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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深破通平台使用办法

 2024-08-0731

为全面推广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保护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深破通”)管理人办案平台的应用工作,促进管理人工作信息化、高效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使用深破通管理人办案平台办理案件,通过深破通平台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履行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

管理人引导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通过深破通平台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材料。

第二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通过深破通管理人办案平台实名注册所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办案平台办理案件。

第三条  管理人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及时将破产案件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信息录入深破通管理人办案平台。如管理人工作人员有变更,应及时变更团队人员信息。

第四条  管理人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及时在深破通管理人办案平台完成案件基本信息的录入,并根据案件的推进情况在深破通完成案件关键节点的数据录入,需录入或上传的主要信息/文件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工作团队名单、管理人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信息)、印章预留印鉴、管理人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2.接管记录及接管工作报告;

3.财产调查追收记录、财产信息、财产管理措施;

4.员工名册、留守人员名册、职工债权清单;

5.未结合同列表信息、新签合同列表信息;

6.债权申报配置、债权登记、债权审查和其他特殊权利审查信息;

7.申请选聘审计/评估机构信息、审计/评估合同、审计/评估报告等;

8.债权人会议文件;

9.未结诉讼仲裁、衍生诉讼仲裁案件信息(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等);

10.法院出具的各类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11.重整计划表决、批准重整计划裁定、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协助清偿债务、出资人权益变更、执行延期、执行完毕等信息;

12.和解协议表决、认可和解协议裁定、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协助清偿债务、执行完毕等信息;

13.协助网拍信息、财产处置信息、财产分配信息、终结案件申请信息等;

1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明细;

15.管理人的各类工作文书和履职获得的相关证照、合同、财务资料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个人破产案件还应按案件类型和工作节点要求录入豁免财产清单、不得免除债务清单等信息。

录入案件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并根据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时更新。管理人通过平台办理审批生成相关信息的,无须再录入。

第五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通过深破通管理人办案平台将管理人文件及相关事项提交管理人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管理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办案平台的日常维护,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平台技术人员反馈。

第七条  管理人为深破通管理人办案平台的信息公开责任人,对录入信息、上传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会员办理庭外重组和解、跨境破产、投融资等事务时,可使用深破通平台相关功能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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