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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宁波海事法院三十周年典型案例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

宁波海事法院三十周年典型案例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

 2023-03-051365
[摘要]本案所涉基金案件系全国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例外国当事人根据《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的规定,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案件,充分展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大国担当,并为全国海事法院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文书与经验借鉴。

本案所涉基金案件系全国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例外国当事人根据《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的规定,向我国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案件,充分展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大国担当,并为全国海事法院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文书与经验借鉴。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主权光荣公司(Dominion Glory S.A.)所有的“佐罗(EL Zorro)”轮与艾灵顿公司(Ellington Shipping Pte.Ltd.)所有的“艾灵顿(Ellington)”轮在嘉兴海域发生碰撞。“佐罗”轮为油品船,碰撞事故造成“佐罗”轮上装载的油品泄漏,溢油总量为757.28吨,溢油污染损害面积约1807.2平方公里。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嘉兴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农业农村局作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佐罗”轮船东主权光荣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环境监管部门委托国家海洋局宁波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对事故海域进行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调查评估,委托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对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向法院主张海洋生态直接损失、海洋生态修复费用、渔业资源损失共计13360万元及利息。

主权光荣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宁波海事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浙72民特212号民事裁定,准许主权光荣公司根据《1992年油污公约》规定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6743109特别提款权及利息。在公告“佐罗”轮债权登记期间,本案进行了债权登记。

二、法院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海洋环境监管部门对主权光荣公司享有海洋污染赔偿的海事债权4654.54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债权在主权光荣公司在宁波海事法院设立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内受偿。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实务界对“谁漏油,谁负责”的理解存在诸多争议,本案在对《1992年油污公约》和配套的《1992年油污基金公约》的发展和体系进行充分研究并考察《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的调整范围基础上,参考国际油污基金的环境损害索赔指南和赔偿实践,指出在适用《1992年油污公约》的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国际上实际已形成了针对船舶溢油损害由漏油船直接赔偿、国际油污基金补充赔偿的一套完整、闭环的体系,除非碰撞完全由非漏油船有意造成,非漏油船均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仅由漏油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谁漏油,谁负责”。

本案有力维护了我国海洋环境安全,可引导油污损害事故责任方即漏油方在事故发生后,尽快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使得相关清污工作、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对油污受损害方赔偿工作能够迅速启动,从而将污染损失和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原文链接:宁波海事法院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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