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关于涉疫情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和企业破产重整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问答》
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人民群众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修订完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现将《系列问答五(2022年版)》予以印发,其中关于涉及疫情防控企业破产重整纠纷相关问题的内容摘录如下:
如何发挥破产重整、和解的司法功能,力促受疫情影响但仍具有运营价值的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和恢复生产?
答: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在查明债务人企业是否符合法定破产原因的基础上,应判断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所致。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资金断裂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尚存具有运营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企业,其存续经营符合产业方向的,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引导企业尽量通过资产整体盘整进行重整,或者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尽最大努力保企业、保民生。
尤其是对具有涉及防疫物资、涉民生物资的生产、经销、储存、运输等能力的债务人企业,人民法院应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或债务人企业继续开展营业,积极通过府院协调机制,争取和落实纾困优惠政策,依法推动符合生产条件的债务人挖掘、释放产能,切实保障抗疫物资和民生物资的有效供给。鼓励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前自行开展资产重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由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给予必要的协调。
如何发挥破产重整、和解的司法功能,力促受疫情影响但仍具有运营价值的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和恢复生产?
答: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在查明债务人企业是否符合法定破产原因的基础上,应判断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所致。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资金断裂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尚存具有运营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企业,其存续经营符合产业方向的,人民法院应当贯彻“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引导企业尽量通过资产整体盘整进行重整,或者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尽最大努力保企业、保民生。
尤其是对具有涉及防疫物资、涉民生物资的生产、经销、储存、运输等能力的债务人企业,人民法院应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或债务人企业继续开展营业,积极通过府院协调机制,争取和落实纾困优惠政策,依法推动符合生产条件的债务人挖掘、释放产能,切实保障抗疫物资和民生物资的有效供给。鼓励债务人企业在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前自行开展资产重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由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指导和监督,给予必要的协调。
(发布于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2022年4月21日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