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据贺小荣介绍,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规定》。
《规定》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规定》指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 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 2020年 7月 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 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 15.4%,相较于过去的 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对《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原则精神的具体贯彻,是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