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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下的企业合规

作者:李雄 吴彦骎 2019-12-16

2020年是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为“《纲要》”)设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五年规划的最后一年。《纲要》计划到2020年底,中国将全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建立基于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征信基础网络来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度和信誉。2018-2019年期间,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同时各部门联合签署了多达50份关于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备忘录,对基于社会信用的市场监管模式和治理模式进行了规定。

 

这些文件对企业究竟有什么影响?企业应如何应对?

 

本文将通过黑红名单的认定、联合惩戒和激励对企业的影响、企业能够采取的信用修复措施,以及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四个维度,对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解读,并针对企业合规给予建议。


1、社会信用体系概要及法律层面现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不是一个崭新的概念。近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了企业关注焦点,其原因在于:1)2020年期限将到,国家层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即将出台;2)从各政府机构目前已经签署和出台的联合备忘录以及政策性文件看,虽然相关惩戒的措施都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构权限范围内,但由于联合惩戒将原来的“谁负责谁来罚”变成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扩大了企业因不合规所可能面临的处罚风险;3)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未来新型社会治理工具,将对企业的日常治理、合规体系产生影响。

 

目前,涉及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公告和查询全部归集在信用中国网站(creditchina.gov.cn)上。公众可以通过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方式查询各部门对企业的信用状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记录等。同时,“信用中国”也对各重点领域的“黑红名单”企业进行公示,比如有涉金融黑名单、食药监领域名单公示、涉电力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等。各政府部门对被认定“黑红名单”的企业进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在全国性法律层面,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信用的基本法,有关信用及其管理的规定只是在个别法律中偶尔提及。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也仅出台了一些顶层设计文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并没有系统性罗列。目前,各地地方立法、各部门规章制度对信用信息、部门权利以及企业义务的界定标准不一致,部分条款可能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当然,国家已经在推进“一法两条例”的立法进程:《社会信用法》目前已经形成专家建议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已形成初稿并按程序征求意见。相信“一法两条例”的出台将弥补上述缺陷。同时,国家可能在未来修订其他法律时逐步加入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


2、如何认定“黑红名单”企业


1) “黑红名单”制度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对企业影响最大的就是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而如何认定激励和惩戒对象也是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和揣摩的。


发改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牵头部门,通过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亦称为“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黑名单,以完善各政府部门对守法和违法企业联合激励和惩罚。目前,企业被分为以下三类:


·   重点关注企业:指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名单,具体标准由监管或主管部门确定。对这类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选择地对外公开。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   大数据警示名单企业:指在3个以上不同的重点领域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也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企业):指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市场、网信等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企业,具体标准由监管或主管部门确定。这类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示。满5年,经企业申请移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或由监管部门依职权移出。


根据上述定义,企业较重的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将被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但具体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多少次轻微失信行为可能被列入名单,各个政府部门并未进行细化。而只有当一个企业被列入三个“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是才会被认定为“大数据警示名单企业”。因此笔者认为,基于目前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重点关注企业名单”和“大数据警示名单企业”的认定暂时缺乏法律依据。


2) 各部委对“黑名单”的定义


目前,部分政府部门基于已有的评分或评级体制,对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作出了认定,如海关、税务部门等。其他政府部门则通过颁布部门规章的方式作出了认定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范围。


从企业日常运营的角度,这些评级涉及企业运营的各个方面。政府部门已出台认定标准的方面包括:


·   质量安全:质量安全信用等级A,B,C,D四级;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名单

·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AA,A,B,C,D五级)

·   海关:海关AEO认证(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   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   税务:企业纳税信用等级(A,B,M,C,D五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

·   工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   司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人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   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   与政府沟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单

·   环保: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失信行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商务: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科研: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名单


另外,政府部门也从企业所在的行业对“黑名单”作出认定。目前,政府部门已对如房地产、金融、食品药品、能源等领域的失信主体进行的定义。


3) 各地地方性法规对“黑名单”的定义


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对社会信用有立法行为。湖北省、上海市、河北省、浙江省、陕西省相继出台了有关社会信用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广东省、辽宁省也发布了法规的征求意见稿。


目前已颁布的五个地方性法规中,大部分法规对“失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进行了定义,但其定义比较笼统。比如,《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主体”定义为:“(一)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五)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严重失信主体”定义为:“(一)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


