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妥善解决管理人经费保障问题,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切实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助资金”)是指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无法获得足额支付时,人民法院用于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而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和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办理实际情况,通过向市财政申请专项资金或者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解决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无法支付等问题。
第四条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使用援助资金:
(一)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二)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驳回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但管理人已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产生实际费用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申请使用援助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援助资金的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每件案件援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万元。
第六条 确定管理人报酬援助金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复杂程度;
(二)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专业程度;
(四)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每件案件援助资金中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部分原则上不超过 2万元。
第七条 管理人报酬之外的其他破产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支付。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小组提出援助资金的发放使用意见,由院务会或者党组会审议决定,并将每年援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高院备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核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资金的,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将援助资金的有关材料整理后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存档。按照“一案一档”要求,建立专门工作台账。
第十一条 强制清算案件援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