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4月4日,最高检召开主题为“坚持依法能动履职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简要内容如下:
1.陈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检察监督案 (检例第167号)
【关键词】
行政检察 抗诉 职工退休年龄 劳动者权益保护 社会治理
【要旨】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应当依据所从事的岗位类型依法确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未依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管理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审批退休,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错误维持的,应当依法监督。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政策的问题,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加强沟通磋商,推动规范完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标准和程序,促进依据岗位类型确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政策有效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陈某,女,1964年4月出生。1981年经招工成为江苏省某市印染厂职工,2001年7月经招聘进入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某投资公司工作。2005年起,某投资公司多次行文,委派陈某到其下属的石化公司、纺织公司任财务科长、财务部副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某投资公司也多次发文明确陈某享受管理岗位相应待遇。
2014年8月14日,某投资公司以陈某已年满50周岁达到工人退休年龄为由,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同月18日,某市人社局批准陈某自2014年4月起退休。陈某认为自己属于管理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应在55周岁退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退休审批手续。
2016年3月2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的工作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管理或技术岗位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0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无证据证明陈某曾从工人身份转换为干部身份,且某投资公司对陈某45周岁前后的管理或者技术岗位不予认可,故陈某应按工人身份50周岁退休,人社局批准其退休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以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
2.志某诉湖南省甲县公安局确认执法信息录入行政行为违法检察监督案 (检例第168号)
【关键词】
行政检察 抗诉 检察建议 执法信息数据管理 人格尊严社会治理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赔礼道歉的,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检察院对办案中发现的执法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健全完善执法信息数据录入与审查核实机制,从源头上消除防范侵犯公民人格权的风险隐患。
【基本案情】
2016年,湖南省甲县公安局在补录罪犯信息时,审核不严格,操作不规范,误将志某的身份信息录入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志某因此失去工作,社会活动受到诸多限制。志某多次请求甲县公安局解决未果,遂于2018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甲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甲县公安局从该信息资源库中删除本人信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甲县人民法院以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两个案件立案,合并审理。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确认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违法,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志某从该信息资源库中删除。甲县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二审期间,甲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向该院提交《关于删除错录志某犯罪信息情况说明》,称自2018年1月起,已对“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等数据平台中志某的错录数据予以删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信息录入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由于错录的信息已被删除,故无须再判决甲县公安局限期删除,遂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诉讼案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判处甲县公安局赔偿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志某认为,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完全支持,多次到当地人大等有关机关反映情况。
3.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虚假登记市场主体检察监督案 (检例第169号)
【关键词】
行政检察 虚假登记 类案监督 检察一体化 数字化治理
【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诉讼监督中发现存在虚假登记市场主体问题,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积极运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注重从个案发现类案监督线索,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跨部门高效协同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王某在购买车票时发现自己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询得知,其遗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名用于登记设立某咨询公司,王某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某咨询公司欠款未还,王某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8年11月,王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登记,该局未同意。王某申请笔迹鉴定,鉴定意见证明注册的登记资料和委托书上的“王某”签名均非其本人书写。2019年3月,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因王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纪要》,某区人民法院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4.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70号)
【关键词】
行政检察 建设工程质量 竣工验收备案 检察建议 类案监督 专题分析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住建领域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职责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经调查分析,不严格依法履职情形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可以形成专题报告,向党委、人大报告,向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等通报,推动相关部门完善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长效监管和规范执法机制,发挥行政检察监督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职能作用。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2日,王某霞与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以342万余元购买案涉房屋。2016年5月5日,双方又签订《改造及装饰装修协议书》,约定由某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加建夹层、卫生间等。因该房屋加建后王某霞认为未完成消防验收、备案,拒绝收房。2019年11月7日,王某霞要求某市住建局对小区大楼公共区域及其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消防评审及竣工验收备案。同年11月15日,某市住建局就王某霞所提要求作出书面回复,王某霞对该回复不服,2020年5月14日,以某市住建局应当撤销回复、重新作出答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市住建局履行对案涉房屋改建部分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备案的法定职责。法院审理后,以诉讼请求包含公共区域,王某霞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为解决纠纷,王某霞随后以某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未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约责任。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其请求,再审裁定驳回后,王某霞于2021年8月26日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