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发行的法律解构与分析
作者:曹岩 施宇光 2022-06-06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30·60”的减碳硬指标:我国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该“30·60目标”也作为中国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向全世界提出,这是中国在向世界明确中国要走绿色复苏、绿色转型的道路;也意味着我国在持续为减缓气候变化影响做贡献的基础上按下了减碳的加速键。在确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大环境下,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为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要求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国务院在《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亦提出:“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作为以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绿色产业的新金融工具,绿色债券具有直接而显著的环境效益,有助于促进我国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实现“30·60目标”,因此备受关注。
一、绿色债券相关法规政策 二、绿色债券的主要种类、特点及市场现状 绿色债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进入我国市场的时间较晚。基于行业内的共识,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发行了国内第一支与碳收益挂钩的5年期中期票据,这是我国第一支绿色债券。绿色债券按照分类包括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公司债券及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绿色债券产品等。随着2015年以后我国逐步出台大量绿色债券相关监管公告与发行指引,我国的绿色债券市场开始迅速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一)绿色债券的主要种类 绿色金融债券 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场所主要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依《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绿色金融债券目前市场占比约百分之二十二,近期典型的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22建设银行绿色金融债01”、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21 苏银租赁绿色债 01”等。 绿色公司债券 绿色公司债券是指按上交所、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绿色项目等的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发行场所主要为交易所债券市场。绿色公司债券由证监会依《证券法》、《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绿色公司债券目前市场占比约百分之十四,近期典型的有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新 YK02”、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21珠华G1”、南京江北新区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21 江科 GK”绿色公司债券等。 绿色企业债券 绿色企业债券是指由企业发行的用于绿色项目的企业债券,发行主体一般为大型企业,募集资金的投向往往用于专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绿色企业债券发行场所主要为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国家发改委等根据《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绿色企业债券目前市场占比约百分之五,近期典型的有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21上虞绿色债01”、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21西安轨道绿色债01”等。 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绿色资产支持证券(ABS)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所、深交所等发行的带有绿色属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其监管机构主要为银保监会、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依《债权资产化监管问答》、《资产支持证券业务问答》等规定进行监管。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目前市场占比约百分之二十,近期典型的有全国首单绿色新能源电池资产ABS项目“蔚能-华泰-甬兴-绿色新能源电池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碳中和)”、“中信证券-上海中海国际中心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中金-广州开发区融资租赁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 (二)绿色债券的特点 相较于其他债券,绿色债券具有自身的特点: 绿色债券须有绿色属性 绿色债券募集资金须投向绿色项目、绿色产业等。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亦须符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大类之用途。且须明确列举所投项目的具体细化的分类:如在“清洁能源产业”大类下的绿色项目还需明确说明具体是光伏、风电、核电等第四级分类,说明其项目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中列举项目的一致性。 绿色债券的发行条件更为严格 发行条件的严格不仅体现在对于绿色属性的认证、信息披露等方面。根据《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等规定,绿色债券发行阶段,通常要还取得第三方专业评估与认证机构的认证,由这些机构应对资金投向项目的绿色属性等情况进行核实。第三方机构在出具评估认证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环境效益评估、环境风险与防范评估,并形成结论。以碳中和债券为例,第三方机构在出具评估认证报告时按照“可计算、可核查、可检验”的原则,对绿色项目能源节约量、碳减排等预期环境效益进行专业定量测算,提升债券的公信度。 绿色债券的监管制度更为严格 绿色债券的监管制度的严格更多地体现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持续监管。以绿色金融债券为例,根据《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绿色金融债券除了须满足普通债券的披露义务外,通常还需要对债券所募集的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进行专项披露以及定期披露,并对募集资金投向绿色项目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承担更多的信息披露义务。 绿色债券通常适用相对简便的发行制度 发改委、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均对绿色债券设立受理和预审核快速通道,实施“专人对接,债券即报即审”,提高绿色债券发行审核、上市或挂牌转让效率。