澳高端紧缺人才,如果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了15%,超出部分就会由当地政府补贴,补贴期有五年。港澳地区人才还可申领海外人才居住证(居住证B证),居转户年限更是从七年缩短至三年。
(四)北上广三地政策的比较与总结
总体而言,广东因粤港澳大湾区的地域联系,对待港澳人士的税收优惠政策普惠友好,覆盖全面,政策稳定,申报操作手续便捷。北京和上海虽然相比起来政策较少,但随着定居工作生活的港澳人士数量的上涨,未来这方面的优惠政策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而且如果是以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高新产业为导向,上海临港的政策就适宜做重点考虑。
四、纳税申报流程与注意事项
(一)申报流程
港澳人士在内地纳税申报的方式包括自行申报和委托申报,自行申报又分为线上和线下渠道。线上即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平台办理,线下是前往各地的税务局申报。广东省还有“粤税通”软件,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登录,就能直接在手机上缴税。如果是受雇于内地的港澳人士,则通常由雇主代为缴税,即委托申报。申报时,港澳人士需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包括收入证明、身份证明、专项附加扣除凭证等材料。

(二)注意事项
纳税申报除了享受政策优惠,还要注意合规性,全程规范操作,明确违规的后果。比如说在身份环节,香港人士提交的税务居民身份证明CoR除了香港税务局要加签,还要经过内地公证机构公证,遵循跨境文书效力认可规则,并注意不要超过3年的有效期。如果身份证明无效将面临税款的50%的罚款。在专项附加扣除的证明材料方面,以“子女教育扣除费”为例,如果子女是在内地接受教育,不用留存任何资料,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时,只需如实填写子女就读学校名称、入学时间等基本信息就可以申报;但如果子女是在境外接受教育,则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像港澳地区的学校,由于港澳教育体系与内地存在差异,港澳人士还得提供港澳学校注册证明(中英文版)作为关键证明材料,证明子女教育的真实性与连续性。
在资金方面,由于内地税务机关以人民币作为计税和缴税的本位币,所以港澳人士不得直接使用港元或澳币纳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果一位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在2025年6月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事先选定用销售额发生当天的汇率折算,比如他在6月10日取得一笔10万港元的收入,当天人民币兑港元汇率中间价为0.85,那么该笔收入应当折算为8.5万元人民币(10万×0.85),计入应税销售额。时间上,要注意在每年规定时间内进行,比如办理汇算清缴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完成。
五、结语
港澳地区与内地交流密切,港澳人士的跨境税务问题不仅涉及个人权益,更与区域融合发展息息相关。内地与港澳的税制差异不应成为人才流动的阻碍,而是应该协同三地发展,让大家共享发展的红利。税收政策时刻处于动态调整环节,未来跨境港澳人士应当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和税收优惠,厘清相关身份认定、纳税义务范围问题,了解申报流程和细节,在内地好好发展的同时享受更加顺畅的税务体验。
本文撰写邵雨沁亦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