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如何从“匆匆忙忙”到“从从容容”——AI时代音乐创作过程的法律问题再审视

如何从“匆匆忙忙”到“从从容容”——AI时代音乐创作过程的法律问题再审视

作者:周魏捷 2025-10-21

一、引言:一首歌曲引发的法律问题


“本来应该从从容容游刃有余,现在是匆匆忙忙连滚带爬。”


近期,这段源自中国台湾地区“议员”王世坚的发言,经过网络传播和再创作成为了一首名为《没出息》的歌曲,引发了广泛关注。其旋律之“魔性”、歌词之“扎心”,精准击中了当代“打工人”的普遍焦虑,迅速发酵成为一场“现象级”的传播事件。从法律上看,这一事件更是涉及了在AI时代AIGC技术参与下的音乐作品创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从传播过程看,该事件所涉及的音乐创作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参与主体和技术介入程度均有不同:


首先,由音乐人王搏对王世坚的原始发言进行人工改编,形成歌曲雏形,此时歌曲《没出息》仅有B段副歌部分;其次,网络用户普遍使用AI工具对前述歌曲进行二次创作,包括生成新段落、改编配乐及模拟声音,其中就包括了生成歌曲A段主歌部分,并结合B段副歌形成了完整歌曲。


这一创作流程反映了当前AIGC技术环境下从人工改编,到人机协同,再到AI生成最终内容的音乐生成的一般过程,其间涉及的法律问题也相应趋于复杂。本文将分阶段对该音乐创作过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第一阶段:对发言内容的初次改编


在第一阶段,王搏对王世坚的发言进行了改编。他截取了质询发言中的核心词句,特别是“本来应该从从容容游刃有余,现在是匆匆忙忙连滚带爬”等段落。他未采用新的声音演绎文本,而是直接提取并使用了包含王世坚本人声音的原始音频片段,保留了其音色、语调、节奏和情绪。在此基础上,王搏通过重复、剪辑、音高修正及谱写新旋律与和声等方式,形成了一首具备基本结构的音乐作品。


从法律角度看,该创作行为的对象不仅包括发言的文本内容,也包括其声音。因此,在展开具体法律分析前,需要先对该创作对象进行法律定性。


(一)权利基础的审视


歌曲《没出息》的创作对象,在法律上涉及一个包含多项权利的复合体。


1.作为著作权客体的口述作品


此处的著作权客体,指王世坚发言的内容本身。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构成作品的关键要件是“独创性”。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通常较低,不要求较高的艺术水准,但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并体现其个性化的选择、判断与安排。


在本案中,王世坚的发言运用了对仗句式和成语,并结合了带有个人情绪和独特节奏的质问,其在遣词造句、逻辑编排和情感表达上,超出了传递客观信息的功能,体现了个人风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发言的文本内容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最低限度独创性的口述作品,而王世坚是该口述作品的作者。


2. 作为邻接权客体的表演行为


王搏的改编之所以具有感染力,很大程度上并非基于文本的文学性,而是源自其直接使用了王世坚本人说出这句话时的特定声音样本,即包含了无法与文本剥离的、独特的语调、节奏、情绪和口音。尽管王世坚发言时并非进行文艺表演,但其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可构成“表演行为”。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权利。“表演”在法律上指对作品的生动再现。王世坚以其特有方式将口述内容公之于众,该行为本身即构成受法律保护的“表演”。因此,王世坚在本案中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口述作品的“作者”,也是该作品的“表演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作为表演者,其享有一系列人身与财产权利,包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以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等。


3. 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录音制品


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首次录制,构成录音制品。最初录制王世坚该段发言的原始音频文件(例如,由电视台或“议事机构”进行的现场录音),在法律上构成独立的“录音制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专有权利。因此,本案分析不应忽略原始录制单位作为录音制作者的合法权益。


综合前述,王搏改编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涉及了三个层次权利的“权利束”,即王世坚作为作者对其口述作品文本享有的著作权,其作为表演者对该口述的表演享有的表演者权,以及原始录制单位作为录音制作者对该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