例如国家发改委在《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明确:绿债券的发行审核要适用更为快捷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规定:本所对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鼓励方向的特定债券品种的受理及审核建立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审核效率。《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指出:鼓励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将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评议开辟绿色通道,加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服务。 绿色债券通常享有一定的政策支持 上海市、江苏省、深圳市、宁夏自治区和厦门市等省市2021年、2022年相继出台了大量激励政策,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当地企业给予发行奖励。因此,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通常会获得一些政策性优惠条件。例如近日发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草案)》指出:应当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各类绿色债券,降低发债成本。又例如江苏省《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对绿色债券进行贴息。支持各地发行长江生态修复债券等绿色债券,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非金融企业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进行贴息,贴息持续时间为2年,单只债券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绿色债券发行的现状 就我国绿色债券发行市场而言,2021年至2022年一季度绿色债券总发行854支,总发行金额为8,895.43亿元,其中绿色资产支持证券110支,发行金额约1,682亿元;绿色公司债券155支,发行金额约1,268.00亿元;绿色金融债券43支,发行金额约1,924.55亿元。可见,随着近年来各项针对绿色债券扶持政策的出台及激励措施的完善,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已显示出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强大的生命力,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 这些绿色债券发行期限不一,常见的有3年期、5年期的绿色债券。体评级分布方面,占比最大的是主体评级AAA级绿色债券,其次是主体评级AA+级和AA级,整体信用资质良好。这些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向清洁能源领域、节能领域、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等。可见,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对于开拓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的融资渠道,支持实体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三、绿色债券发行重点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绿色属性认定 如前文提到,绿色属性是绿色债券区别于其他债券的核心之处。目前我国对于绿色属性界定标准较为科学且完善。特别是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统一了绿色项目标准,对绿色债券支持领域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方向。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主要沿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并且在四级分类上不再将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项目纳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主要原因为煤炭等化石能源在本质上仍属于高碳排放项目,国际主流绿色债券标准均未将其纳入支持范围。而同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 年版)》新增了绿色服务、绿色装备制造类项目、产业园区绿色升级相关项目等内容。有效地延伸了绿色债券的内涵,扩充了绿色债券募投项目范围。随着《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等法规政策的发布,绿色属性认定标准更加科学准确:一些高碳排放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且采纳国际通行的“无重大损害”原则,使减碳约束更加严格。并且绿色债券发行管理也因此得以优化,首次统一了绿色债券相关管理部门对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有效降低了因为“绿色属性认定问题”带来的绿色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成本。 目前公认的绿色属性大类有: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6个大类,相关企业在进行绿色属性认定时应当结合企业自身及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例如对于“绿色交通”项目,既可以属于节能环保产业,又可以属于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因此对于老旧高能耗交通车辆更新淘汰、亦或是共享交通设施建设等不同具体内容的“绿色交通项目”就需要进行专业的细化认定。一般认为,前者会被归类于节能环保产业,而后者通常归类于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又例如“污染防治”项目既可以属于清洁生产产业,又可以属于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这就又须结合具体项目究竟为生活垃圾处理类的“污染防治”项目、亦或是生产过程大气污染治理类的“污染防治”项目。前者一般被归类于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而后者通常归类于清洁生产产业。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在进行绿色债券绿色属性认定时也充分参考专业机构建议进行认定,避免因绿色属性归属类别的不明确而导致不必要的问题。 (二)绿色债券信息披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1年修订)》规定:资本市场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亦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进一步规定。可见,信息披露和虚假陈述问题一直是资本市场业务绕不开的话题。与其他债券不同,绿色债券有着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规定,发行人应当在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和环境效益目标等内容。