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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三十周年典型案例选——船舶建造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案

 2023-05-041753
[摘要]船舶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纠纷包括多种情形,质量问题是其中较为典型和复杂的一种,本判决确立了质量保证期的认定原则。

船舶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纠纷包括多种情形,质量问题是其中较为典型和复杂的一种,本判决确立了质量保证期的认定原则。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9日,南通公司与华夏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一份,约定南通公司向华夏公司定购新建钢质货轮一艘。期间,安泰公司向华夏公司提供船用主机一台。船舶交付给南通公司后,2008年10月22日,“友润”轮装载254只集装箱,从泉州开航往天津。24日2115时,该轮抵长江口水域时,机舱主机故障紧急停车,后经机舱人员检查发现主机曲轴断裂,未能自行修复,遂抛锚并电告公司和上海海事部门。2008年11月2日,南通公司、安泰公司、华夏公司三方签订《关于“友润”轮更换曲轴协议》,南通公司在支付25万元曲轴押金后,主机更换新曲轴并启动试车完毕。经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曲轴断面切片金相成份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该组织属于调质不良组织,铁素体大量分布,成分偏析,再加上大量非金属夹杂物分布,使材料应力集中,容易开裂失效”。上海双希海事发展有限公司对“友润”轮曲轴断裂的原因,检验结论为是由于曲柄臂处的金属组织在铸造过程中遗留下的缺陷所导致。南通公司以“友润”轮在使用4000多个小时后主机零件发生损坏,主机运行8个多月后曲轴断裂,致无法营运,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损失188.75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法院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南通公司与华夏公司之间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故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华夏公司在承揽建造船舶期间,向安泰公司订购船舶主机,其应对船舶整体包括主机对南通公司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船舶主机曲轴因质量缺陷发生断裂,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和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安泰公司作为主机的供应商,对产品质量缺陷造成南通公司损失负有责任,应承担本案的最终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不受建造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的约束。南通公司要求安泰公司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请成立,但其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质量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安泰公司返还南通公司曲轴押金、配件款296062元、赔偿损失68522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安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船舶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纠纷包括多种情形,质量问题是其中较为典型和复杂的一种。船用设备存在的缺陷,由船舶建造合同的建造方负责,还是由设备的生产商承担责任?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短于产品的质量保证期时是否有效?本判决确立了质量保证期的认定原则,质量保证期约定应符合产品的合理使用寿命,明显过短的期限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为缺陷产品,属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应由该生产者来最终承担。

 

(原文链接:宁波海事法院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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