(二)两种创作路径下的法律分析


在厘清权利基础后,可对王搏创作《没出息》歌曲的行为进行分析。


路径一:未采用AI工具的创作


目前公开信息无法确定歌曲《没出息》的创作者王搏是否借助AI工具完成了对王世坚发言的改编。假设其仅通过传统音乐创作方法进行改编,在此情形下:


王搏的行为未经许可复制并改编了口述作品的文本、复制并改编了对该作品的表演、并复制了录有该表演的录音制品,因此可能分别构成对前述三项权利的侵害。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确立的“合理使用”制度,其效力范围覆盖著作权与邻接权。因此,王搏的核心抗辩理由可能在于主张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其中,最可能被援引的是该条第一款第(二)项,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尽管我国法律未明确写入“戏仿”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与学术讨论中,倾向于将具有“戏仿”性质的二次创作纳入此项进行考量。“戏仿”的核心法理在于其“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的特征。该理论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案中得到阐述,判断关键在于新的使用是否改变了原作的性质或用途,并增加了新的表达、意义或信息。一项使用行为的“转换性”越强,其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大。


基于此,在歌曲《没出息》的创作中,将一段政治质询,转换为一首抒发普通人生活辛酸与自嘲的流行歌曲。其使用目的并非替代或转述王世坚的质询,而是借其形式诠释一种全新的社会情绪,是一种目的转换;而歌曲通过剪辑、调音、配上旋律和节奏,使原本的语言片段获得了新的音乐功能和叙事价值,其核心功能已转变为艺术和娱乐,则是内容转换。因此,该改编行为被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较高。


在此路径下,演绎作品(歌曲)的著作权归属较为清晰。王搏作为演绎者,对歌曲中新增的、具有独创性的音乐元素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此外无法回避的是人格权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没出息》通过拼接、重复并配以音乐编排,强化了王世坚的口述方式,其表现形式与特定网络创作形式(“鬼畜”)存在相似之处。此类以解构、重复、夸张为特征的创作,其本身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侮辱”或“丑化”,判断关键在于改编行为是否超出了公众可接受的合理限度,并造成当事人社会评价的客观降低。


在《没出息》事件中,虽然歌曲带有调侃意味,但公众的普遍认知倾向于将其理解为一种艺术化的共情与幽默,而非针对个人品行的恶意攻击。此外,王世坚本人“叹为观止”的公开回应,也使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主张在事实上难以成立。因此,在此阶段,名誉权侵权的风险相对较低。但这也为二次创作划定了一条边界:即便是戏仿,亦不能突破对他人人格尊严的基本尊重。


路径二:存在AI协同参与的创作


在AIGC工具得到普遍应用的背景下,倘若创作者在初期即借助AI,则法律关系将发生拓展和变化。若AI深度参与了实质性创作,例如基于语音的抑扬顿挫自主生成核心旋律、提供和弦编排,则会产生两个额外的法律问题:


1. AI生成内容的“作品”认定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是体现人类智力创造的“作品”。由AI自主生成的内容,可能因缺乏人类“独创性”这一核心要件,而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来了温柔”案、苏州中院“透明蝴蝶椅子”案等案例中,裁判结果存在差异,表明此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存较大分歧。


2. 著作权归属的认定问题。 即便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其权利归属亦存在争议。创作者通常仅能对自己有独创性贡献的部分(例如对AI生成结果的筛选、修改和编排)主张权利。对于AI直接生成部分的权利归属,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


(1)开发者所有说: 认为AI模型是开发者智力劳动的产物,其生成物是开发者智力成果的延伸。

(2)使用者所有说: 认为AI仅为工具,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是创作的核心。

(3)公共领域说: 认为AI生成物不宜归于任何一方,将其归入公共领域更有利于知识传播。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中,上述观点均未形成统一规则,目前的商业实践中通常暂时由AI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进行约定,但此类协议的外部效力,尤其是在面对第三方侵权时,其法律地位仍有待司法检验。


三、第二阶段:人工智能的介入与二次改编


如果说第一阶段是法律关系相对清晰的个人创作,第二阶段则会涉及由众多匿名创作者参与的集体再创作。AI在此阶段是普遍通用的创作工具。此阶段的二次创作,在著作权层面涉及更复杂的法律关系。该阶段的创作既是对王世坚口述作品的再演绎,也是对王搏初版音乐作品的再改编。因此,二次创作者需要同时面对来自两个在先权利人的潜在侵权主张,其主张合理使用的抗辩负担也相应加重。