根据《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规定,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在注册文件中明确披露绿色项目的具体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绿色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所指定绿色项目符合相关标准的说明;(三)绿色项目带来的节能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 此外,绿色债券发行企业还对债券存续期内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情况、环境效益等也有着更高的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规定,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按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等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的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且在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的绿色产业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 (三)绿色债券合规性风险 由于绿色债券引入我国较晚,且绿色债券普遍发行期限长,因此其风险暴露会有一定的延后性,个别企业可能在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规避外部监督,亦有可能通过违规手段完成绿色属性认定,或在绿色债券存续期间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披露进行虚假陈述,利用各种手法将募集到的资金使用在与绿色项目关联很小甚至无关的项目上,这不仅增加了绿色债券合规性风险,而且扰乱了绿色债券市场秩序。这样的绿色债券在实质上与传统债券并无区别,只是披上了绿色的外衣,还可能进而导致监管层面的法律风险以及企业信用风险。 随着2015年以来我国逐步出台的大量绿色债券相关监管公告与发行指引,我国绿色债券合规监管体系逐渐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内核制度也逐渐成熟。使得企业更重视绿色债券绿色属性认定的规范性、减少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等原因而导致在绿色债券发行、存续期间出现不必要风险。 (四)绿色债券项目风险 绿色债券所投资的绿色项目可能会存在项目风险:包括现金流风险和项目施工风险等。如果由于绿色项目经营出现问题导致现金流短缺、或因项目施工遇到困难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又或是因为绿色项目产生的环境效益或经济效益与预期效益产生较大差异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绿色债券投资者遭受损失。一些绿色项目由于技术复杂程度较大、投资金额大、期限长,面临的项目风险会更加突出。 绿色债券项目风险因项目实际情况而不尽相同。例如,风电新能源项目的建设工作在各阶段环环相扣,只要其中一环出现问题,就会产生连环违约风险。如风机供货商因产能或原材料等出现问题而无法按期向债券发行企业履行供货义务,导致所投项目不能按期并网或不能按期全容量并网,致使项目资金链中断,则与发行企业有合同关系的施工方、技术服务方都可能向发行企业主张索赔,造成连环索赔的严重风险。又例如部分光伏电站等新能源项目可能会为了在电价调整关口期限届满之前并网而存在抢工期情形,相关情形就可能导致项目涉及先建后办或边建边办的法律风险。 由于绿色债券受环境因素的影响更大,因此绿色债券所涉及项目的尽职调查更显得尤为重要。对于项目开展的必要资质、资金储备、人员情况及项目所涉各类合同的签署、履行情况都应进行全面的调查,对项目的重要手续情况进行梳理。并聘请专业机构对绿色项目的环境风险、环境效益情况进行认证分析。 四、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展望 (一)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意义 如上文所述,我国对绿色债券的发行适用多头监管模式,不同绿色债券品种对应的监管主体不同,各类监管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等。因此企业在发行绿色债券时有空间选择合适自身及项目情况的绿色债券。绿色债券不止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更是为想要参与绿色项目的各类投资者也开辟了投资通道,也因此在国内得到投资群体的认可。 在我国确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大环境下,发行绿色债券除了如上文所述可适用相对简便的发行制度、可获得一定政策补贴外,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通常被认为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有利于企业的品牌宣传。而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将资金投入绿色债券也有利于体现其对低碳绿色金融体系的支持,亦是一种双赢的投资选择。 (二)近期兴起的新型绿色债券 此外,目前市场上还兴起了碳中和债券、蓝色债券、可持续挂钩债券、绿色疫情防控债券等新型绿色债券。这些绿色债券并不按照传统的资产支持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品种维度划分,而是按照所投项目领域维度进行分类。 以碳中和债券为例,碳中和债券推出的主要动因是响应国家长期碳中和目标。碳中和债自2021年推出以来得到迅速的发展,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21年2月9日提出要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创新推出碳中和债,南方电网、国家电投集团等6家企业注册的首批碳中和债券成功发行,拉开了我国碳中和债券发行的序幕。随后上交所和深交所也相继公布了国家能源、国家电力、深圳地铁等公司发行的碳中和债券。截至2022第1季度,我国市场共计发行的碳中和债券已经有237支,募集资金总额已有约3,176亿元。碳中和债券是自推出以来推广速度最快的创新绿色债券产品,成为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主力军。 目前在碳中和债券中,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短期融资债券等品种均有发行,其中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金额达约1,206亿元,占比最高。碳中和债券发行大类广泛,包括了光伏、风电及水电等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低碳改造类项目等。并且,随着绿色债券的快速发展,碳中和债券所投领域已经拓宽到低碳创科技创新公司股权、融资租赁类资产等。例如南京江北新区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2021年非公开发行第一期绿色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专项用于碳中和),规模0.5亿元,募集资金将主要投资于业务聚焦在碳减排领域且产品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科技创新公司的股权,是我国市场第一支集碳中和绿色概念与科技创新概念于一体的双概念专项债券。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发行的中电投融和租赁2021年第一期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债券项目总规模12.86亿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碳中和”的绿色产业领域业务发展,系全国首单专项用于“碳中和”的融资租赁类资产支持证券产品。 碳中和债券的迅速发展为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不仅有利于发行企业拓宽低碳融资渠道、为绿色项目建设提供有效的资金来源,同时也在推进发行企业的低碳转型。 总体而言,我国绿色债券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而包括碳中和债券在内的绿色债券的发行和信息披露制度也将愈发严格且规范。因此对于拟发行绿色债券的相关企业,更应当重视绿色债券的产业项目是否具有绿色属性、符合选择要求,根据监管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并在绿色债券存续期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资金及项目情况和监管部门新发布的法规规定进行持续披露,重视绿色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间的合规性,在满足自身融资需求、助力国家“30·60目标”的同时,防止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