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米芝莲”赔偿“米其林”1000万元
[摘要]近日,湖北高院对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海米芝莲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湖北高院对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海米芝莲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米芝莲需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1000万元。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米其林公司先后在中国注册“MICHELIN”和“米其林”商标。因“MICHELIN”对应的粤语发音为“米芝莲”,1990年和2009年,米其林公司先后在中国香港注册了多件“MICHELIN”和“米芝莲”商标。2013年,钱某在上海开设第一家米芝莲奶茶店;2014年,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在未获得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上海米芝莲以“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和店铺招牌,并对外招揽加盟商。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文案中,上海米芝莲存在多处故意将自身与米其林“挂钩”的表述。
(本文资料来源于2023年11月23日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