在此基础上,AI的介入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根据其介入方式的不同,可区分为以下两个层面:


1. 第一个层面:以AI为编曲与音乐生成工具


在此层面,创作者仍沿用第一阶段提取的、包含王世坚原始声音的音频片段,但借助AI音乐模型生成全新的伴奏、和声、配器或过场音乐。


在这种“人机协同”模式下,AI的角色接近于作曲辅助软件。其核心法律争议点,仍是前述AI生成内容的“作品”认定与著作权归属问题。由AI自主生成的编曲部分,是否因缺乏人类的独创性而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其权利最终应归属于开发者、使用者还是公共领域,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均无定论。创作者对此部分音乐的使用,其权利基础尚不稳定。


2. 第二个层面:以AI为声音模拟与内容生成工具


这一层面是二次创作中技术与法律风险升级的关键节点。部分创作者为歌曲增加了全新的A段歌词,并利用AI声音模型,模拟王世坚的音色与口吻,将这段新歌词“唱”出来,形成了内容更完整的歌曲。此行为的法律分析需区分“输入端”与“输出端”。


(1)输入端:训练数据的合法性问题


生成模拟王世坚声音的A段,其前提是存在一个经过其声音数据训练的AI模型。


声音,特别是具有高度识别性的个人声音,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中已被明确列为与姓名、肖像同等重要的、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声音因其唯一性和可识别性,有较大可能被归入“生物识别信息”这一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该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必须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并应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充分告知处理目的、方式和影响。


实践中,“单独同意”通常要求用户进行主动的、针对特定事项的授权,而非包含在用户协议中的一揽子授权。训练一个能模仿特定人物声音的AI模型,需要处理其大量的语音数据。这些数据在互联网上可能是公开的,但“公开”不等于权利人默示同意将其用于AI训练,更不等于满足“单独同意”的严格法律要求。因此,未经合法、有效的个人授权而获取并使用他人声音数据进行模型训练,其行为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维度上,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


(2)输出端:对声音权的直接侵害问题


因模拟王世坚声音所生成的A段内容是全新的,因而其法律性质已不再是对某一“作品”或“表演”的改编。此时,该等行为直接指向对王世坚本人“声音权”。


这与第一阶段的改编存在本质区别:


第一阶段的改编实质上是对已存在的录音制品的利用和处理。它使用的是王世坚真实的表演片段,改变的是这些片段的顺序、音高和节奏。法律上,这主要是在他人录音制品和表演上进行再创作,属于著作权(邻接权)的规制范畴。而AI声音模拟实质上是利用技术手段,创造出了一段“虚假”的表演。这使得听众可能产生“王世坚演唱了这段新歌词”的错误认知。


这种行为,非对现有素材的“使用”,而是对个人声音标识的“仿造”与“冒用”,涉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调整范围。未经许可,擅自模仿并公开他人的声音,用于创作本人从未发表过的新内容,构成声音权侵权的可能性极高。


同时,在此阶段,名誉权的风险也相应增加。在第一阶段,创作者是对真实发生的“表演”进行评论,核心并未改变王世坚的口述内容;而在第二阶段,创作者是让一个“虚拟的王世坚”去表演一段虚构的内容。如果这段虚构内容存在不当之处,则可能构成对王世坚本人名誉权的侵害。


四、结论


《没出息》这一网络事件所呈现的法律问题,清晰体现了AIGC创作从源起到呈现的全过程风险变化。在当前技术背景下,从AI训练数据的源头合规性,到人机协同创作中的权利归属划分,再到最终内容呈现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内容创作的法律风险评估已不能停留于对最终成品的孤立判断,而必须深入到创作的每一个环节。


这不仅对创作者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现行法律框架如何回应AI生成物的“作品”地位、如何界定“人”与“机器”的创作边界等前沿问题,提出了持续的挑战。对于法律与实务工作者而言,只有深刻理解并审慎处理这一系列贯穿始终的法律问题,方能在面对潜在争议时不至于“匆匆忙忙、连滚带爬”,而能够“从从容容、游刃有余”。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