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形象”商标案,终审判决
2025-04-29142备受关注的涉“李小龙形象”商标案迎来新进展。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发布2024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涉“李小龙形象”商标具有欺骗性案,位列其中。
根据日前流出的行政判决书,北京高院2024年10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真功夫方面的诉讼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
此前,知名餐饮企业真功夫因其多个商标近似李小龙形象,被李小龙之女李香凝方面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商标无效。但真功夫方面不服裁定,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
上海证券报记者注意到,目前,真功夫在全网(包括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抖音号、微博号等)仍在使用被宣告无效的第19690414号商标所涉图形。

“商标被裁定无效,意味着企业不应当再继续使用第19690414号商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印发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且相关决定、裁定生效后,商标申请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依法查处。”4月27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齐宝鑫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称。
“第19690414号商标在申请注册之初,核定使用的服务仅包括‘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目前,真功夫在全网仍在使用被宣告无效的第19690414号商标所涉图形,我们理解其仍有侥幸心理。”齐宝鑫说。
据了解,除第19690414号商标外,真功夫同时在第43类和其他类别上也申请了包含“”图形商标,而真功夫申请的该第43类的商标,其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了“饭店、快餐馆”等服务。2024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针对该第43类商标作出了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齐宝鑫介绍,单就商标而言,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共对54件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目前,53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1件仍处于裁定过程中。前述53件商标中,34件商标(其中33件“”旧图形商标,1件“
”新图形商标)已经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终局确认无效;19件“
”新图形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现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
曾索赔2.1亿元
公开报道显示,真功夫(系列商标申请人之合称)未经授权,于2004年起先后注册近似李小龙形象的“”(旧图形)及“
”(新图形)相关商标。
2010年,李香凝陆续买回李小龙的影片及商标在美国的所有权,走上对父亲形象的维权之路。此后,她在中国采取多项措施进行维权,包括在中国成立维权办公室,维护李小龙形象的版权。2017年,李香凝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了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9年底,李香凝方面提起诉讼,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并请求法院判令真功夫赔偿其经济损失2.1亿元。
至此,李小龙后人与真功夫之间的矛盾公开化。此案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多次登上网络热搜。
对于被诉侵权一事,真功夫也曾通过其官方微博在2019年12月26日作出声明。真功夫称:“真功夫系列商标是由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严格审查后授权的,公司已经使用了15年。我们的商标是否侵权,多年前也曾有过争议,但我们的商标一直没有被判定侵权或者撤销的行政或司法结论。时隔多年后被起诉,我们也很疑惑,我们正积极研究案情,准备应诉。”

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
齐宝鑫透露,2021年,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争议商标申请人——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真功夫”)注册的近似李小龙形象的系列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经搜集大量证据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系列商标(其中,“”(旧图形)33件商标,“
”(新图形)21件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8月针对包含“”(旧图形)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首批裁定,于2023年2月针对包含“
”(新图形)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首个裁定,均认定争议商标与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李小龙是一代武术宗师,中国功夫首位全球推广者,好莱坞的首位华人主角,被誉为“功夫之王”,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李小龙已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真功夫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锦天城律师代理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4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真功夫的诉讼请求。
相关行政判决书显示,2024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因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真功夫的诉讼请求。
北京高院:涉案商标具有欺骗性
对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真功夫仍然不服,向北京高院继续提起上诉。2024年10月,北京高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第19690414号“”商标为例,因“
”(新图形)对“
”(旧图形)做了卡通化和镜像化处理,对于该诉争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高院二审审理过程中认定:“虽然根据真功夫投资公司的主张,诉争商标单独来看是一个普通中国武术动作造型,但一审法院综合李小龙是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的公众人物的事实、真功夫投资公司申请多枚‘’图形的商标的事实、上述商标与李小龙经典形象近似并反映李小龙形象的标志性特征的事实、相关公众认知的事实、真功夫投资公司长期使用与李小龙形象近似程度更高的‘
’标志作为品牌形象使用的事实,以及真功夫投资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通过其品牌形象摹仿李小龙形象的事实,认定诉争商标就其服务来源与李小龙的关系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进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认定在解释法律、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亦不存在对真功夫投资公司行为定性的错误。真功夫投资公司相应的上诉理由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齐宝鑫介绍,单就商标而言,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共对54件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目前,53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1件仍处于裁定过程中。前述53件商标中,34件商标(其中33件“”旧图形商标,1件“
”新图形商标)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终局确认无效;19件“
”新图形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现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
“该案不仅成功捍卫了李小龙形象的商标权益,也如北京高院所述关于本案的典型意义,明确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适用条件及判断标准,亮明了法院对于虽使用时间较长但具有欺骗性的注册商标的司法态度,树立了良好的商标注册导向。”齐宝鑫说。
作者:郑俊婷