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学前教育法》,民办园出路在何方?
作者:何周 姚娟 2024-11-21学前教育作为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法规对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学前教育法》共九章八十五条,全面总结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针对性地破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一、 《学前教育法》修订背景与历程
我国虽制定了学前教育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但内容不够系统、完整,无法指导或解决现阶段学前教育面临的诸多问题。201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学前教育法”。加之,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幼有优育”的需求日益增强,制定学前教育法连续列入十三届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要求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
《学前教育法》从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几易其稿,主要修订历程如下:

2020年教育部研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于9月7日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6月,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国务院提出的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3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的意见。
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2024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次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二、 《学前教育法》主要内容
《学前教育法》明确了学前教育对象范围,倡导学前教育的“政府主导”“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等原则,构建了学前教育支持和保障体系,为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 明确学前教育的对象为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
学前教育在较长时间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学前教育是指义务教育的前一个阶段,对象为三周岁以下儿童和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又有人认为学前教育对象仅限于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学前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学前教育进行了定义,“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学前教育法》未将三岁以下婴幼儿列入学前教育范畴,这是因为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实为托育。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为主,民办幼儿园为补充;托育服务则是以家庭照护为基础,通过幼儿园托班、托育机构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而且,学前教育以保育和教育相结合,而托育是以照护和保育相结合,服务内容亦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学前教育法》第八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但幼儿园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托育服务。
(二) 坚持学前教育“政府主导”的原则,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
教育部每年发布《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自2003年起开始统计民办教育的相关数据。至今20年间,我国民办幼儿园占比偏高。近年来占比虽稍有降低,但仍未低于50%。《202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幼儿园27.44万所,其中民办幼儿园14.95万所,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比例54.47%。

我国学前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普惠性资源不足,因此调整办园结构,构建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迫在眉睫。《学前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该条规定确立了学前教育“政府主导”的原则,通过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该条规定要求“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通过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扭转高收费民办幼儿园占比偏高的局面。
(三) 厘清公办园、民办园、普惠园,对民办园举办者、办学资金提出新要求
《学前教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由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对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进行了定义,但因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园的界定不一致,最终该条被删除。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举办者与办学资金是界定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两个重要内容。《学前教育法》贯彻了民办教育分类制度,进一步对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办学资金提出了新要求,如:
1、 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2、 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四) 遏制过度逐利行为,禁止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学前教育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该款规定承继了《意见》第二十四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最终仅列举“兼并收购”。这可能考虑到实践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未必能达到“控制”的效果,加之本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幼儿园境内外上市,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应用的空间十分有限,故删除了“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
《学前教育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资产。”该款规定完全承继了《意见》第二十四条“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该等规定将幼儿园上市之路封锁,以希办学者回归教育初心,坚持教育的公益性。
(五) 以“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为指导,全方面加强对学前儿童的权利保护
《学前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该条规定确立了学前教育“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并概括性地规定了学前儿童享有的相关权利。
《学前教育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学前儿童的各项权利,如:人格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等,其中第十五条第二款明文严禁变相“掐尖”。为保障学前儿童前述各项权利,《学前教育法》从政府、社会、幼儿园、家庭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如:
1、 要求政府确保学前儿童就近入学;
2、 要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学前儿童园外实践活动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
3、 要求幼儿园为残疾儿童入学提供便利并对特殊体质学前儿童予以特殊照顾,要求幼儿园及其教职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审慎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
4、 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教育学前儿童正确合理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控制其使用时间。
(六)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教相结合,防止“幼儿园小学化”
学龄前时期是儿童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学前教育阶段的教育目标与其他教育阶段明显不同。《学前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健全人格、强健体魄,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发展。”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学前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前一阶段,还应与小学做好衔接配合,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学前教育法》第五十九条吸收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23〕4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同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七) 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重视学前儿童的安全管理工作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希望。幼儿园安全关系到师幼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稳定。《学前教育法》对政府、幼儿园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的监督指导,督促幼儿园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园安全;幼儿园应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按照标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禁止在幼儿园内及周边区域建设或者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物和设施设备。
《学前教育法》还要求幼儿园实行报告制度。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或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通知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有关部门。
三、结语
《学前教育法》为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无形之中也给民办幼儿园带来了诸多挑战,如:出生率的降低,生源缩减;公办园增加,民办园间竞争激烈。民办幼儿园是在夹缝中挣扎求生,还是坐以待毙?这一问题值得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经营者深思,建议提前规划布局,最大限度降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