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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大连海事法院2021年典型案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大连海事法院2021年典型案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22-08-02600
[摘要]被保险人未及时将显著增加保险船舶危险程度的超航区航行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因此导致的船舶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未及时将显著增加保险船舶危险程度的超航区航行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因此导致的船舶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案情

在滨海公司诉财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滨海公司就其所有 的“中旅1”轮向财险公司投保“沿海船舶全损险”及“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该船海上客船适航证书记载的航行范围为特定航线航区,并注明“该船限航行于大连港至大连棒棰岛特定航线,限航行于港区附近距岸不超过10海里的水域”。保险单记载的航行范围与该证书一致。“中1”轮于保险期间未办理转港航行手续也未书面报告财险公司,自大连港开航前往防城港。2017年2月19日,该船在长江口灯船东北约60 海里处水域遭遇风浪,导致船舶失控沉没。滨海公司因保险拒赔,起诉要求财险公司支付船舶全损保险赔偿款4084800元及其利息。

二、法院裁判

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认为,涉案事故是在滨海公司未经海事部门同意、未事先书面通知财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超出保险单约定和适航证书规定航行范围的航次中发生,财险公司对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滨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大连海事法院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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