通过对上述“黑红名单”认定和评分、评级制度的分析,笔者认为:


a)  企业黑红名单的认定范围已经涉及一个企业日常运营的各个主要方面,包括质量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及海关、税务、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环保、安全生产、法律纠纷等;

b)  并非所有的评级、评分都将由政府机构来完成,比如《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能源行业的信用评价将通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与全国性能源行业组织合作开展能源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从一定程度上使该项评价工作更加贴近市场。我们相信未来在其他的一些行业,也将通过结合政府部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共同监督评分的方式认定“黑红名单”。

c)  几部地方性法规对失信企业的划分,似乎并未与发改委定义的黑红名单(重点关注企业、大数据警示名单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衔接。地方性法规定义的“严重失信企业”是否对应发改委定义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并按相关程序公示,有待各地政府与各部门进行统一。


3、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从各政府机构目前已经签署和出台的联合备忘录以及政策性文件看,大部分惩戒和激措施都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构权限范围内。但由于联合惩戒将原有的“谁负责谁来罚”变成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扩大了企业因不合规所可能面临的处罚风险,因此企业需要格外注意避免因某些不合规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1)  各地地方性法规对一般惩戒和激励措施进行了规定


目前已颁布的五个地方性法规中,大部分法规对一般性的惩戒和激励措施进行了规定。比如,《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中规定,对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可采取以下限制性措施:


·   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   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   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   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   限制进入相关市场;

·   限制进入相关行业;

·   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   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

·   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惩戒措施比较笼统,对于如何落实到各个政府部门的具体措施并不明确,有待地方政府通过修订或发布新的政策明确。


2)  国家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通过签署备忘录的形式约定联合惩戒和激励措施


国务院在2016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大致列举了政府机构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能够采取的具体措施。随后在2017-2019年间,各个国家政府部门密集签署了多达50份联合惩戒与激励备忘录。这些备忘录与“黑红名单”的认定方式如出一辙,不仅在横向上涉及一个企业日常运营的各个方面,比如税务、海关、人事、安全生产等方面,也在纵向上涉及企业所在的各个行业。


由于每个备忘录都由许多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签署,一旦企业有不合规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则可能受到多个政府部门的惩戒。比如在社会保险领域,若某个企业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被列为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的,则该企业可能面临来自28个政府部门或组织的32条惩戒措施,从而对企业产生以下影响:


a)  企业的潜在违规成本增加。原本企业不缴纳社保或不如实缴纳社保的违规行为,经面临来自劳动部门的处罚和监管的风险,但根据备忘录,未来社保不合规的行为可能对企业资本市场、招投标、进出口等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b)  从所有惩戒备忘录看,企业所有的违规行为都有可能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甚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产生影响。笔者认为这也使倒逼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进行合规管理的一种措施。


4、信用修复和补救


如果将企业列入黑名单是政府机构行为,那么应当受到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企业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发改委在“信用中国”网站发布了在线服务平台,企业可以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在申请的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还需递交《信用修复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并接受政府监督。另外,根据不同种类的负面信用记录,企业还可能需递交其他额外的材料,比如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登记文件和信用报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黑名单记录都可被修复。部分部门规章中对重大的失信行为(比如涉及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将不予修复,企业需在法定最短公示期之后才能申请修复信用。公示期通常为三个月至五年不等,取决于负面信用记录的类型。


5、企业应对措施


随着信用评级重要性的不断提升,合规与业务已不再是一个“两者选其一”的决定。在某些政府重点监管的领域,企业应衡量正面信用评级结果将带来的收益与实现它所需付出的成本,甚至不惜过度合规以实现特定的评级目标。


1) 公司需确保其内部流程和构架能够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应对企业社会信用体系,避免发生负面信用评级和相应惩戒。企业有必要采取以下几个步骤以实现所需的调整:


·   每家企业都需知晓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政策究竟对公司的具体要求。相关信息分散在大量政府文件中难以梳理,必要时咨询外部律师;

·   将信用评级的相关要求与企业目前的内部流程和框架进行对比,确定需要改进的地方;

·   计划并执行有效的调整,确保企业在信用评级中表现优良。


2) 与政府部门交流也应成为了企业重视的方面。


·   需委派专人与政府部门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沟通。尽管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的许多规定内容明确表述清楚.但仍有一些细节需要澄清。为此企业应与相应政府部门交流要求澄清事关其有关的条款;

·   如上文提到,企业也应当重视政府部门(通常为统计部门)发放的统计数据表,避免企业因拒绝申报、迟延申报,甚至编造虚假、不真实数据被列入统计失信名单并受到各个部门的联合惩戒;

·   在委派专人或委托中介与政府部门沟通的同时,也应做好企业内部的反腐败控制,避免违反刑法。


3) 企业也应对自身在各公示系统采取持续监控的措施,包括:


·   内部持续监控其日常经营活动是否达标(更重要的是,是否触及黑名单的范围);

·   密切留意政府部门对涉及自身经营的信用评级要求的变化,并及时对内部流程和框架进行调整;

·定期查询是否被列入黑名单或监控名单,并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采取修复信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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