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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8-312505
[摘要]为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破产成本,规范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南宁市中院与南宁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经半年多来的反复修改完善,于8月5日联合发文出台《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规范依据。

为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破产成本,规范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去年底,南宁市中院制定了《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并在审判工作中进行初步实践。在此基础上,为了使该办法使用范围更广以及更加规范,南宁市中院与南宁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经半年多来的反复修改完善,于8月5日联合发文出台《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规范依据。


《办法》一共分为六章二十九条,分别对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资金的使用标准、资金的管理和审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是用于援助、垫付破产企业的维稳费用和破产费用等而提供的专项经费,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和严格监管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由中院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办法》中明确,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包括破产企业的维稳费用、破产费用和市中院认为应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破产企业的维稳费用具有临时救助性质,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仅用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债务人无力支付拖欠的职工债权且无其他垫付资金来源的特定债务人破产案件;破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诉讼费,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中院认为应支付的其他破产费用等。


《办法》中明确,中院成立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审核小组,专门负责对该资金的管理和审核。该审核小组依照本办法审定相关费用后,按财务制度报批。中院应将破产案件专项资金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完整的管理、审批、监督和追责体系贯穿整个办法,让企业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得到了强有力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发挥专项资金的优势,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而减少企业破产成本,实现破产案件快审快结,及时挽救危困企业,加快“僵尸企业”的出清速度,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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