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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高管经手项目处罚,公司按照制度依据采取降薪措施,高管对差额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最终未获二审判决支持

 2024-11-09830

基本案情

据裁判文书网,葛某于2011年5月1日入职某某公司,双方曾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葛某原担任业务一部总经理,2023年2月起葛某在某某公司业务拓展部工作。

葛某自2015年起工资标准为10万元/月,2022年7月调整为10.2万元/月,2022年11月调整为7.14万元/月。

2023年6月19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2023年6月16日,葛某向某某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工资差额24.48万元,项目奖金45.97万元。后该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审理。葛某不服该决定,起诉至法院。

判决书透露,葛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的龙力生物重大资产重组、安德利IPO两个重要项目收到了监管罚单。

2021年6月2日,证券公司发布“关于给予龙力生物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相关人员处分的决定”,告知因该项目出现违规挪用募集资金情况,决定扣发葛某奖金127,300元。同日,证券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受到警示函监管措施给予相关部门和人员处分的决定”,告知因安德利项目未严格履行立项程序等,决定对葛某采取合规谈话,扣发葛某绩效奖金2万元。

综上,因项目收到罚单,证券公司决定扣发葛某奖金合计14.73万元。双方的争议也由此产生,即项目被监管处罚,公司是否可以追索葛某奖金,以及奖金已经发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从其他项目奖金中扣除。此外,由于未能完成业绩责任状中约定的考核目标,证券公司还对葛某的薪酬进行了调降。关于降薪是否合理,双方也有争议。

据判决书,2022年1月,葛某曾签署业绩责任状,其中对考核期内的业绩要求进行了约定,包括实现部门盈利、实现一定收入等。如果未能在考核期完成考核目标,公司将视情况采取考核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散部门、降职降薪、调整岗位、乙方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此外,公司《合规风险及违规事项报告、处置及问责办法》载明,经济处罚措施包括扣发奖金、责令退还奖金、减薪、停薪。

此外,龙力生物、华英证券(葛某所在证券公司)等相关方还被1600多名投资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龙力生物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共计约9.16亿元。

证券公司对其降薪后,葛某认为,证券公司的降薪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和依法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同时,截止2022年11月,葛某管理的项目累计收入2.4亿,收支平衡账户下是正数1.846亿元,证券公司在2022年10月以2年亏损(合计290万元)为由,通知葛某降薪30%的决定不合法,更不合理。

关于对项目的经济处罚,葛某认为,证券公司未提供经济处罚决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和依法制定的公司制度的依据,故应当发放应发奖金。同时,安德利项目组的业务活动与证监会检查和出具警示函是两件并行且没有交集的事件,没有证据证明葛某作为该项目承揽人及负责人应对证券公司因内部控制不完善受到警示负有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2022年1月,葛某签署了《2022年度业绩责任状》。葛某上诉主张《2022年度业绩责任状》仅由其单方签署,证券公司未在责任状上签名盖章故不发生法律效力。鉴于《2022年度业绩责任状》所载内容是葛某就考核期内业绩单方承诺的意思表示,故该意思表示在葛某作出后送达证券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葛某的此项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022年葛某所在业务一部没有盈利,也没有完成《2022年度业绩责任状》载明的考核目标,证券公司依据责任状约定在合理范围内对葛某采取降薪的措施,并无不当。葛某上诉请求改判证券公司支付葛某工资差额,与法律规定及《2022年度业绩责任状》的承诺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葛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所做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龙力生物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存在依据违规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证券公司被出具警示函。葛某作为该项目承揽人及负责人,对项目流程、文件材料有进行审批职责,因此,证券公司决定扣发葛某该项目部分奖金,有事实依据和规章制度依据。在葛某已取得该项目承揽奖金260余万元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决定扣发葛某该项目奖金127,300元,亦属合理。依据《合规风险及违规事项报告、处置及问责办法》第16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扣发葛某的奖金种类包括合规风险或违规事项直接相关的项目奖金和其他无直接关联的各类奖金,故证券公司不应支付葛某奖金差额127,300元。一审法院就葛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所做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一审法院在判决驳回葛某关于安德利项目奖金差额的诉讼请求时,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据此所作的判决亦无不当。葛某上诉认为应支付其该笔款项,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葛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锦天城评析

对于金融公司的高管而言,高管如果签署了相关项目的责任书,其作为该项目承揽人及负责人,对项目流程、文件材料有进行审批职责。本案中,葛某作为保荐代表人,存在未勤勉尽责履行充分核查程序、所出具意见存在虚假记载等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且,葛某取得该项目承揽奖金260余万元,况且调薪后葛某的调薪后工资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根据公司的制度,也就是《合规风险及违规事项报告、处置及问责办法》的规定,扣发葛某的奖金种类包括合规风险或违规事项直接相关的项目奖金和其他无直接关联的各类奖金,合情合理合法。对于葛某的工资差额的主张,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

 

参考案例:(2024)沪01民终9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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