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笔记】《关税法》之其他海关估价方法
作者:贾小宁 宁静 2024-11-18【摘要】《关税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若干调整折射出的是当前税收征管理念和模式的深刻变革,比如把企业自报自缴的改革成果上升到法律层面,更加强调纳税人如实、准确、完整地自主申报、自主缴纳税款的义务,由此之前海关审定计税价格的表述成为历史,这样的转变实质上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某种程度上申报错误的合规风险与法律责任也随之增强,有鉴于此,我们通过两期海关笔记对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进行简介,以供企业小伙伴们参考,上期笔记结合案例对海关成交价格估价法做了介绍,本期继续介绍其他海关估价方法。
【关键词】关税法 其他海关估价方法
虽然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时最常使用的是成交价格估价法,不过贸易实际繁复多变,常常会遇到成交价格估价法无法适用的时候,比如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成交价格不满足条件或者没有成交价格的情形,此时就需要用到其他海关估价方法来确定计税价格。
我们锚定上期的案例来继续介绍:
海关要对我进行价格核查,说是我的申报价格过低……哦,你问我有没有成交价格?有啊,你看这是进货发票,是我支付给国外卖方的货价,我就是用这个价格向海关申报的,但是海关说不对,发票价格不是成交价格,那啥是成交价格?还有,海关还说要是无法合理解释或者提供证明的,就要给我按照别的方法估价了……之前货代说进口时就是用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的,这是货代弄错了?(注:案例系作者根据实务工作编写)
案例中海关说如果企业无法合理解释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申报价格符合规定,将按照别的方法进行估价,别的方法是什么,依据在哪里?
一、《关税法》对其他海关估价方法的规定
《关税法》第二十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项目;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根据前述规定,除了成交价格估价法之外,其他海关估价方法包括: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估价法、计算价格估价法、合理估价法(如图示)。

继续归纳法条含义,在适用其他海关估价方法时,企业需要注意:
1.只有在无法适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其他海关估价方法。
2.五类方法有适用顺序,需要依次适用,不能随意颠倒顺序。
也就是说优先适用前一顺序的估价方法,当前一顺序的估价方法无法适用时,才适用下一顺序的估价方法。
3.也有需要颠倒适用顺序的例外情形,也就是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海关同意后,倒扣价格估价法、计算价格估价法可以颠倒适用顺序。当然法条只是说企业申请没说海关要同意,别扛别杠,不需要同意的申请那还能叫申请。
4.就像案例所示,如果海关对企业申报的计税价格提出质疑,别再纠结在发票价格、货代如何说云云,赶紧的,自己查一查是不是不符合《关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情形,尤其有没有近年来海关重点查处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特许权使用费应报未报等情形,一般来说还真没有被冤枉的,企业总有或深或浅或多或少的合规问题。
接下来,我们逐个简介其他海关估价方法。
二、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两者除了货物本身有区别外,其他方面的适用条件相同,所以我们把这两类方法放在一起来介绍。
(一)含义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二)适用条件
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估价方法确定进口货物计税价格,需要同时考量以下五个要素:

1.货物要素:应当是与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的货物
(1)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以下举例说明。
(2)类似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2.生产商与产地要素: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
具体讲,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地区其他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时间要素: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
大约同时,是指完成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一般最长不应当超过前后45日。
4.调整要素:应当是或者调整至相同商业水平和大致相同的数量
(1)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在没有前述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小贴士】海关接受以前述4(1)或4(2)来确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有适用前提,也即必须考虑相关差异因素—比如因为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导致在价格、成本、其他费用方面产生差异,并要对相关因素进行必要调整,且该调整应当建立在企业能够对之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
5.其他考量要素
比如如果有多个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原则上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一)含义
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确定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二)适用条件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该销售价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是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的价格
是在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大约同时是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45天以内。如果找不到同时或大约同时的价格,可以采用被估货物进口后90天内的价格作为倒扣价格的基础。
在时间要素上,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相较于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更弹性一些,多了“如果找不到同时或大约同时的价格,采用被估货物进口后90天内的价格”的规定。
2.按照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如果该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按照进口时的状态在境内销售,应纳税人请求海关同意,可以使用经过加工后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作为倒扣的基础,但是应当扣除加工增值额。加工增值额应当依据与加工成本有关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该行业公认的标准、计算方法及其他的行业惯例计算。
3.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即使用倒扣价格的基础必须使用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以最大总量单位售予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价格为基础估定计税价格。
举个例子:A公司将进口货物按不同价格、分6批销售、共销售了200个单位的货物,具体如下:

上述销售价格为80元的总量单位最大(见下表),共计70个。

因此,合计货物销售总量最大的价格是80元。
4. 适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时,除了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外,还需要同时满足:是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是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价格。这些规定从公平交易角度容易理解,在此不赘述。
(三)需要扣除的费用
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确定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1. 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2.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确定扣除的项目时,应当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一)定义
是海关以下述(二)各项的总和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二)价格组成
1. 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2. 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3. 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按照前述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时,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且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确定有关价值或者费用时,应当使用与生产国或者地区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五、合理方法估价方法
(一)含义
是指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计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二)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海关在采用合理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时,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 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 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5. 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 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六、律师小结
即将施行的《关税法》并未改变海关估价方法及其实质性的适用条件,说到海关估价方法依然是成交价格估价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估价法、计算价格估价法、合理估价法。
虽然成交价格估价法是海关估价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估价方法,但是实务中受种种因素影响,比如没有成交价格,成交价格不满足条件,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等,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审定往往无法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法,此时就需要重新确定计税价格,依次适用除成交价格估价法以外的其他海关估价方法。
上一期海关笔记我们对成交价格估价法进行了介绍,本期对其他五种估价方法逐一进行介绍。一本正经地介绍规定总是枯燥的,没办法,想要在真刀实枪中致胜总是需要面对长期的、一板一眼的苦练功夫,合规长期主义,我们,一起。
参考引用
文中【1】【2】示例及分析引自WCO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文件-评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