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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2023-07-071914

来 源 |  人民法院报2023年6月22日第03版

基本案情

2008年老姜与妻子离婚,此后,二人的独生女12岁的小姜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老姜未再婚。2020年4月,老姜不幸患癌症,治疗期间均是其妹妹姜某一家帮忙照顾老姜的生活起居。2022年3月,老姜去世。在老姜生病期间,小姜仅去医院看望父亲两次,并未实际照料父亲。2022年5月,姜某将哥哥老姜的遗产20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小姜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为老姜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老姜的全部遗产应由其单独继承。因小姜与姑姑姜某就遗产事宜协商不成,故将其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姜某返还遗产20万元。

姜某辩称,小姜作为老姜亲生女儿,在老姜生前对其不闻不问,构成遗弃,已丧失继承权,且老姜生前将银行卡密码告诉姜某,留下遗言其全部遗产由姜某继承。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姜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哥哥老姜遗言属实,也未提供相关“遗嘱”。

姜某主张小姜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老姜,已丧失继承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小姜在其父亲重病时作为亲属曾到医院看望父亲,询问父亲有无住处。从该行为看,只是由于小姜未成年时父母离婚,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而造成其与父亲感情上较为疏远。综合以上情况,小姜的行为并不构成遗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老姜有亲生女儿小姜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而言,姜某不能继承遗产。但是根据姜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住院单、手术单等证据来看,老姜重病的两年间,均是由姜某一家照顾,姜某不仅日夜陪伴在哥哥病床前,还装修了自家一处房屋,给哥哥居住,并和丈夫一起照顾哥哥的生活起居、穿衣吃饭、卫生清洁等,尽量延长哥哥生命。在哥哥去世后,其丧事也由姜某夫妇料理。对此,小姜予以认可,可见姜某在哥哥生病期间尽到了较多的扶养、照顾责任,这也是老姜在弥留之际将银行卡密码告诉姜某的原因。本着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姜某可以适当分得遗产,酌定姜某和小姜分别按45%、55%分得老姜的遗产。

综合以上事实,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姜某向小姜返还老姜的遗产存款11万元,姜某应分得老姜遗产存款9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兄弟姐妹作为法定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方能继承。

而本案中,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槐荫区法院判决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适当分得了遗产,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鼓励亲人之间相互扶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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